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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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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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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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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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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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或者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或者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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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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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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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或者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或者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或者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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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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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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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设单位未依照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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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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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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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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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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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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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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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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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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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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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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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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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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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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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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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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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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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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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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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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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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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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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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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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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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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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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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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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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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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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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人防工程内部生产、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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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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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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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向人防工程内部及其孔口、出入口排泄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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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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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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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占用、堵塞人防工程疏散道路、通风孔口和出入口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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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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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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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覆盖、损坏人防工程的测量标志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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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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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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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坑道式人防工程上方和两侧50米范围内取土、采石或在地道式、掘开式、附建式人防工程周围2米内取土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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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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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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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他损坏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的行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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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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