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流程图
(对应权责清单第1项)
受理:国土城建部门当天完成申请材料(申请书、村委会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临时建筑物设计图)的受理工作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送乡镇国土所或城管执法分局审查,现场勘查,提出审查和处理意见
申请人申请
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
不属于本乡镇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当场告知申请人或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
乡镇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乡镇党委扩大会集体研究决定
作出准予许可的,国土城建部门负责通知送达
签订合同
作出不予许可的,发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
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城建办、国土所) 服务电话:6511439
监督机构:纪 委 监督电话:6511001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承诺期限: 18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流程图
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 理
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乡(镇)人民政府或由其确定的有关部门(受理人)进行受理
审 查
受理人受理申请后,按审查标准进行审查。
审 定
审查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行政许可审定表》;不同意审查意见的,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
决定许可,发证
不予许可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调 查
乡镇政务中心(农经办)进行调查和实地勘测
申 请
发包方(申请人)向乡(镇)人民政府递交申请材料
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城建办) 服务电话:6511439
通用行政处罚流程图
(对应权责清单第3、4、5、6项)
日常巡查
举报投诉
上级交办或下级上报
不予立案
审查核实
立案
调查取证
对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问题进行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依法公开
案件审理
承办机构:经济发展办公室(城建办、血防站) 服务电话:6511439
6512678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不含评审、修改文本、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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