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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5489310-8/201512-00017 组配分类: 行政强制
发布机构: 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名称: 关于石台县竹丰矿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灰岩项目停产整改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5-01-09
废止日期:
关于石台县竹丰矿业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灰岩项目停产整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9 00:00 来源:石台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 ]
 

石台县竹丰矿业有限公司:

依据《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和《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整治要求,我局工作人员于201515日对你公司年产10万吨灰岩项目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整改情况进行了现场核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年产10万吨灰岩项目整改进度迟缓,现场环境问题仍很突出,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并依据《通知》中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立即停产整改,并严格按照《通知》的综合整治要求2015年元月31日前落实到位,并向市环保局申请验收;

2、未经市环保局验收通过之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3、若你公司逾期未能完成《通知》中的有关整改要求,将被纳入石台县2015年关闭、整合矿山名录中,并上报至市环保局和县政府。

4、恢复生产后,必须严格执行《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中有关规定,夜间22时至次日6时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污染,影响居民休息的生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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