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MB19221977/202002-00062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应急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其他 |
名称: | 关于印发《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通知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02-27 | |
废止日期: |
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
《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己经2015年9月1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有关安全生产自由裁量权规则,请按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政策法规处。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2日
安徽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第一部分 综合类
一、《安全生产法》……5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例》……41
三、《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43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6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57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66
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71
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74
九、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77
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78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78
第二部分 技术服务类
十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79
十三、《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83
十四、《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88
十五、《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94
十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02
第三部分 非煤矿山类
十七、《矿山安全法》……110
十八、《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114
十九、《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121
第四部分 危险化学品类
二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126
二十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143
二十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147
二十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150
二十四、《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156
二十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160
第五部分 烟花爆竹类
二十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167
二十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175
二十八、《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180
第六部分 职业卫生类
二十九、《职业病防治法》……183
三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218
三十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33
三十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234
三十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39
第七部分 其他类
三十四、《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44
第一部分 综合类
一、安全生产法
(一)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处罚标准
1.没有违法所得的,对机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各处二万元罚款;
2. 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对机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对机构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对机构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5.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对机构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四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对机构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罚款。
(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导致发生一般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导致发生较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导致发生重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导致发生特别重大等级生产安全事故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处罚标准
1.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1项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2项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3.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3项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4.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4项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5.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5项及以上职责的,对主要负责人处五万元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处罚标准
1.发生一般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1.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至2项的, 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项以上的, 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处罚标准
1.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50人以下,其他单位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200人以下,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其他单位从业人员在200人以上300人以下,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100人以上,其他单位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处罚标准
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2人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3人以上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处罚标准
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对5名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达5人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对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达5人以上10人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对10名以上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达10人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处罚标准
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次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次以上3次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3次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处罚标准
1.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2次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2次以上3次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3次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处罚标准
1.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组织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又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标准
1.特种作业人员5人以下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2.特种作业人员5人以上10人以下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特种作业人员10人以上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处罚标准
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以下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处70万元以上以下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处90万元以上以下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处罚标准
1.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2.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50万元以上以下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70万元以上以下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90万元以上以下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处罚标准
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以下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处70万元以上以下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处90万元以上以下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处罚标准
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0万元以上以下7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处70万元以上以下9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建设项目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处90万元以上以下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处罚标准
1.有1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有2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有3处以上安全警示标志设置不明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4.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八)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罚标准
1.有1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有2台(套)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有3台(套)以上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十九)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处罚标准
1.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既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又未对安全设备定期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处罚标准
1.有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有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有10名以上从业人员未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处罚标准
1.有1台(套)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有2台(套)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有3台(套)以上未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处罚标准
1.有1台(套) 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未淘汰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有2台(套) 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未淘汰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有3台(套)以上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未淘汰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十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处罚标准
1.建立的安全管理制度内容不健全,或者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不接受安监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处罚标准
1. 有1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有2处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有3处以上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处罚标准
1. 有1处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有2处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有3处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处罚标准
1.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完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1.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1次拒不执行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2次拒不执行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 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3次以上拒不执行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处罚标准
1.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或2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或4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处罚标准
1.发现1次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的罚款;
2.发现2次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千元的罚款;
3.发现3次以上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三十)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标准
1.发现1次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的罚款;
2.发现2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次以上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处罚标准
1.发现1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发现2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3.发现3次以上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6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三十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处罚标准
1.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的罚款;
2. 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的罚款;
(三十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1.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四)违法行为: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1.发现1次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次以上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的罚款。
(三十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三十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迟报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2.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谎报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3.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隐瞒不报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三十七)违法行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处罚。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1.对一般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造成死亡1人,或者3人以上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死亡2人,或者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经济损失6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处3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对事故发生单位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造成3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上16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000万元以上17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58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4人死亡,或者16人以上24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700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8万元以上66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5人死亡,或者24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2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66万元以上74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6人死亡,或者30人以上3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0万元以上3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4万元以上82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造成7人死亡,或者35人以上4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500万元以上4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82万元以上90万元以下的罚款;
(6)造成8人死亡,或者40人以上45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4000万元以上4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90万元以上98万元以下的罚款;
