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下统称重点救助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以下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以下统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救助程序
1、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持低保证等有关证件到县(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2、在县(区)外的定点、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对象,按以下程序申请医疗救助:救助对象持住院发票、医保(新农合)补偿结算单、诊断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到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民政事务所所申请医疗救助,民政所受理后报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审批后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至乡镇财政所实行一卡通发放。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