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石台县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2019年继续实施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发挥法律援助职能作用,更好地维护广大困难群体的合法权益,实施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项目,参照池州市司法局池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9年池州市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池司通[2019]17号),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19年石台县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实际需要,深入推进全县法律援助事业发展。落实政府责任,回应民生诉求,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全面提升办案质量,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保障公民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法律帮助,使困难群众平等享受法律保护,感受到法治社会的公平正义,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2019年全县完成法律援助办案任务304件。法律援助范围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符合标准,深化民生领域法律援助服务,不断提升法律援助基本公共服务便捷化、均等化水平。
三、实施内容
(一)法律援助案件事项范围
1.《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11类事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请求赔偿与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相关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请求赔偿因高危作业造成损害的;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民事权益的。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中规定的产权受到侵害等事项。
3.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及各级法院结合案件实际作出的刑事诉讼案件援助事项。
4.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池办秘﹝2016﹞126号)规定的事项。
5.中共池州市委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池发﹝2012﹞12号)规定的事项。
6.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和放宽经济困难审查标准的通知》(池政办秘﹝2014﹞110号)规定的事项。
(二)法律援助对象
经济困难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
1、城镇居民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按照2015年城市居民家庭月人均收入703.5元(含703.5元)以下,就属于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受援人范围。
2、农村居民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按照2015年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收入4597.5元(含4597.5元)以下,就属于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受援人范围。
3.符合法律援助规定的刑事案件当事人。
4.建档立卡的扶贫对象等群体。
依照《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十三类情形中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但是应当提供与之对应条件相关的证件或者证明材料的对象范围:享受特困供养待遇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慈善机构出资供养的;残疾且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且无固定收入的;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因意外事件、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正在接受政府临时救助的;因见义勇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学生在校因遭受人身损害主张民事权益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侵害的;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助的;依照国家规定,军人、军属申请法律援助免予经济困难条件审查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应根据本县的经济发展情况适时做出调整,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军属和计生特困家庭是重点法律援助群体。
(三)法律援助案件办理与服务质量
1.案件质量。符合《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管理质量标准》和《安徽省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劳动仲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安徽省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之规定,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法律援助管理系统做到全案全员全流程同步应用。
2.服务质量。按照《安徽省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建设指导标准》、《安徽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形象识别系统规范》和《池州市“12348”法律援助热线管理办法》(池司通【2014】8号)的要求,加强便民窗口规范化服务,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优化服务环境、改进服务态度,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援务公开制。县司法局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细化、实化监督措施,确保案件质量达到标准。县法律援助中心要加强过程监管,引入社会监督,实施归档普查与诉讼类案件逐案评审,评审结果与案件补贴发放相挂钩,推动办案专业化,切实改善困难群众的受援助体验。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财政局要认真做好法律援助民生工程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县司法局要做好案件任务分解,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明确监管措施,实行责任追究,确保法律援助机构和人员依法履行工作协调职责。县法律援助中心切实履行组织实施职责,认真做好受理、审查、指派、支付办案补贴等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大力度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形成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工作合力。
(二)强化过程监管。县司法局按月统计、季度督查、半年检查、年终考核的方法进行督查指导,每月对指标进度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对一段时间办案进度滞后的工作站,下达督办通知,会同县民生办现场督导、协调。强化案件质量监管,采取案件回访、旁听庭审、征询意见等形式,定期开展案件质量监督评价。
(三)开展绩效考核。县民生办会同县司法局以实施效果为核心开展法律援助民生工程绩效考核。每半年,县民生办、县司法局统一设计包括政策知晓度、群众满意度等内容的社会调查问卷,收集社会公众对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工作满意度。
(四)完善便民服务。司法局完善便民服务网络建设,推进法律援助窗口和站点管理规范化,发挥人民法院、看守所、检察院等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点职能作用,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社会弱势群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方式,明确向社会购买法律援助服务的种类和内容,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法律援助服务工作;完善、更新城乡低保、贫困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信息数据库,深化法律援助信息化应用;畅通“12348”法律援助咨询热线,实现法律援助咨询服务全覆盖。
(五)做好宣传引导。面向城乡困难群体,深入宣传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申请方式,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大力开展法律援助进乡村、社区、企业、工地、军营等活动,组织法律援助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服务等活动,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社会知晓率。发挥优秀典型案例示范带动效应,不断提升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