(7)造成9人死亡,或者45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4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98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对事故发生单位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造成10人死亡,或者50人以上54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000万元以上54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1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11人死亡,或者54人以上58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400万元以上58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2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12人死亡,或者59人以上62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5800万元以上6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万元以上180万元以下的罚款;
(4)造成13人死亡,或者62人以上66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6200万元以上6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80万元以上2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造成14人死亡,或者66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66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10万元以上240万元以下的罚款;
(6)造成15人以上18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74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000万元以上76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40万元以上270万元以下的罚款;
(7)造成18人以上21人以下死亡,或者74人以上78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7600万元以上8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27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8)造成21人以上24人以下死亡,或者78人以上82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8200万元以上88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9)造成24人以上27人以下死亡,或者82人以上9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8800万元以上94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造成27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9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94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对事故发生单位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或者委托的单位作出处罚决定。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一)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处以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处罚;
5.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7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按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对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三、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
(一)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
法律规定:《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法律规定:《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1.发现1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处及以上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安排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的。
法律规定:《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没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安排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1.发现1次安排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安排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次及以上安排中小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劳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和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
法律规定:《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租用学校、幼儿园房屋和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1.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租用1处学校、幼儿园房屋和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租用2处学校、幼儿园房屋和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租用3处及以上学校、幼儿园房屋和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机动车停车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迁出,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时、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法律规定:《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时、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存储;逾期未存储的,处未存储金额5%至10%的罚款。
处罚标准
1.未按时或者未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责令限期存储;逾期未存储的,按照未存储金额5%罚款。
1.未按时同时未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责令限期存储;逾期未存储的,按照未存储金额10%罚款。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一)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处罚标准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对事故发生单位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对事故发生单位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处罚标准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对事故发生单位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对事故发生单位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处罚标准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对事故发生单位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对事故发生单位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一年年收入80%处以罚款。
(七)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标准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对事故发生单位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对事故发生单位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处罚标准
1.没有贻误事故抢救的,对事故发生单位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2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贻误事故抢救或者造成事故扩大或者影响事故调查的,对事故发生单位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300万元以上3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发生较大事故的,处35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发生重大事故的,处400万元以上4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4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处罚标准
对主要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执行。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处罚标准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处罚标准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标准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处罚标准
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
3.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处罚标准
对主要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执行。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执行。
(十六)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处罚标准
对主要负责人按照《安全生产法》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十七)违法行为: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处罚标准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对事故发生单位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十八)违法行为:中介机构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对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
五、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二)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三)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四)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1.未按规定缴存、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低于10%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的罚款。
2.未按规定缴存、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10%以上30%以下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规定缴存、提取、使用和投入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30%以上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处罚标准
1.普通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
(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处罚标准
1.违章指挥从业人员进行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
(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处罚标准
1.发现普通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主要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罚。
(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 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低于10%进行生产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的罚款;
2.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10%以上30%以下进行生产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30%以上进行生产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 并可以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擅自启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使用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可以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一般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的,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罚款,对其他有关人员处5千元罚款。
(九)违法行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处罚标准
1.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应当建立,但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罚款。
(十)违法行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处罚标准
1.未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执行。
(十二)违法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处罚标准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000元以的,处3万元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万元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从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罚款数额低于5000元的,处5000元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5千元以上8千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000元以的,处3万元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万元罚款。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既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计划,又未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2. 未承担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费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且未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处罚标准
1.发现5名以下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2.发现5名以上10名以下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其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主要负责人或者10名以上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责其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处罚标准
1.发现未按照规定对10名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责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2.发现未按照规定对10名以上30名以下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责其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未按照规定对30名以上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责其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五)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处罚标准
1.发现1次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责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2.发现2次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责其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次及以上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责其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处罚标准
1.发现未按照规定对3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2.发现未按照规定对4名以上10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其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未按照规定对10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责其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不健全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1.发现3名以下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罚款。
2.发现4名以上10名以下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其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10名以上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责其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罚款。
(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1.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非法印刷、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1.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法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1.转借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转让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
3.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缺少1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缺少2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缺少3项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时间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季度、年度内未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处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处以上事故隐患未制定治理方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报告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一般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整改完毕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整改完毕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经整改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九、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
法律规定:《安徽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执行。
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应急预案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应急预案未备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一)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法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迟报、漏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谎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较大涉险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部分 中介服务类
十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一)违法行为: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
处罚标准
1.有1项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项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项及以上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
处罚标准
