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政策解读
一、哪些家庭可以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办法》第六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的城乡家庭,均由政府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即:(1)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何界定
答:《办法》第八条规定: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共同生活的父母、配偶、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员。这里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既包括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也包括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和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还包括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何确定和调整
答:《办法》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和调整的主体,确定标准的依据,调整标准的依据,标准调整的频次,以及标准的公布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确定标准,应当以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为依据。调整标准,应当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均消费支出和物价变动情况为根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调整一次,或者适时调整。设区的市及其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网站,应当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四、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和审定程序要求
答:《办法》第十条规定,生活困难家庭可以向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由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对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审定,《办法》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的初审意见、公示情况等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办法》第十六条对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作出规定,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五、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如何进行动态管理
答:按照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公平公正的要求,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进行动态管理。《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接到报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调查核实。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办法》还规定了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要求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不符合保障条件举报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或者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根据变化情况,作出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决定。
《办法》第二十五条还要求民政部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信息核对管理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管理服务效率,减轻基层和群众负担。
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从事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对符合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查、审批的;(2)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故意不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3)对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批准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4)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保密职责的;(5)截留、挤占、挪用、私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
七、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应当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答:《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决定停止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追回非法获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并处以非法获取最低生活保障金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