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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RD906001 /202003-00013 组配分类: 土地利用
发布机构: 矶滩乡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名称: 石台县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操作细则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28
废止日期:
石台县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操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0-03-28 08:53 来源:矶滩乡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 ]

石台县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操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制度加强建设用地供后开发利用全程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0号)和《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是指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到项目竣工验收期间,依照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等相关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供后监管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监管职责

四条  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主要内容:

1、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执行情况监管:是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土地出让金,项目用地的位置与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等方面是否符合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要求。

2、项目建设进度监管:包括是否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行为等。

3、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管:包括是否进行信息现场公示,是否存在擅自转让、超用地红线、改变土地用途、改变容积率等行为。

4、对项目建设用地进行竣工验收。

5、其他需要纳入监管的事项。

第五条  土地利用股负责牵头对全县范围内所有建设用地实施供后监管。各国土中心所(分局)负责所在辖区范围内具体建设用地供后监管,是土地利用动态巡查现场核查的责任主体,应与局土地利用股和执法大队等相关股室密切配合,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供后监管工作。

第六条  各国土中心所(分局)必须建立健全供后监管制度,加强土地利用动态巡查,明确巡查职责。在建设项目开工、施工、竣工等各个节点,健全巡查记录及动态巡查图像资料。发现有违规违约情形的,及时警示制止并责令整改,同时向局土地利用股、执法大队抄报相关信息。

局土地利用股负责将供后监管实施情况及时录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动态监管系统),并做好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批后监管操作流程

第七条  价款缴纳提醒。

(一)土地出让项目。对于出让合同约定的缴款时间前10日尚未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项目,土地利用股根据动态监管系统的预警提醒,采用电话、短信等方式提示受让人及时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未如期缴纳出让价款的,相关业务股室要在次日发出催缴通知,并视情况加大催缴力度。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超过60日经催缴仍未缴纳且无特殊原因的,启动解除出让合同程序。

缴纳土地价款后3个工作日内,局土地利用股及时录入动态监管系统

(二)土地划拨项目。在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后,局土地利用股通知项目单位缴纳土地划拨价款,缴纳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相关工作人员应及时将项目供地基本情况录入动态监管系统

第八条  项目交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后,应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土地交付时间交付土地。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储备交付使用工作的通知》(石政办〔20105号)文要求,交付土地的责任单位为宗地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后,由县国土局发函到交地的责任单位,函中明确土地交付责任单位、交地日期、建设期限等内容。

2、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的交付,由宗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征地补偿等工作,并按时交付“净地”。

3、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落实拆迁补偿工作,并按时交付“净地”。

4、涉及交付土地上的通讯、水、电等杆(管)线迁移工作由其产权部门负责按时完成。

5交地工作由局土地利用股牵头,乡镇政府、原土地使用权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关国土中心所(分局)参加。交地现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交地确认书》,交地参加单位均签字盖章。项目交地完成后,将《交地确认书》和实地照片上传动态监管系统

第九条  开竣工申报制度。

对单位项目实施开竣工申报制度。用地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和竣工两个时点,向局相关股室申报。

项目开工时点的认定:以用地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并以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且不间断施工为准。

项目竣工时点的认定:以用地单位按照经批准的总平面图设计完成全部建设,项目工程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项目综合竣工验收为准。

第十条  信息现场公示。

用地单位应制作《建设项目用地公示牌》固定在建设地块大门两侧围墙上的显眼处,公示时限从交地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通过验收之日止。

第十一条  出让合同签订或划拨决定书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土地利用股将土地出让和划拨信息告知相关国土中心所(分局)和执法大队。并从动态监管系统提取《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印发给相关国土中心所(分局)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在《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上做好记录、现场拍照,将巡查结果上报局土地利用股,上传至动态监管系统

第十二条  监管步骤和方式。

土地利用股会同相关国土中心所(分局)实施三到场制度:用地单位开工申报后,开展开工巡查,核实定位,检查《建设项目用地公示牌》等公示情况,记录开工时点,了解用地单位施工计划与方案,实施一到场;在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开工满一年期间,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其建设进度和相关指标执行情况,督促项目建设,实施二到场;用地单位竣工申报后,开展竣工巡查,核实是否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建设竣工,记录竣工时点,组织竣工验收,出具验收意见,实施三到场。局执法大队可以结合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对出让和划拨土地利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相关国土中心所(分局)在完成到场巡查之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巡查信息和照片上报局土地利用股,并上传动态监管系统。

