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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小河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名称: 石台县小河镇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5-07-10
废止日期:
石台县小河镇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5-07-10 00:00 来源:石台县政府办公室 字号:[默认 超大]

石台县小河镇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单位:石台县小河镇人民政府(盖章)                                                                                                  填报日期:2015620

序号

权力

类型

项目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依据

1      

行政许可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批准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当场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提出审核意见。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作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

3、决定环节责任:符合城乡规划的,核发书面准予许可决定;不符合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法定时限办结。

4、送达环节责任:制作并送达建设项目准予或不准予许可的书面文书。

5、事后监督责任:加强对城乡规划审批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5、《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该项许可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3、超越职权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书可决定的;

4、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书可决定的;

5、在办理申请事项过程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

3、《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超越职权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

4、《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第(三)项: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

5-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行政许可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二号)第十五条: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1、 受理环节责任:依法应当告知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勘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依法制作临时用地审批许可、通知并送达,公示许可结果。
5
事后监管责任:对发包土地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后,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条 承包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承包方给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发包方有权制止,并有权要求承包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5
、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
、在许可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
、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8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四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七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省政府令第198号)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二)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三)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四)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五)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六)违法收取费用的;(七)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6-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3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一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行政处罚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环节责任: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环节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环节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环节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6《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三)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5、《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6《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过程中,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应当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

7、《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