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近年来,一些“驴友”片面追求新奇、冒险,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从事户外拓展、探险猎奇等活动,最终陷入危险境地,这样的新闻在媒体上已经屡见不鲜。为营救这些驴友,耗费不菲的人力物力,甚至导致救援人员也发生危险,我县也多次发生此类事件。
《旅游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安徽省旅游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在禁止通行、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开展风险性较高的旅游活动。违反前款规定发生旅游安全事故产生的救援费用,应当由旅游活动组织者及被救助人相应承担。”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有偿救援制度提供了具体依据。
二、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建立有偿救援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震慑、警示、教育那些违法违规肆意穿越、攀登者和无票擅自闯入景区遇险者;可以督促旅游者遵章守纪,安全文明旅游,尽量避免意外伤害;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险情,从而尽量避免后续救援可能带来的救援人员伤亡问题;可以划清责任,不让公帑为个人任性旅游和违规旅游买单,从而避免人、财、物等公共资源的无端耗费和透支,根本目的在于确保旅游秩序井然,旅游者出游和谐安康。
三、主要内容 (一)《办法》一共十七条,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条至第六条属于总则性质的内容,介绍制定的目的、依据、基本原则、组织领导和实施。
第七条至第九条是有偿救援费用的具体项目和标准。
第十条至第十二条是有偿救援费用追偿的实施程序、异议解决和督促履行。
第十三条至第十四条是有偿救援费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提示支付了有偿救援费用并不免除相关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明确购买门票的旅游者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陷入困境或危险状态需要救援的,也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是实施时间,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有偿救援的基本原则
有偿救援应当遵循“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先救援后追偿原则。生命至上,救援有偿。
(2)有偿救援与公共救援相结合原则。县政府作为县域旅游管理者,承担相应职责,仅追偿合理的救援费用,体现县政府的社会责任和担当。
(3)教育与警示相结合原则。运用道德规范和法律手段,多管齐下,最大限度减少擅自进入景区未开发、未开放地区行为。
2、区分公共救援和有偿救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在县域内已开发开放区域内的所有旅游者,非个人故意造成的事故,县政府都会履行公共救援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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