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必须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付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集体决策过程应包括以下主要程序。
(一)酝酿准备
1.广泛征求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事项内容涉及多个机构的,有关机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对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党政领导班子会讨论。
2.按照程序提议。提请党委会议研究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党委书记提出,或者由党委其他成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3.做好相关准备。相关部门提前准备好有关议题材料,包括议案、科学论证材料等,与议题一并报至党建办,并在会前发给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保证参加人员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二)集体决策
1.保证人数。审议“三重一大”事项,以党委会的形式集体研究,参会人员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方可召开。镇团委主要负责人,是党员的,需列席党委会。
2.充分讨论。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会议先由党委成员或有关责任人介绍上会材料,然后用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
3.逐项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逐项表决。
4.作出决策。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票数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特殊情况,可将争论情况报告上级党委、政府或主管部门,请求裁决。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进行。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照规定进行表决。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到会超过半数同意后形成决定。
5.决议修正。在决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防止决而不行。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如需要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仍应重新按照上述程序进行集体议事,会议决定。
6.会议记录。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应由党建办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应到会人员、实参会人员和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最后决定以及落实决定的责任和实施监督的办法等。
7.列席旁听。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和相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建议,但不参加表决。
8.议事内容涉及有关回避规定的,有关人员应予回避。
(三)决策实施
1.组织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经党委会议决策后,由党委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遇有职责和分工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负责。
2.严格执行。党委决策一经作出,应当坚决执行。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服从党委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场合发表不同意见。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或者党委其他成员向党委书记报告同意后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议报告。
3.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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