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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8924-1/201812-00014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 主题分类:
名称: 行政强制结果公示201803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8-12-07
废止日期:
行政强制结果公示201803
发布时间:2018-12-07 00:00 来源:石台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2018年314日9时20,石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省道S221线小河口处实施安全检查时,接到现场举报,有皖RK8720丰田轿车非法载客,执法人员立即当场调查取证。皖RK8720丰田轿车由当事人焦兴华本人驾驶,车内载客4,4名乘客当场陈述,约定到场后付80元的包车费。

经调查取证,本单位认定,焦兴华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本单位于2018314日对皖RK8720丰田轿车采取了暂扣车辆的强制行政措施,并送达了《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本单位于20183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调查结果,拟处理情况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及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违反了《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石台县人民政府或者石台县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

2018年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