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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779057288D/201904-00010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石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其他 / 其他
名称: 石台县城市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号: 石建综[2019]115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9-04-16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石台县城市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4-16 09:52 来源:石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第一条  为贯彻《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50)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4)29)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6)1002)等法律及相关规定,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老旧小区改造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对各地推进城市老旧居住小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实行以奖代补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国有土地上已经建成使用的设施破损严重、使用功能不全、环境较差的居住小区或组团的改造。列入旧城改造和棚户区(危旧房)及城中村改造范围的项目不重复支持。

第五条 改造内容重点包括:小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消防安防、房屋整修等基本整治改造;建筑节能、“适老化”等提升改造等内容。

第六条  在使用专项资金时要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鼓励采取与社会资本合作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

第七条  在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等财政管理制度,并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县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库建设,强化项目工程建设管理,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

第九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财政局适时对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开展重点评价。

 第十条  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和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已拨付的专项资金予以追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