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旺碳业有限公司:
经县环保局工作人员调查,发现你公司的活性碳项目未履行环境影响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2、你公司若未能完成相关手续,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进行处罚。
石台县环保局
2015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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