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8227548931083/201901-00004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名称: | 行政处罚目录(73项)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19-01-09 | |
| 废止日期: |
一、对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二、对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
三、对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四项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三项
四、对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3、《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五、对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设备和产品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五项
六、对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一条
七、对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八、对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九、对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警告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七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十、对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关闭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十一、对擅自存放、堆放污染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十二、对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
十三、对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
十四、对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渔政等依法行使督管理权的部门的委托进行机动车船排气污染检测的,或者在检测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十五、未按规定采取有效防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十六、对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污染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
十七、对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十八、对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
十九、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二十、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二十一、对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项目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关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
二十二、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二十三、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项
二十四、对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五项
二十五、对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六项
二十六、对环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弄虚作假、环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致使环评文件失实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
二十七、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关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二十八、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八项
二十九、对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
三十、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三十一、对不按要求设置识别标识、标志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三十二、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
三十三、对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六项
三十四、对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
三十五、对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八项
三十六、对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九项
三十七、对未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项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三十八、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二项
三十九、对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十三项
四十、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六条
四十一、对未经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污染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
四十二、对违法设置排污口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整顿、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四十三、对不公布或者未按规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四十四、对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保护事项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四十五、对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四十六、对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四十七、对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四十八、对不按规定对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处置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四十九、未按照规定对废旧放射源进行处理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五十、对未按照规定对放射源的场所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以及终结运行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五十一、对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进行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
五十二、对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五十三、对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三条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五十四、对违反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五十五、对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罚款
法律依据:
1、《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五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五十六、对转移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六条
五十七、对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四项
五十八、对未经批准擅自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五十九、对未建立环保台账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六十、对试生产阶段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六十一、对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六十二、对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未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六十三、对不按照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排污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污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
六十四、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六十五、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排放许可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六十六、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未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即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六十七、对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六十八、对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或者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
六十九、对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七十、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七十一、对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七十二、对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七十三、对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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