1.有1门课程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门课程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门课程课程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8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安全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
处罚标准
1.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建立培训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1.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培训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诋毁其他安全培训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处罚标准
撤销其相关证书,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自撤销其相关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证书。
(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
处罚标准
1.发现1次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次及以上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
处罚标准
1.发现1次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次及以上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
处罚标准
1.发现1次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次及以上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一)违法行为: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处罚标准
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2万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处罚标准
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但未执业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进行执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处罚标准
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1.发现1次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以上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处罚标准
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处罚标准
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1.出借、出租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处罚标准
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1.过失泄露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故意泄露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标准
处3万元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八)违法行为: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处罚标准
处3万元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违法行为: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法律规定:《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处罚标准
处3万元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四、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
(一)违法行为: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经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取得资质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执行。
(三)违法行为: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处罚标准
责令其超范围检测检验,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处罚标准
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五)违法行为: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处罚标准
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处罚标准
撤销资质,并处2万元罚款。
(七)违法行为: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处罚标准
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有1人(次)未经培训、考核的,并处5000元的罚款;
2.有2人(次)未经培训、考核的,并处1万元的罚款;
3.有3人(次)以上未经培训、考核的,并处2万元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检测检验机构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处罚标准
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过失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故意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检测检验机构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检测检验机构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处罚标准
撤销资质,并处2万元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检测检验机构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处罚标准
撤销资质,并处2万元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检测检验机构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八)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处罚标准
情节较轻的,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检测检验机构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九)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处罚标准
撤销资质,并处2万元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检测检验机构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处罚标准
撤销资质,并处2万元罚款。
十五、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一)违法行为: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安全评价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转让、租借资质证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2万元的罚款
2.未办理延期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
处罚标准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个项目1次应到而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处5000元的罚款;
(2)发现1个项目2次以上应到而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资质半年,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2个项目应到而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暂停资质半年
(2)发现3个以上项目应到而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标准
1.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个项目1次应到而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处5000元的罚款;
(2)发现1个项目2次以上应到而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资质半年,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2个项目应到而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暂停资质半年;
(2)发现3个以上项目应到而未到现场开展评价活动的,处3万元的罚款,同时暂停资质半年。
(六)违法行为:安全评价机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次以上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安全评价机构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四)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过失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故意泄露被评价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安全评价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五)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次以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处3万元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安全评价机构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六)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逾期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在30日内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逾期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在30日以上,或者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从事评价活动在30日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继续从事评价活动在30日以上的,处3万元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安全评价机构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在30日内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在30日以上,或者未经整改继续从事评价活动在30日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经整改继续从事评价活动在30日以上的,处3万元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安全评价机构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八)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内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评价过程控制体系不健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评价过程控制记录、被评价对象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未及时归档妥善保管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技术负责人和过程控制负责人未按规定对安全评价活动实施全过程管理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安全评价机构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九)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与委托方签订安全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安全评价机构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十)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监督检查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有1次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有2次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有2次以上拒绝或者3次以上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监督检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
法律规定:《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被评价对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执行。
十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一)违法行为: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
法律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证书,并自发证机关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处罚标准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证书,并自发证机关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一)违法行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
法律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的,给予警告,不予颁发证书或者不予延续。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不予颁发证书或者不予延续。
(三)违法行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
法律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的,撤销其资质证书,并自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处罚标准
撤销其资质证书,并自发证机关撤销其资质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四)违法行为: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
法律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
法律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区域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法律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七)违法行为: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法律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千元的,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八)违法行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法律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未造成损失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以上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未造成损失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3.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并造成对方损失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九)违法行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
法律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二)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次以上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十)违法行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法律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次以上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十一)违法行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
法律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四)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造成损失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以上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造成损失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3.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并造成对方损失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十二)违法行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法律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五)未按照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期限10日内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 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上20日以内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期限20日以上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十三)违法行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
法律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六)未依法与建设单位、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未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未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次以上未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十四)违法行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法律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七)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擅自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未造成损失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擅自更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未造成损失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更改或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并造成损失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十五)违法行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法律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八)在申请资质、资质延续、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隐瞒有关情况,未造成损失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未造成损失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并造成损失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
(十六)违法行为: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
法律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六条: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业的,责令改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处3万元的罚款,对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处1万元的罚款。
第三部分 非煤矿山类
十七、矿山安全法
(一)违法行为: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处罚标准
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
处罚标准
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处罚标准
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处罚标准
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安全事故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五)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安全事故的。
处罚标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七)违法行为: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处罚标准
按照《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
(八)违法行为: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处罚标准