如临近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开工日期,用地单位仍未申报开工的,相关国土中心所(分局)应在约定开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踏勘、拍照取证留存,在《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上记录,并在动态监管系统中提取《开工提醒书》交给用地单位;如临近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竣工日期,用地单位仍未申报竣工的,相关国土资中心所(分局)应在约定竣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踏勘、拍照取证留存,在《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上记录,并在动态监管系统中提取《竣工提醒书》交给用地单位。上述《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应经项目业主单位签章确认,作为追究违约责任或开工(竣工)延期审批的依据。

第十三条  土地利用股、执法大队和相关国土中心所(分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未按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约定条件施工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警示制止,责令限期改正,并将有关情况在《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上记录。

对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由局土地利用股函告相关股室、国土中心所(分局),暂缓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登记、变更登记等手续,并移送局执法大队予以依法查处。

第四章 闲置土地认定与处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2、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土地利用股和各国土中心所(分局)要做好建设用地预警工作,对涉嫌闲置土地的,相关国土中心所(分局)应当及时启动调查,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

第十六条  经初步调查认定构成闲置土地的,国土中心所(分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交局相关股室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相关材料证明不构成闲置土地的,可以终止闲置土地调查程序。

局土地利用股、执法大队应当加强对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对调查认定构成法定闲置的宗地,局相关股室应拟订处置方案,经局集体会审并经县土地(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应当书面通知相关抵押权人。

第十八条  涉嫌闲置土地处置的宗地一经启动相关调查程序,应及时抄告相关股室和相关国土中心所(分局),相关股室不得办理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延期、转让、抵押和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闲置土地规定处置完毕后,局土地利用股应当及时更新该宗土地相关信息,并将有关处置情况录入动态监管系统

第五章 开竣工延期管理

第十九条  用地单位未能按照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日期开工建设或者竣工的,应提前一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同意开工延期的,其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对项目因客观原因造成延期的,在客观原因未消除期间,可以申请办理开工或竣工延期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原已办理过开竣工延期手续的,对仍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延期的,可以再次申请办理开工或竣工延期手续。对于主观原因造成无法如期竣工的,用地单位要主动承认再次申请竣工期限延期属于违约行为,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申请办理延期相关手续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出让用地

1、用地单位出具的申请报告;

2、当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具的情况证明;

3、土地使用证;

4、原出让合同;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属竣工期限延期的,提供相关国土中心所(分局)出具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和相关照片资料。

 ()划拨用地

1、用地单位出具的申请报告;

2、当地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具的情况证明;

3、当地国土中心所(分局)出具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和相关照片资料;

4、划拨决定书。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

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在通过规划、住建等部门验收后,用地单位应向县国土局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验收方式。

由局土地利用股牵头,会同测绘单位、局执法大队、相关国土中心所(分局)实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  用地单位申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建设项目用地竣工验收申请;

2、土地使用证;

3、规划平面图和建成后测绘的平面图;

4、测绘单位提供的房屋测绘说明;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以及规划验收合格证明等材料;

6、房地产开发项目还需提供石台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表;

7、具体建设项目用地跟踪管理卡;

8、其它应提交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验收的内容。

1、是否按批准的土地范围、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2、容积率、绿地率等指标是否符合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

3、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

4、是否存在其它违反用地批准文件、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形;

5、应检查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七条  竣工验收后,对符合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由各验收股室(单位)签署《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意见表》,作为石台县建设项目用地供后综合验收通过的依据。凭《石台县建设项目用地供后综合验收表》办理土地分割登记发证和变更登记发证等有关手续。

未经验收的项目用地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用地,不得办理转让、分割登记、变更登记等手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在竣工验收时,若发现有超占、改变用途、非法转让、土地闲置等违反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等约定和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由局土地利用股配合执法大队依法处理。若发现实际容积率超过出让合同约定规划容积率的,由国土局函告县规划局,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置。

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整改到位的,不得核发《石台县建设项目用地供后综合验收表》,不得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各国土中心所(分局)应积极配合局土地利用股和执法大队开展土地供后监督、检查工作。

建立土地供后监管考核制度,将土地供后监管工作纳入国土中心所(分局)年度目标考核,由局土地利用股进行评定报局考核小组,作为年度目标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条  局纪检组要加强日常监察,发现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执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及时督促纠正,并视情节严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