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
根据根据《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省政府第177号令)和《关于印发石台县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2007〕21号)等文件的规定,确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办法如下:
1、对被征收房屋按市场评估价(以县物价部门测算发布的信息价为准)计算补偿后,其被征收房屋占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再进行补偿;对属于单位的土地(含公共土地、空地、企业改制后剩余土地等)不予补偿;对非人为遗弃倒塌、服从县城规划未进行重建的住房按2230元/平方米(房屋市场评估价3730元/平方米-成本价15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的,其被征收房屋占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再进行补偿。
2、对被征收房屋占地以外的土地使用权人院落或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对按简易搭建附着物进行补偿的,其附着物占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对被征收房屋按成本价1500元/平方米进行补偿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
3、对予以补偿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出让和划拨两种类型,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土地使用年限和所在区域基准地价进行补偿,即土地补偿价格=土地面积×基准地价×(出让年限-使用年限)/出让年限;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按照我县城区目前最高征地补偿标准88.2元/平方米(58800元/亩)进行补偿。
4、棚户区改造片区中所涉及的出让工业用地,根据《关于石台县旧城改造中涉及原企业改制职工土地收储补偿相关问题的批复》(石政秘〔2010〕62号)进行补偿,即按土地坐落所在区域的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扣除土地使用年限折算后的地价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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