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十八、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一)违法行为: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处4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有1名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名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使用1台(套)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使用2台(套)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使用3台(套)以上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三)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占该项费用30%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占该项费用30%以上50%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占该项费用50%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处以罚款的,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执行:……(四)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1万元的罚款;
2.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依照《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处罚标准
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矿山企业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并建立技术档案,保证使用安全。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可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处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检查、维修等作业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处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检查、维修等作业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处以上未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检查、维修等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非负责设备运行的人员操作设备,或者非值班电气人员进行电气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操作电气设备的人员,没有可靠的绝缘保护,或者检修电气设备时,带电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可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检测,少检测1次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检测,少检测2次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检测,少检测3次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矿山作业场所空气中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1.井下采掘作业未按照作业规程的规定管理顶帮的,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违章作业行为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以上违章作业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采掘作业通过地质破碎带或者其他顶帮破碎地点时,未加强支护的,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处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处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处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露天采剥作业,未按照设计规定控制采剥工作面的阶段高度、宽度、边坡角和最终边坡角的,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处参数不符合规定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处参数不符合规定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处以上参数不符合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从事矿山开采,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并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可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编制了专门设计文件,但未报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处1万元的罚款;
2.未编制专门设计文件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井,未采取措施。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可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未及时清出采场浮矿和其他可燃物质,或者回采结束后未及时封闭采空区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采取防火灌浆或者其他有效的预防自然发火的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定期检查井巷和采区封闭情况,测定可能自然发火地点的温度和风量,或者未定期检测火区内的温度、气压和空气成份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井下采掘作业未探水前进。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可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时,未探水前进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的断层、流砂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时,未探水前进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接近与地表水体相通的地质破碎带或者接近连通承压层的未封钻孔时,未探水前进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现有出水征兆时,未探水前进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时,未探水前进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井下风量、风质、风速和作业环境的气候,不符合矿山安全规程的规定。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可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氧气含量或者二氧化碳浓度不符合规定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2.氧气含量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符合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超过30℃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超过28℃低于30℃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开采放射性矿物的矿井,未采取措施。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可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有1项措施缺少或者不到位的,处5000元的罚款;
2.有2项措施缺少或者不到位的,处1万元的罚款;
3.有3项措施缺少或者不到位的,处2万元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矿山企业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
法律规定:《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可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有1处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有2处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有3处以上未采取综合防尘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井下风动凿岩,采用干打眼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九、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一)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非煤矿矿山企业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非煤矿矿山企业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非煤矿矿山企业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非煤矿矿山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被注销,未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因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而未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超出规定期限30日以内未申请办理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出规定期限30日以上未申请办理变更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登记备案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地以外进行跨省作业,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管理的单位,未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登记备案的,责令限期办理书面报告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上30日以内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上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十)违法行为: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 危险化学品类
二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一)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处罚标准
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标准
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处罚标准
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处罚标准
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处罚标准
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5.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6.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7.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8.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安全设施、设备齐全,未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2万元的罚款;应当设置的安全设施、设备缺少一项的,处2万元的罚款;
2.应当设置的安全设施、设备缺少两项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应当设置的安全设施、设备缺少三项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质检部门或者交通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定点,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
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在危险化学品包装内附有与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加贴、拴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在包装上加贴、拴挂安全标签或所附安全技术说明书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附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加贴、拴挂安全标签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附安全技术说明书或未加贴、拴挂安全标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不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
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立即进行公告,但未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立即进行公告,但及时修订了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既未立即进行公告,也未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销售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销售一种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销售一种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销售两种以上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销售两种以上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或者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
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未对其生产、储存装置进行定期安全评价,超期1年之内的,处1万元的罚款;超期1年以上2年以内的,处2万元的罚款;超期2年以上3年以内的,处3万元的罚款;超期3年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没有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处1万元的罚款;
3.对安全评价中发现的存在的现实危险的生产、储存装置不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换或者修复,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的,处2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
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发现有1处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但没有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有2处以上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但没有保持正常适用状态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有1处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未设置通讯、报警装置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现有2处以上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未设置通讯、报警装置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单位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设专人管理的……
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未将1种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将2种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将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设专人管理的,处4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单位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进行核查登记或者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
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有1种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核查登记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种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核查登记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种以上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未核查登记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入库后未定期检查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未设置明显标志,或者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
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有1处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1万元的罚款
2.有2处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以上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有1处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备及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有2处以上未对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备及安全设施定期检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单位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
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非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每发现一种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罚款幅度增加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幅度增加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2.危险化学品经销商店存放危险化学品民用小包装的存放量超过国家规定限量的,超过的存放量低于国家规定限量50%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50%低于100%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过100%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单位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或者公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或者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或者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或者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的,由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有制定处置方案并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但未妥善处置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制定处置方案但未妥善处置且未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备案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制定处置方案进行妥善处置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一)违法行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易制毒经营、购买单位,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易制毒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易制毒生产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转借他人使用,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转借他人使用,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超过许可数量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许可品种数量1个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许可品种数量2个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七)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有1项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产品包装和说明书中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成分有2项以上缺少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八)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1.超过规定时限30日内报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报告内容中有关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弄虚作假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时限30日以上报告,或者未报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法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情节严重的,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阻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拒绝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对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一)违法行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法律规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处罚标准
