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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石台县文化和旅游局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
名称: 关于征求《石台县有偿救援办法》意见的函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9-08-05
废止日期:
关于征求《石台县有偿救援办法》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19-08-05 14:41 来源:石台县文化和旅游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政府、各景区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县旅游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旅游爱好者纷纷来石台旅游观光,其中不乏一些探险爱好者,他们喜爱深入未开发、未开放的地区从事户外拓展、探险猎奇等活动,极易引起人身意外伤害事故。为此,根据县政府要求,由我局牵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石台县有偿救援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提供意见和建议,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815日前书面反馈至给我局(无异议也请反馈)。

联系人:杨贤锐,联系电话:18956625182

  箱:119201627@qq.com

此函。

 

附件:《石台县有偿救援办法(征求意见稿)》

 

 

石台县文化和旅游局

201985

 

 


 

石台县有偿救援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保障县域资源安全和旅游者人身安全,预防和制止旅游者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维护县境内正常游览秩序,使旅游者在遇险时获得及时有效救援,提高公共救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安徽省旅游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者在石台县境内游览,陷入困境或危险状态的,县(乡镇)政府(含各景区管理中心,下同)应当组织实施救援。

本办法所称有偿救援,是指旅游者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陷入困境或危险状态,县(乡镇)政府完成救援后,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承担相应救援费用的活动。

第三条 有偿救援应当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坚持先救援后追偿原则、有偿救援与公共救援相结合原则、教育与警示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县(乡镇)政府应当健全和完善紧急救援力量,统筹建立专兼结合、多方联动、科学高效的紧急救援管理体系。

第五条 县(乡镇)政府成立有偿救援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有偿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费用审定。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县级层面有偿救援的实施,牵头、联络、协调、处理有偿救援的具体工作,追偿有偿救援费用。

第六条 县(乡镇)政府按照精准、合理、节俭的要求,组织实施救援。

对救援难度超出县(乡镇)政府现有救援能力的,应当引入第三方救援力量实施救援。

第七条 有偿救援费用包含救援过程中产生的劳务、院前救治、交通、意外保险、后勤保障、引入第三方救援力量等费用。

劳务费用是指非政府工作人员参加当次救援应予支付的劳务报酬。

院前救治费用是指对身体受到损伤的旅游者实施救治产生住院前的医药费、诊疗费。

交通费用是指为保障救援需要进行运输产生的车辆等费用。

意外保险是指为当次救援人员提供意外伤害保障而购买的商业保险费用。

后勤保障费用是指为救援人员提供后勤保障需要产生的食宿、物资消耗等费用。

第三方救援费用是指第三方救援力量为当次救援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八条 救援人员劳务费用按照救援人员工资和实际救援时间确定。工资参照安徽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予以确定,救援时间根据实际发生的时间予以确定。

法定节假日开展救援的,按照法定标准执行。国家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院前救治、交通、意外保险、后勤保障、第三方救援等费用的产生,应当同当次救援活动具有因果关系。

相关费用有核定标准的,按照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根据实际产生和消耗确定。

第十条 县(乡镇)政府在有偿救援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救援费用的审议核定;20个工作日内,向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送达《支付有偿救援费用通知书》,包括收费项目明细、付款期限、付款方式、收款账号等信息。送达方式参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对有偿救援费用有异议的,通过协商或司法等途径解决。

第十二条 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在收到《支付有偿救援费用通知书》3个月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支付有偿救援费用的,县政府将其纳入不文明行为记录,依法追偿。

第十三条 县(乡镇)政府对有偿救援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开具发票(或票据),所收取费用归集到县政府指定资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县(乡镇)政府于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有偿救援实施情况、费用收支情况等信息,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对外公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支付有偿救援费用,并不免除其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购买门票的旅游者未经允许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陷入困境或危险状态需要救援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9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