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都镇村干部脱贫攻坚正向激励与工作成效挂钩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省、市、县关于脱贫攻坚工作有关重要精神和要求,发挥村级基层党组织在脱贫攻坚中的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凝聚精准脱贫工作合力,调动村级一线基础扶贫干部积极性,进一步提升脱贫攻坚成效。根据《石台县村干部脱贫攻坚正向激励与工作成效挂钩暂行办法》要求,制定《七都镇村干部脱贫攻坚正向激励与工作成效挂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村干部”,适用于脱贫攻坚期内一线从事扶贫工作的村干部及扶贫专干(不含各级驻村帮扶工作队成员和选派干部)。
二、补贴标准
正向激励补贴由县财政按每村2万元标准统筹安排,各村根据本(方案)按村考核得分汇总情况,在召开“两委”会议确事一线扶贫干部发放标准报镇政府,由镇政府上报县纪委、县扶贫办审核。
三、基本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定期考核的原则,根据脱贫攻坚工作考核得分所占的百分比,严格兑现补贴,进一步激励广大村干部将主要精力用于抓脱贫攻坚工作。
四、考核方式
主要采取群众评议 、工作考核等方式,对村干部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进行考核。
(一)镇联系村领导年终召开村民代表评议会,就村对脱贫攻坚工作思想认识、政策执行、工作作风、工作成效等方面进行打分评议。评议分“好、较好、一般”三个等次。考核在90-100分(含90)的列为“好”等次;考核在80-89分(含80)的列为“较好”等次;考核在79以下的列为“一般””等次。
(二)镇领导班子成员年终就村级脱贫攻坚总体情况召开专题测评会,测评结果加权平均后按百分制计分。
(三)镇对行政村组织年度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以百分制计。
上述群众评议、乡镇领导班子测评及工作考核得分按4:3:3比例加权平均后作为各行政村最终得分。
五、发放形式
每个年度末,列为“好”的,正向激励资金按照100%计算拨付到村;列为“较好”的,正向激励资金按照95%计算拨付到村;列为“一般”的,正向激励资金按照90%计算拨付到村。在由村召开“两委会议”将正向激励资金分配到村从事一线扶贫干部并上报《石台县村干部脱贫攻坚正向激励补贴审批表》(附后)到镇政府,由镇政府上报县纪委、县扶贫办审核。
村干部脱贫攻坚工作有以下情况的将取消发放资格:
1、上年度所在村在迎接省对县考核时有重大违纪行为或因重大扣分影响县在省排名位次的,“村干部”均取消工作补贴发放资格;
2、因各类违法违纪行为当年受到县级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村干部, 其个人取消工作补贴发放资格。
3、镇政府将根据县纪委、县扶贫办审核结果,据实进行打卡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