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003289241B/202312-00059 | 组配分类: | 服务指南及流程图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交通运输局 | 主题分类: | 工业、交通 |
名称: | 其他权力和流程图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12-12 | |
废止日期: |
1对道路运输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事项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石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依据《安徽省汽车客运站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规定,负责道路运输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事项的监督管理。
二、事中监管
1.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信息公开、考核、评定、公布、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2.信息公开阶段: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考核标准、考核程序、考核结果信息公开事项;
3.考核阶段责任:城市公交企业向石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申请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需如实报送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等材料,石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根据相关考核制度组织实施城市公交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4.评定阶段责任:依据考核情况作出考核结果,并依法予以公示。
5.公布阶段责任:公示无异议者,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提供查询渠道,需要向上级备案的事项,按时报备。
三、事后监管
1.建立道路运输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将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政府补贴、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权延续与退出的重要依据。
2.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道路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管理情况、经营行为情况、违章经营情况、服务质量情况、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等内容。
3.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石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道路运输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投诉、举报,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人员监督问责。石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的;
3.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中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4.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发生以权谋私、收受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严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道路运输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2临时客运标志牌核发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临时客运标志牌核发事项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石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负责临时客运标志牌核发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管措施
1.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2.加强对客运市场的监管,打击非法经营,规范经营行为。查处违反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违反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规范、违反客运车辆管理规定、违反道路旅客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3.道路班车客运标志牌的发放,坚持“谁审批、谁发放”的原则及“谁签字、谁发放、谁负责”的发放制度。临时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内使用完毕后自然失效,由核发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时收回。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客运车辆可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行:原有正班车已经满载,需要开行加班车的;因车辆抛锚、维护等原因,需要接驳或者顶班的;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灭失,等待领取的。
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
4.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省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地区,非定线旅游客车可持注明客运事项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合同取代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包车标志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严格控制包车客运标志牌的有效时间,包车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
5.在春运、“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石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开具的证明运行。
6.加强对临时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发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使用临时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代替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从事班车客运。
三、责任追究
(一)加强人员监督问责。石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1.临时客运标志牌核发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在临时客运标志牌核发过程中发生以权谋私、收受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3.违法行使职权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严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临时客运标志牌核发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3临时调用客运车辆加班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临时调用客运车辆加班事项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石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规定,负责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临时调用客运车辆加班事项的监督管理。
二、监管措施
1.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2.加强对客运市场的监管,打击非法经营,规范经营行为。查处违反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违反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规范、违反客运车辆管理规定、违反道路旅客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3.道路班车客运标志牌的发放,坚持“谁审批、谁发放”的原则及“谁签字、谁发放、谁负责”的发放制度。临时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内使用完毕后自然失效,由核发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时收回。
4.严格控制包车客运标志牌的有效时间,包车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
5.在春运、“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石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开具的证明运行。
6.加强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临时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发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使用临时客运标志牌、包车客运标志牌代替班车客运线路标志牌从事班车客运。
三、责任追究
(一)加强人员监督问责。石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1.临时调用客运车辆加班时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2.在临时调用客运车辆加班过程中发生以权谋私、收受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3.违法行使职权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严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临时调用客运车辆加班的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4客(货)运车辆审验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对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的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事项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石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的规定,负责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的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事项的监督管理。
二、监管措施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规范权力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实行定期审验。车辆审验工作由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实行定期审验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将车辆技术状况纳入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内容,查验以下相应证明材料: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证明。对危险品运输专用车辆的审验增加以下审验项目: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和专用车辆标志的配备情况;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的配备情况。
(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年度审验:1.发布车辆审验公告、2.道路客运经营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应按规定填写《道路运输车辆审验表》,该表可到车籍地设区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领取,或在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领取,或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网站上下载。3.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车辆检测。4.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检测报告等进行审核,分别评定车辆技术等级和类型等级。6.运输车辆的技术等级达到经营范围所要求的等级,且其他设施、设备完好,没有重大违章行为的,则车辆审验合格,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技术等级的年度审验专用章;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要求的,收回《道路运输证》。7.审验结束后,及时在审验台账中作相应记录,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并存入车辆管理档案。《道路运输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将违章记录转登至经营业户档案中。
三、责任追究
(一)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1.进行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2.在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过程中发生以权谋私、收受财物等腐败行为的;
3.违法行使职权侵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四、保障措施
严格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的要求,强化组织领导,完善监管办法,落实监管责任,畅通举报渠道,严肃查处问题,确保道路运输车辆年度审验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5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事项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权力运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政府权力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细则。
一、监管任务
石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依据《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五条;《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事项的监督管理。
