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9812487-X/201512-00004 | 组配分类: | 行政强制事项目录及流程图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
名称: | 石台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清单分表 | 文号: | 无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5-02-09 | |
废止日期: |
序 号 |
权力 类型 |
项目 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情形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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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强 制 |
责令立即排除隐患、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
《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修正)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行政强制法》(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予公布)第三条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
1、检查环节责任:按照年度执法计划或者上级政府、单位的布置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必要时,安排专家随同检查。 2、决定环节责任: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 3、复查环节责任:对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发现未按照规定执行的,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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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六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应当报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后实施。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因特殊情况需要作出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及时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计划执行。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应当包括监管监察的对象、时间、次数、主要事项、方式和职责分工等内容。根据安全监管监察工作需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按照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编制现场检查方案,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2、《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3、《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第十条 被责令限期改正、限期达到要求、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并填写复查意见书,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对逾期未整改、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决定关闭。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5、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6、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7、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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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三)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4号)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六)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6、《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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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强 制 |
查封或者扣押设施、设备、器材 |
《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修正)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决定是否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5、执行环节责任: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查封、扣押在15天内作出处理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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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1、《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5-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3、《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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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9、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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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三)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四)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6、《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4号)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六)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9、《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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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强 制 |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
《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修正)第六十五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
1、立案环节责任: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违法案件,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环节责任:案件调查人员提出拟处理意见,决定是否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5、执行环节责任: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结束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形整改完成,解除封存。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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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1、《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5-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3.《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 2、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 4、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9、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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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行政强制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三)非法定主体实施行政强制的;(四)使用、丢失或损毁扣押的财物,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5、《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二)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6、《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7、《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8、《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24号)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本规定第二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之一,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六)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 9、《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 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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