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法律规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
处罚标准
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法律规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处罚标准
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法律规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
处罚标准
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法律规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
处罚标准
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执行。
(六)违法行为: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法律规定:《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执行。
二十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一)违法行为: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企业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企业(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标准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危险化学品生产的,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处罚标准
1.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天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2.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天以上90天以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3.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超过90天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的,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1.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30天内未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罚款。
2.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超过30天不到90天未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申请,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新增产品、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安全生产产生重大影响超过90天未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申请,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行为: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1.30天内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2.30天不到60天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3.超过60天未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并且擅自投入运行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申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法行为:安全评价机构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一)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
处罚标准
1.发现1次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次及以上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暂停资质半年,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二)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处罚标准
1.安全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安全评价机构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理:(三)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处罚标准
1.发现1次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暂停资质半年,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次及以上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给予警告,暂停资质半年,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依法吊销其相应资质。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十四、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一)违法行为: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登记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内登记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登记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登记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超过规定时限6个月以上登记,或者未登记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发现1次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次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次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现4次以上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发生事故后,未能提供应急咨询的,处3万元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转让、出租登记证书,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转让、出租登记证书,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以下的罚款;
3.转让、出租登记证书,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伪造登记证书,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5.伪造登记证书,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内重新登记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重新登记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重新登记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超过规定时限6个月以上重新登记,或者未重新登记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内申请复核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申请复核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申请复核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超过规定时限6个月以上申请复核,或者未申请复核的,处3万元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六)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内办理注销登记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超过规定时限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办理注销登记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时限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办理注销登记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超过规定时限6个月以上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二十五、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一)违法行为: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处罚标准
1.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2.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都不进行检查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违法行为: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二)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处罚标准
1.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2.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既未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又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三)违法行为: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三)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处罚标准
1.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2.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既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又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四)违法行为: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四)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处罚标准
1.超过30天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2.超过60天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超过90天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五)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处罚标准
1.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有一种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2.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有二种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三种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六)违法行为: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处罚标准
1.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有一项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2.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有二项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有三项及以上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七)违法行为: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处罚标准
1.超过30天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2.超过60天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责令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3.超过90天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八)违法行为: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1.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10万元罚款;
2.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处20万元罚款。
(九)违法行为: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或者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1.超出规定期限30日以内未申请办理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出规定期限30日以上未申请办理变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申请变更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部分 烟花爆竹类
二十六、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一)违法行为: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对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4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4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一)未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生产D级烟花爆竹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B级或者C级烟花爆竹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A级烟花爆竹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属于C级工房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属于A级工房的,处3万元以下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三)雇佣未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有1名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名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名以上未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四)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用量限制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标准用量10%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标准用量10%以上30%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超过标准用量30%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五)使用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质生产烟花爆竹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违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占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总量10%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占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总量10%以上30%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占生产的烟花爆竹(或者原材料)总量30%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六)未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上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在烟花爆竹的包装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1.未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印制警示标志的烟花爆竹产品占生产总量10%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印制警示标志的烟花爆竹产品占生产总量10%以上30%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标注燃放说明或者未印制警示标志的烟花爆竹产品占生产总量总量30%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一)违法行为: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撤销其相应资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批发企业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处罚标准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零售经营者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经营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处罚标准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烟花爆竹仓库和零售网点违规存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1.零售网点存放烟花爆竹品种和数量超过限定标准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C级仓库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A级仓库超过限定药量和品种储存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批发企业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但未报送备案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送备案,但未如实登记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建立并执行采购、销售流向登记制度的,或者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批发企业未按规定将采购、销售记录报送备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危险等级为D级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实施了该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危险等级为C级的实施了该行为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危险等级为B级的实施了该行为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危险等级为A级的实施了该行为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期满未申请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30日申请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申请办理的,处5万元的罚款。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九)违法行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或者仓储设施地址、仓储设施新(改、扩)建、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办理许可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1.违法所得不足1万的,处5000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烟花爆竹经营单位未按本实施办法办理变更手续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限期办理变更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十八、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一)违法行为: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员造成损害的,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烟花爆竹生产的;(二)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三)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四)使用伪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隶属关系、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内办理变更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30日以上60日以内办理变更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期限60日以上办理变更,或者未办理变更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已经验收合格,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依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办理变更手续,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内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上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仍不办理变更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按照本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六)违法行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法律规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标准
