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石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财政资金 > 财政专项资金 > 制度文件
索引号: 113418220032890739/202001-00049 组配分类: 制度文件
发布机构: 石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扶贫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20
废止日期:
关于进一步规范财政扶贫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1-20 08:50 来源:石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安全运行和高效使用,充分发挥财政扶贫项目资金的最大效益,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资金使用范围,严格控制资金投向

(一)明确资金投向。财政扶贫资金主要包括:扶贫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国有贫困农(林)场扶贫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扶贫资金。分别由财政部门和扶贫、发改、农业、林业等部门共同管理,着重用于发展产业、改善扶贫对象生产生活条件、提升贫困村劳动力整体素质、提高贫困人口收入水平等方面。

(二)规范使用范围。财政扶贫资金使用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管理,中央、省、市、县预算安排的专项扶贫资金,纳入贫困县涉农统筹整合使用的资金,用于脱贫攻坚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都不得安排用于《关于印发石台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负面清单”的通知》(财农[2019]121号)规定的“负面清单”事项。

二、进一步规范扶贫项目管理,着力强抓关键环节

(一)加强和完善项目库建设。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库建设严格执行《石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操作规程》(石扶领[2018]111号)规定的流程,按照“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程序编制扶贫资金项目库,业务主管部门对入库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负责,原则上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安排使用财政扶贫项目资金。同时,鼓励统筹整合使用的涉农资金和其他用于脱贫攻坚的各类资金,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

(二)严格项目公告公示制度。严格按照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印发《石台县财政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修订)》(石扶[2019]1号)执行,切实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的透明度,确保财政扶贫项目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三)夯实扶贫项目基础管理。

1、规范项目选择程序。由交通、水利、农业等县直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县扶贫领导小组的资金分配计划数,指导各乡镇按照“轻重缓急”原则从扶贫项目库中摸排项目,经县扶贫工作协调小组会商后,提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2、强化项目招投标管理。属于工程建设类项目,要严格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进行招标,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乡镇政府严格按照《石台县政府投资小额项目招标暂行办法》(石政办[2017]6号)规定执行;对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交通、水利等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完成前期项目认证、预算评审等前期工作后,交由项目所在乡镇政府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组织招标,并由乡镇政府作为项目业主单位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与监理单位签订施工监理合同。合同签订后,各乡镇政府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项目实施,并督促项目工程进展,确保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工。

3、严格项目变更管理。扶贫项目一经批准,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批复的项目计划进行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项目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建设标准等,确需变更建设内容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并分别向省、市扶贫部门重新履行备案手续后方可实施,否则收回县财政扶贫资金,重新安排扶贫项目。县直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对照《石台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责任分解表》,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及时督促、指导乡镇做好项目实施和后续管理等工作。

4、加强项目验收管理。项目竣工验收是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实行验收组长负责制(除到户产业发展项目验收组长由乡镇分管负责人或包村负责人担任外,其他项目验收组组长均由县直行业主管部门派人担任),验收组长需在项目验收表中签署验收意见,验收结论为为“合格”及以上的方可办理工程项目结算和交付使用。

三、进一步加强扶贫资金管理,完善资金监管机制

(一)规范财务管理程序。

1、规范资金计划下达流程。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分类下达扶贫资金项目计划至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县扶贫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的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会同县财政、扶贫部门下达具体资金项目计划至各乡镇,压实行业主管部门履行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责任。

2、规范项目资金报账核算。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与单位基本账户中的其他资金混用。扶贫资金实行部门或乡镇级报账制。报账资料包括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实施合同、工程决算审计报告、项目验收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等。

