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822003289516Q/202002-00069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清单 |
| 发布机构: | 横渡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名称: | 石台县横渡镇公共服务清单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02-02 | |
| 废止日期: |
石台县横渡镇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公共服务承办机构咨询电话
党政办公室:0566-6411003
民政办公室:0566-6411962
林业站:0566-6411005
公安派出所:0566-6411013
供电所:0566-6411016
计生办:0566-6411618
注:部分办公室无座机电话,请打党政办公室电话
1、集中供水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承办机构
乡镇村镇建设服务所(水利)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
辖区内无饮用自来水。
五、服务流程
1、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大会,确定集中供水事项;
2、镇水利站编制集中供水实施方案,报县饮水办批准;
3、进行招投标;
4、村委会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5、竣工验收;
6、签订供水运行管理协议。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村镇建设服务所(水利)电话
2、节水抗旱知识宣传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 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二、承办机构
乡镇村镇建设服务所(水利)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
辖区内发生旱情
五、服务流程
1、启动抗旱应急响应;
2、科学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水资源;
3、强化本镇取水许可、计划用水、产品用水定额、用水器具的管理;大力表彰奖励节水先进单位和个人,加大对用水浪费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执法权威和执法效率。
4、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节水宣传教育活动,镇宣传部门采取各种方式,大力宣传节约用水的意义、方针、政策;企事业单位要把节约用水与提高经济效益相结合,进一步加强内部节水的宣传;中小学要将节约用水纳入教育内容,开展丰富多彩的节水宣传教育活动,使青少年从小树立节水意识,养成节水习惯;各村委会要充分发挥村级管理的优势,搞好节水宣传,增强村民节水意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村镇建设服务所(水利)电话
3、病险水库加固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7〕69号)六、(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病险水库加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责任制,按照“事权一致,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管大型水库责任主体在省,市管大中型水库责任主体为有关市政府,县、乡(镇)管中小型水库责任主体为有关县、乡(镇)政府。
二、承办机构
乡镇村镇建设服务所(水利)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
水库建设年代久远,运行时间较长
五、服务流程
1、申报本镇范围内需除险加固的水库项目;
2、成立乡镇小型水库建设管理局;
3、对病险水库进行勘察设计,制定病险水库加固项目;
4、病险水库加固项目交由县水务局审批;
5、实施招投标;
6、竣工验收,交由镇村管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村镇建设服务所(水利)电话
4、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 补助对象向所在乡镇提交申请报告,建制镇政府审核后向县级水利、财政部门申报,应报送以下书面材料:1、补助对象基本情况、水利项目投资计划、出资(含投劳折资)协议书及出资方签名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含用水者协会)须同时报送组织章程;2、项目建设方案。所有项目均须报送经乡镇水利站(或农业综合服务站)审查后的项目建设方案;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项目申报表;4、农民“一事一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原始材料复印件。
二、承办机构:
乡镇村镇建设服务所(水利)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办条件:
本镇范围内所有在册的水利设施
五、申报材料:
1、补助对象基本情况、水利项目投资计划、出资(含投劳折资)协议书及出资方签名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含用水者协会)须同时报送组织章程;
2、项目建设方案。所有项目均须报送经乡镇村镇建设服务所审查后的项目建设方案;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项目申报表;
4、农民“一事一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原始材料复印件。
5、公示情况表
6、建设管理和建后管护承诺书
7、小型水利工程管护责任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
补助对象向所在村委会提交申请报告,村委会向所在乡镇提交申请报告和村民代表会议记录。
2.受理
乡镇政府审核后向县水务、财政部门申报。
七、办理时限:
1-5月申报,9月待县水务、财政部门下达建设指标。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乡镇村镇建设服务所(水利)
5、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审核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第四条改造要求(一)加强危房改造管理 1、严格把握改造对象。各地要优先改造住房最危险、经济最困难农户房屋。在确定改造对象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严格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认定程序。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民主评议和县级审批阶段,均应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在乡镇、村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二、承办机构:
乡镇村镇建设服务所(村镇建设)
三、服务对象:
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四、申请条件:
居住在危房中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先解决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困难家庭的居住安全问题。
五、申请材料:
申请,身份证复印件、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家庭的相关证书复印件、危房原貌正、侧面照片、改造申请报告
六、服务流程:
(一)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向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身份证明以及属于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家庭的相关证书复印件,以及危房原貌正、侧面照片、改造申请报告等资料一式二份。
(二)评议。村委会主持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危房改造户进行评议,根据群众意见评定危房改造户,并张榜公布7天,接受群众监督。如无异议,由村委会上报乡(镇)政府。
(三)审查。乡(镇)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危房改造户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组织人员入户调查,审定危房改造户,经公示7天后无异议的,及时将改造花名册报送县住委。
(四)审批。坚持“一申二评三核四批”(农民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确定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县住委对各乡(镇)上报的危房改造户进行汇总复核抽查,经核实对象确定准确的,予以审批。各乡镇要按照县住委提供的农村危房改造档案样式,按照要求,统一印制,统一填报,建立完善相关资料
七、服务时限:
20个法定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乡镇村镇建设服务所(村镇建设)电话
6、困难农户危房改造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危房改造分为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方式。1.重建 原则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危房的应拆除重建。重建房屋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确实困难且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2.修缮加固。拟改造农村危房属局部危险(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由农户自行修缮加固;自行修缮加固确有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帮助。
二、承办机构
乡镇村镇建设服务所(村镇建设)
三、服务对象
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四、服务条件
居住在危房中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优先解决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困难家庭的居住安全问题。
五、服务流程
1.审查、村镇建设事务所按照村委会上报危房改造户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2.上户调查 村镇建设事务所组织人员上户调查,对危房改造户房屋结构组成部分(场地安全程度、房屋基础、房屋整体倾斜、屋面承重结构、墙体结构等情况)进行房屋综合评定.