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六部分 职业卫生类
二十九、职业病防治法
(一)违法行为: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4.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5.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6.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7.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8.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处3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9.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10.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3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1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40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1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二)违法行为: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4.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5.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6.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7.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8.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处3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9.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10.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3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1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40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1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三)违法行为: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1、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 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3、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4、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行为: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1.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4.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5.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
6.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7.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8.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处3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9.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处30万元以上35万元以下罚款;
10.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35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罚款;
11.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处40万元以上45万元以下罚款;
12.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处4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五)违法行为: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规定存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向从业人员公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法行为: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1.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在醒目位置公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应当公布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缺少1项的,处3万元的罚款。
2.应当公布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缺少2项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应当公布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缺少3项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罚款:
1.未按照规定对劳动者进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罚:
1.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报送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毒性鉴定资料和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都未报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
1.首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后果,配合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
2.未按照规定及时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处罚:
1.首次违法,未造成严重后果,配合改正的,不给予罚款处罚;
2.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当工作场所存在1-2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时:
(1)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
(2)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2.当工作场所存在3-4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时:
(1)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6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2)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7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
3.当工作场所存在5类及以上职业病危害因素时:
(1)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8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罚款。
(2)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处9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四)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未为1名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的,处5万元的罚款;
2.未为1名以上3名以下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的或者有偿提供复印件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为3名以上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的或者为劳动者提供虚假的复印件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五)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不足30%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30%以上不足50%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标50%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1)有1处不符合要求的,处5万元罚款;
(2)有2处不符合要求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3)有3处及以上不符合要求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的:
(1)有1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处10万元罚款;
(2)有2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有3处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提供的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1)有5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的,处5万元罚款。
(2)有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10名以上从业人员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4.未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
(1)有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5名以上10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有10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十七)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或应急救援设施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3处以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或应急救援设施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3处以上6处以下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或应急救援设施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6处以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或应急救援设施均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未按照规定对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修、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5名从业人员的防护用品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有5名以上10名义下从业人员的防护用品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10名以上从业人员的防护用品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未按照规定将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检测、评价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未按照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有1处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处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处以上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有5人以下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诊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5人以上10人以下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诊治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10人以上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诊治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一)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有5人以下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诊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5人以上10人以下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诊治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10人以上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未按照规定进行诊治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未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设置的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不符合规定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设置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三)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九)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首次拒绝监督检查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2次以上拒绝监督检查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使用暴力抗拒监督检查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十)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涉及3人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涉及3人以上的6人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涉及6人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隐瞒、伪造、篡改、毁损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首次隐瞒、伪造、篡改、毁损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的,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2)二次及以上隐瞒、伪造、篡改、毁损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的,处以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涉及3人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涉及3人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十一)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涉及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3人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涉及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3人以上6人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涉及职业危害的作业人员6人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六)违法行为: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中文说明书、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有1项未提供或者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中文说明书、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有2项未提供或者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中文说明书、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有3项以上未提供或者提供不符合要求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七)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处罚标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迟报、漏报疑似职业病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迟报、漏报职业病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谎报、瞒报疑似职业病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
4.谎报、瞒报职业病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违法行为:违反本法规定,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治理,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发现1处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处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处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现4处以上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九)违法行为:违反本法规定,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处罚标准
1.发现1处(次)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处(次)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处(次)以上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现4处(次)以上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5. 发现5处(次)以上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违法行为:违反本法规定,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治理,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中有1项设置未达到要求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报警装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中有2项设置未达到要求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报警装置、现场急救
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中有3项以上设置未达到要求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报警装置、现场急救
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中有4项以上设置未达到要求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5.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报警装置、现场急救
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中有5项设置均未达到要求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6.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防护设备、报警装置、接触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中有1项未达到要求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7.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防护设备、报警装置、接触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中有2项未达到要求的,处20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
