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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003289364C/201907-0000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石台县教育体育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名称: 石台县中小学幼儿园公用经费管理办法 文号: 石教财【2019】215号
成文日期: 2019-07-15 发布日期: 2019-07-16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石台县中小学幼儿园公用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7-16 14:45 来源:石台县教育体育局 浏览次数:710 字体:[ ]

石台县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公用经费

管理办法

 

县财政局 县教育体育局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公用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关于<政府会计制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财会〔2017〕25 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8〕722 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 款制度的通知》(财教[2018]1406 号)等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公用经费,是指财政预算安排中小学校幼儿园用于维持其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生均公用经费,财政预算安排的免学费资金、师均定额经费、学校按规定收取费 用中统筹用于日常公用支出的经费。

第三条 公用经费实行校(园)长负责制,由学校(幼儿园)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要正确处理好需要和可能的关系,各项收支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五条 生均公用经费,按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幼儿)人数,生均定额保障标准安排。生均定额保障标准:小学 625 元/•年、初中 825 元/•年、普通高中 800 元/•年、幼儿园 500元/•年。以后年度视财力情况和教育发展需要调整保障标准。

第六条 公用经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保育教育活动)、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等日常运转方面的支出。具体包括:教学业务费(保育教育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费、印刷费、水电费、取暖费、交通差旅费、邮电费、专用材料费(教学材料费)、仪器设备(玩教具)及图书资料购置费、校(园)舍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基本建设、偿还债务、校(园)舍租赁等支出。

第七条 公用经费支出票据要合法合规,支出票据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专人审核、校长审批。学校(幼儿园)购置仪器设备(玩教具)、教学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应实行政府采购。

第八条 各校(园)要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严格执行预算。各项资金必须按序时进度、支出标准和预算用途规范使用,任何学校和个人都不得任意突破预算预算指标或改变资金用途。

1、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 5%安排,用于教师参加年度培训所需的培训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住宿费的开支。对未经批准或借培训之名进行旅游等开支的任何费用,一律不得报销。

2、各校(园)要依据《石台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校(园)差旅费管理细则,规范公务出差行为。

3、各校(园)要依据《石台县机关事业单位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校(园)会议、培训、活动经费管理细则,规范会议费、培训费、活动经费管理。

4、各校要依据《石台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校(园)公务招待费管理细则,从严从紧控制招待费支出。

第九条 各校(园)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从购置到报废全程记录跟踪制度,明确管理、领用和维护责任。 按规定处置到期或损坏国有资产,依法依规追究使用、管护不当的责任。对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 号)第八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 各校(园)要实行公用经费总额控制与定额管理制度,完善财务内控机制。要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用经费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定期对公用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确保学校教育教学(保育教育)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一条 各校(园)要加强学籍管理,保证人籍一致。县教育体育局要加强对学生(幼儿)数等基础数据的统计与管理,杜绝出现“双重学籍”、“在籍不在校”、“在校不在籍”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 县教育体育局与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虚报套取、挤占挪用、违规使用公用经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 427 号)第六条 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中职学校统筹用于学校日常公用支出的经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制定的相关办法自行作废。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教育体育局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