二、事中监管
1.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信息公开、考核、评定、公布、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2.信息公开阶段:依法规、按照程序办理考核标准、考核程序、考核结果信息公开事项;
3.考核阶段:按照法定程序组织考核,实事求是,公平公正。考核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
4.评定阶段责任:依据考核情况作出考核结果,并依法予以公示。
5.公布阶段责任:公示无异议者,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提供查询渠道,需要向上级备案的事项,按时报备。
三、事后监管
1.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石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投诉、举报,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不定期开展对出租汽车企业、出租汽车驾驶员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管理情况、经营行为情况、违章经营情况、服务质量情况、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出租汽车驾驶员遵守法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及运营服务等内容。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人员监督问责。石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质量信誉考核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质量信誉考核的;
3.质量信誉考核中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4.质量信誉考核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能力。
6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的备案
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实施依据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第二十六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也可按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当上述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机动车生产厂家在新车型投放市场后一个月内,有义务向社会公布其维修技术资料和工时定额。
《道路运输管理规范》第三章第二节第二条第三项(三)监督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工时单价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可按三种标准执行:一是按照各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二是按照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的标准执行;三是按照机动车生产厂家公布的标准执行。三种标准不一致时,优先适用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的标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将其执行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并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进行公示。
二、事中监管
1、受理环节监管责任: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所在地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申报的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的备案材料。
2、审查环节监管责任: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机动车维修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统一制定的标准,组织对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进行初评,提出意见,初评结果要公开、公正。
3、决定环节监管责任:评定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标准。
三、事后监管
1.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石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的投诉、举报,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不定期开展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管理情况、经营行为情况、违章经营情况、服务质量情况、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从业人员遵守法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等内容。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人员监督问责。石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质量信誉考核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质量信誉考核的;
3.质量信誉考核中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4.质量信誉考核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能力。
7、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等级评定和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备案事中事后监管细则
一、实施依据
1、《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档案。机动车维修档案保存期为2年。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二十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货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货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等。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4、《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1号)第二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货运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事中监管
1、受理环节监管责任:受理备案材料。
2、审查环节监管责任:审查备案材料。
3、决定环节监管责任:评定出等级,并及时公示,逐级上报备案,建立相关档案。三、事后监管
1.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石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机动车维修工时单价的投诉、举报,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不定期开展对机动车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管理情况、经营行为情况、违章经营情况、服务质量情况、质量信誉档案建立情况;从业人员遵守法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等内容。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人员监督问责。石台县公路运输管理所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二)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质量信誉考核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质量信誉考核的;
3.质量信誉考核中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4.质量信誉考核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能力。
8、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行驶农村公路的行为的监管(涉及县、乡道的)细则
一、监管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做出许可决定。许可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作出许可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四)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许可事项结案后,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许可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监管单位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书面记录。监督检查以实地检查为主,通过勘察现场、查阅有关档案材料、询问有关人员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等方法。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已进行的项目未办理许可等情况,应立即下发停止行驶通知书,并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
(二)加强事后处理
1、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坏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2、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3、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溯
(一)加强层级监督。县交通运输局对所属相关单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县交通运输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不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超过法定期限、不按法定程序行政许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9、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运行监管细则
一、监管要求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 2004 年第 3 号)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组织监理单位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要求对各合同段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当监理按规定完成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
项目法人根据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监理单位所做的工程质量评定进行审定。
二、事中监管
(一)加强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落实受理、初审、审查和事后监管等阶段应履行的权责事项,规范权利运行流程,强化全程标准化监管。
(二)规范受理工作。符合受理条件的,依法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理由;需要补正材料的,一次性告知。
(三)开展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工作。县交通运输局按规定程序组成竣工验收委员会,对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开展现场核查和专家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四)做出许可决定。农村公路竣(交)工验收审查的申请材料齐全、经竣工验收委员会审定合格的,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许可决定。
(六)及时做好送达及信息公开工作。县交通运输局按规定制作并送达竣工验收决定书,不予验收的告知理由并按规定程序、规定期限,及时公布信息。
三、事后监管
(一)完善投诉举报受理及办理机制。县交通运输局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接受个人和社会组织对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的投诉、举报,属于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核实、处理、答复,依法为举报人保密。
(二)依法处置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配合司法机关开展调查处置工作。
(三)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作出的具体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责任追究
(一)加强层级监督。对管辖的施工单位是否履行监管责任进行监督问责;对其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依法处理进行监督问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是否认真调查并按时报告调查结果进行监督问责。
(二)加强人员监督问责。县交通运输局加强对有关监管人员的监督问责,重点对监管人员是否严格执行监管措施、是否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进行监督问责。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监管责任追究实行过错责任追究,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实施相应的追究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给予行政处分、没收和追缴违法违纪所得;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强化组织领导,落实监管措施,严格追责,确保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普法宣传。运用多种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升管理相对人和公众的法律意识。
(三)强化人员培训。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
主办单位: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石台县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地址:安徽省石台县曙光路8号政府大楼二楼
联系电话:0566-6022532 传真:0566-6022871 邮编:245100
皖公网安备 34172202000002号
皖ICP备05015401号-1
网站标识码:3417220011
本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