8.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防护设备、报警装置、接触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3项均未达到要求的,处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违法行为:违反本法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治理,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使用1台(套)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使用2台(套)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使用3台(套)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或者材料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二)违法行为:违反本法规定,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治理,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发现1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2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3处以上,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三)违法行为: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治理,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发现擅自停止使用1处(次)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现擅自停止使用2处(次)以上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现擅自拆除1处(次)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现擅自拆除2处(次)以上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四)违法行为:违反本法规定,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治理,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责令限期治理,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安排10人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2)安排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安排20人以上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责令限期治理,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安排5人以下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排5人以上10人以下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排10人以上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五)违法行为:违反本法规定,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治理,按以下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首次违章指挥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2次以上违章指挥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首次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2次以上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以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六)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已经对10人以下劳动者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已经对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劳动者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5人以下死亡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已经对50人以上劳动者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者造成5人以上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七)违法行为: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仟元,违反规定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处五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仟元,违反规定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仟元,违反规定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7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三十八)违法行为: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资质认可或者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
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违反规定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违反规定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违反规定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十九)违法行为: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1.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违反规定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违反规定时间在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处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违反规定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四十)违法行为: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处罚标准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可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
1.对首次违规,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2次以上违规,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4.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6.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十、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一)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用人单位首次未按规定实行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用人单位2次未按规定实行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处以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
3.用人单位3次以上未按规定实行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的,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行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 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且未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缺少2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2.缺少2项以上5项以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缺少5项以上7项以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罚款。
4.缺少7项以上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处7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七)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有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八)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九)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有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七)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体防护采取有效的指导、督促措施的;……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十)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未按照规定存档、上报和公布的。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十一)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十二)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十三)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十四)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十五)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十六)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十七)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劳动者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十八)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十九)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现状评价的。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十)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十一)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十二)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十三)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十四)违法行为:用人单位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九)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要资料的;……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十五)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十)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保障费用的。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十六)违法行为:用人单位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二十七)违法行为:用人单位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二十八)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二十九)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三十)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五)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三十一)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六)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三十二)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三十三)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三十四)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三十五)违法行为: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三十六)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
法律规定:《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三十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一)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
法律规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超过规定期限5日以内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超过规定期限5日以上10日以内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超过规定期限10日以上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一)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落实不完善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未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用人单位未建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落实专项经费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弄虚作假,指使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指使1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指使2人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指使3人以上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资料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未如实提供1项文件、资料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如实提供2项文件、资料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未如实提供3项文件、资料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对1名劳动者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2名劳动者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3名以上劳动者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用人单位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不承担1名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不承担2名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不承担3名以上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八)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九)违法行为:用人单位有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十)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二)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十一)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三)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的;……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十二)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十三)违法行为: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三十三、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一)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执行。
(二)违法行为: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二)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执行。
(三)违法行为: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施工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进行施工的。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执行。
(四)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标准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执行。
(五)违法行为: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建设项目的选址、生产规模、工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职业病防护设施发生重大变更时,未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重新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并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施工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建设单位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需要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法律规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责令改正,并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部分 其他类
三十四、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一)违法行为: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中有1处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中有2处以上设置不符合规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的,处3万元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或者未加强通风换气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或者未建立预警系统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未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在作业前,未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未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即进入作业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给予警告,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氧气系统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可靠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氧气系统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七条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标准
1.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柜址位置及安全保护装置中,有1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处1万元的罚款;
2.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柜址位置及安全保护装置中,有2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处2万元的罚款;
3.冶金企业的煤气柜容积、柜址位置及安全保护装置中,有3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处3万元的罚款;
4.未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冶金企业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处罚标准
逾期未改正的,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有1项未备案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有2项未备案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3项都未备案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冶金企业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标准
逾期未改正的,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中有1人(次)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中有2人(次)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中有3人(次)以上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冶金企业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法律规定:《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处罚标准
逾期未改正的,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1.有1名劳务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有2名劳务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名以上劳务人员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主办单位: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石台县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地址:安徽省石台县曙光路8号政府大楼二楼
联系电话:0566-6022532 传真:0566-6022871 邮编:245100
皖公网安备 34172202000002号
皖ICP备05015401号-1
网站标识码:3417220011
本站支持IPV6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