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教育和体育局 县财政局
为保证我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继续深入推进,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2015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和《池州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县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内容与分担办法
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建立中央、省、市、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补助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生4元/天、中学生5元/天,学生每年在校天数均按250天计算。所需资金,中央财政按50%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承担50%部分仍由县财政承担。我县根据本县实际情况科学确定享受寄宿生生活费补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比例,努力扩大补助面。
(二)向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国家课程教科书。中央财政免费教科书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生均每年90元、初中生均每年180元,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同时,将《新华字典》纳入国家免费提供教科书范畴,向农村一年级新生免费提供《新华字典》。全面取消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地方教材,地方教材根据需要纳入学校图书资料建设范畴。
(三)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并补助学校公用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小学625元/生·年,初中825元/生·年。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及县级财政按80%、16%、4%的比例共同承担。对在校生不足100人的村小学和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安排公用经费。改革前县安排的小学10元/生·年、初中15元/生·年学校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并且要逐步提高。
(四)加强接受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费保障。补助基本标准为:5000元/生·年,所需资金执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补助公用经费分担政策。
(五)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抗震加固纳入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维修改造单位面积补助基本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超过中央和省级安排部分由县自行承担。
二、改革范围对象
(一)继续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初中的在校学生。
(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城区就读的,“人随学籍走,钱随人走”,执行所在城市同等政策,由流入地政府统筹解决。
三、资金管理
认真落实调整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政策,按照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编制县级教育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编地方政府预算,并提交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要全部纳入财政特设专户管理。财政部门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等规定,办理公用经费、免费教科书资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校舍维修改造等各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资金及时拨付到位,保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正常运转。
在安排和使用中央和省级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时,首先要保证学校正常运转以及在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必要开支,其次要根据不同规模学校的实际,科学合理分配中小学公用经费,并适当向办学条件薄弱学校倾斜,保证较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进一步改善其办学条件,缩小区域内学校之间的差距,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中小学校要优先保证基本支出,分轻重缓急合理安排项目支出。
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科书选用的统筹和管理工作。免费教科书由省实行政府采购,配发给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具体采购办法按《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05]6号)和《关于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教科书免费提供和做好部分教科书循环使用工作的意见》(教基[2007]23号)执行。推进免费教科书的循环使用工作。
中小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经费支出内控稽核管理制度,严格按照预算批复的支出项目和规定的标准办理各项支出。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教师培训经费不得低于公用经费的5%;加强学校货币资金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做到账实、账账相符;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推进财务公开(至少每季度公示一次),实行民主理财(大额支出必须经学校民主理财小组讨论决定),接受师生和群众监督,更好地发挥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四、监督检查
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情况,列入对各学校年度重点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逐步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改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确保各项资金分配使用得规范、安全和有效。县教育局、财政局每年对中小学义务教育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督查,并对督查进行通报,义务教育保障资金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五、附则
本办法由县教育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