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
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根据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六条,细化该裁量基准。
(一)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年内发生1次的,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年内发生2次的,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年内发生3次以上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个体工商户年内发生1次的,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年内发生2次的,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发生3次以上的,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根据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七条,细化该裁量基准。
(一)已设置但不符合规定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二)被责令改正后,限期整改仍不到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设置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对拒绝提供或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绝统计检查、篡改、毁弃统计资料的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根据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细化该裁量基准。
(一)年内发生1次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年内发生2次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年内发生3次以上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根据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条,细化该裁量基准。
(一)在催报规定期限后1日内报送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二)在催报规定期限后2日内报送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催报规定期限后超过2日以上仍未报送统计资料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处罚
根据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一条,细化该裁量基准。
(一)小微型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下的,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上50%以下的,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50%以上100%以下的,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100%以上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大中型企业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下的,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上50%以下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50%以上100%以下的,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100%以上的,并处3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
(三)个体工商户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下的,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20%以上50%以下的,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50%以上100%以下的,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差错数额占应报数额100%以上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处罚
根据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二条,细化该裁量基准。
(一)小微型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在同张统计调查表中,应填而未填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在20%以下的,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应填而未填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在20%以上50%以下的,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应填而未填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在50%以上80%以下的,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应填而未填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在80%以上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大中型企业在同张统计调查表中,应填而未填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在20%以下的,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应填而未填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在20%以上50%以下的,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应填而未填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在50%以上80%以下的,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应填而未填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在80%以上的,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三)个体工商户在同张统计调查表中,应填而未填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在20%以下的,对其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应填而未填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在20%以上50%以下的,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应填而未填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在50%以上80%以下的,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应填而未填指标笔数占应填指标笔数在80%以上的,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根据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三条,细化该裁量基准。
(一)不如实答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答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七、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根据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四条,细化该裁量基准。
(一)阻碍的,对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经营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根据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五条,细化该裁量基准。
(一)转移、隐匿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情节严重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