3、规范项目预算结算管理。单体扶贫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各乡镇组织编制或在县财政局政府性投资审计中介机构备选库(名单附后)中,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预算。项目完工验收后,也由各乡镇自行在中介机构备选库中委托中介机构组织结算评审;单体扶贫工程建设项目预算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资金下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负责编制施工图和项目预算,随资金立项或计划文件等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统一委托中介机构组织预算评审,并要求受委托中介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评审结果;项目完工验收后,中标单位应在项目验收之后5个工作日内编制项目结算,由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审查后报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统一委托中介机构组织结算评审,并要求中介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步评审结果(在上述预算和结算评审过程中,因送审资料不全或评审双方存在争议,而造成评审时间滞后的,应由项目送审部门或单位负责)。县审计部门每年要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安排,对部分中介机构结算评审情况进行复审,原则上每年每乡镇不得少于1个以上的项目进行复审。

(二)规范资金结算行为。

1、各乡镇和项目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规定,按合同、按进度、按结算进行支付工程款,并严格按项目计划批复数和结算审计报告金额拨付资金。

2、规范扶贫项目质保金缴纳制度。单项工程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要按照合同标的额的3%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单设存取户核算),质保金期限一般为验收之日起1年,在质保期内未发生质量问题的,由项目监理、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后拨付。

3、财政扶贫项目资金拨付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执行,涉及贫困户个人的补贴资金必须通过财政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严禁通过现金或村组财务账户发放个人补助类资金。

(三)强化资金监督检查。

1、全面落实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发展改革委安徽省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8]33号)有关规定,县财政部门、扶贫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扶贫项目资金相关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资金使用单位承担绩效主体责任。

2、推进动态监控平台管理。县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财政扶贫资金动态监管平台职能作用,进一步做好系统对接、数据录入、信息采集等工作,实现对各类扶贫资金的实时监控、风险预警和流程追溯,加强对扶贫资金的日常管理和问题整改。通过资金信息、项目信息和绩效信息比对及时发现资金使用管理中的问题。

3、继续严格执行财政扶贫资金盘活机制,财政扶贫资金支出周报月报制度和财政扶贫资金季度督查通报制度。

四、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落实,构建齐抓共管格局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县财政、扶贫以及县直行业主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要协同推进,切实抓好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切实提高扶贫项目实施效果和资金使用管理绩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落实各乡镇、各主管部门扶贫资金管理和监督责任,构建分工明确、监管到位、权责统一的责任体系。

县扶贫部门:研究制定脱贫攻坚规划,组织建设脱贫攻坚项目库,制定年度扶贫项目实施计划,提出年度财政扶贫资金需求,拟定扶贫资金统筹分配使用方案,监督检查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对使用效益进行分析,参与对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开展扶贫项目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建立台账,按规定公开公告公示。

县财政部门:负责财政投入保障和资金监管,根据经审定的分配方案分配资金,审核用款计划并支付资金,按规定对项目结余资金进行清理,会同扶贫部门对业务部门提出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按规定公开公告公示。

县直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责任:建立健全部门(乡镇)扶贫项目库(或明细台账),提出扶贫资金使用方案,组织制定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对项目无法实施或项目内容不完整的及时提出调整意见,负责项目申报、审核,组织实施项目验收、资料归档等,对项目实施真实性负责,真实、完整、准确提供拨款资料,动态掌握项目实施及资金支出情况,开展扶贫项目监督检查、督促整改,对动态监控系统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按规定公开公告公示。

(三)强化业务培训。县扶贫开发局、县财政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围绕“项目入库、项目申报、项目招投标、项目公告公示、项目施工、项目验收、资金拨付、项目审计、绩效评价和档案整理”等方面,对各乡镇及相关行业部门扶贫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同时,各乡镇及相关部门也要在脱贫攻坚期内,保持扶贫项目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

(四)强化执纪问责。县纪委监委要围绕扶贫资金投向是否符合规定用途、专款专用,资金使用是否有截留、挤占、挪用、贪污等违纪违法行为,加大日常监督力度,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依规依纪纠正,及时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其他

(一)地方政府债券安排扶贫项目资金、凤台县援建项目资金、中建材集团援建项目资金、整合用于脱贫攻坚的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等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本通知中有关规定与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扶贫资金支出绿色通道的通知》(石扶领[2018]23号)、《石台县财政扶贫项目实施细则(试行)》(石扶领[2017]3号)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本通知由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石台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

2019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