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328953-2/201712-00030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文件 |
| 发布机构: | 七都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
| 标题: | 《临时救助》政策解读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7-12-04 |
临时救助政策解读
1、临时救助的范围?
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2、临时救助的对象?
临时救助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且常住的居民,或在居住地居住、就业一年以上,持有《石台县居住证》人户分离的外来务工人员(含随其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下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 家庭成员或外来务工人员因患重、大病(重、大病是指《石台县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中规定的重症慢性病、大病病种),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三)遭遇突发性灾害、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经各种救助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水平暂时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五)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3、不属于临时救助的范围?
(一)具有本地户籍而长期不在本地居住、生活的;
(二)属于人为事故,已得到责任人足额赔偿或保险机构赔偿的;
(三)因参与非法活动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五)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某一地区普遍性灾害的;
(六)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认定不应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4、临时救助可以申请几次?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同一申请人、同一事由的,一年内原则上只救助一次。特殊情况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再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5、申请临时救助需要哪些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表;
(2)申请人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查验);
(3)专项救助的有关证明(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有关证件等)及复印件;
(4)导致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诊断书及医药费支付凭证、入学证明、遭遇突发灾害证明、残疾证等);
(5)委托申请的,应说明委托原因,介绍委托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承担委托责任。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6、临时救助的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申请对象的家庭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分级分档实施救助。现金救助的,单次救助金额不超过低保标准10倍;实物救助的,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需要定期定量发放实物;服务救助的,根据救助对象的具体情况提供定期定内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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