3.公示 村镇建设事务所对危房综合评定结果在镇公开栏进行7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住建委。
4.县领导组审批。县农村危房改造领导组接乡镇上报材料后,由领导组办公室(住建局)牵头,会同发改、民政、财政等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对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及时审批并在网上公示。
六、服务时限
本年度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村镇建设服务所(村镇建设)电话
7、农村饮用水工程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管理,根据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设置专门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和处置垃圾等固体废物,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广应用沼气等清洁能源,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二、承办机构
乡镇村镇建设服务所(水利)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单位和个人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和农业生
态环境的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
2.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管
理,根据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
3.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设置专门
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和处置垃圾等固体废物,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
4.引导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广应用沼气等清洁能
源,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村镇建设服务所(水利)电话
8、公共卫生设施建设和改造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管理,根据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设置专门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和处置垃圾等固体废物,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广应用沼气等清洁能源,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二、承办机构
乡镇村镇建设服务所(村镇建设)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单位和个人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
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管理,根据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
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设置专门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和处置垃圾等固体废物,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
引导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广应用沼气等清洁能源,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村镇建设服务所(村镇建设)电话
9、沼气应用推广工程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管理,根据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设置专门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和处置垃圾等固体废物,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广应用沼气等清洁能源,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二、承办机构
乡镇村镇建设服务所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单位和个人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和农业生
态环境的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
2.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管
理,根据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
3.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设置专门
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和处置垃圾等固体废物,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
4.引导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广应用沼气等清洁能
源,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村镇建设服务所
10、农村污水、污物处理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管理,根据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设置专门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和处置垃圾等固体废物,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广应用沼气等清洁能源,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二、承办机构
乡镇村镇建设服务所(水利)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单位和个人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和农业生
态环境的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
2.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管
理,根据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
3.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设置专门
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和处置垃圾等固体废物,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
4.引导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广应用沼气等清洁能
源,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村镇建设服务所(水利)电话
11、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管理,根据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设置专门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和处置垃圾等固体废物,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广应用沼气等清洁能源,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二、承办机构
乡镇村镇建设服务所(村镇建设)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单位和个人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和农业生
态环境的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
2.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管
理,根据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
3.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设置专门
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和处置垃圾等固体废物,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
4.引导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广应用沼气等清洁能
源,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村镇建设服务所(村镇建设)电话
12、农业投入品使用指导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办理依据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管理,根据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设置专门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和处置垃圾等固体废物,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广应用沼气等清洁能源,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承办机构
乡镇村镇建设服务所
服务对象
辖区内单位和个人
服务条件
无
服务流程
1.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和农业生
态环境的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
2.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管
理,根据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
3.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设置专门
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和处置垃圾等固体废物,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
4.引导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广应用沼气等清洁能
源,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服务时限
即办
收费依据
免费
咨询方式
乡镇村镇建设服务所电话
13、农民建房抗震设防指导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抗震设防基本资料规划村镇房屋建设,并对农民建房的抗震设防进行指导和提供服务。
二、承办机构
乡镇村镇建设服务所(村镇建设)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流程
1.帮助农民科学规划,合理选址
2.加大宣传加大对农村建房抗震设防知识的宣传和普及,编制一些让农民群众容易接受的操作和规划方面的手册,免费向农民群众发放,以增强广大农村人员对房屋抗震设防的必要性的认识,提高他们的抗震设防意
3.免费提供建房设计图纸
4.加强农民建房施工前、中、后管理和指导
五、服务时限
即办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乡镇村镇建设服务所(村镇建设)电话
14、乡道的建设和养护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第三十八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二、承办机构
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内容
(一)广泛宣传,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负责对本镇农村公路的领导和养护管理,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强化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工作。
(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文件精神,召开各行政村负责人及公路养护人员会议,布置本街道农村公路年度工作。
(三)、组织、领导、督促本行政村实施“一事一议”政策,确保60%以上行政村实行“一事一议”政策,实行“一事一议”的行政村每人每年不少于6元钱用于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扩;负责收集、汇总、检查、核实并认真如实填报“三六一机制”工作报表。
(四)、建立镇、村公路养护机制,实行多元化养护模式,负责签订农村道路养护合同。
(五)、按照上级农村公路管理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农村公路档案。
(六)、做好本街道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工作。
(七)、负责或监督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负责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按上级要求进行定期检查和评比。
(八)、积极筹措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特别是“一事一议”资金,用好、用足农村公路补助资金。
(九)、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和路政管理工作。
五、服务时限
长期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电话
15、出具经济状况证明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三)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二、承办机构
乡镇党政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申请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五、办理材料
提交申请书、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向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书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3审查:承办科室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
4、决定:作出准予确认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方式
乡镇党政办公室电话
16、提供发布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的证明
服 务 指 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九条第三项 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广告,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三)个人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证明。
第十二条第二项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刊播下列内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二)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二、承办机构
乡镇党政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辖区管理范围内群众。
四、办理材料
提交申请书、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五、服务流程
1、受理: 依法提交身份证、户口本、申请书等材料;
2、审查:审核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作出准予或不予的决定,准予的制作相关文书,不予的决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党政办公室电话
17、开展地震应急宣传和救援演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二、承办机构
乡镇党政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群众
四、服务流程
1、成立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上报防震减灾助理员;
2、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
3、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五、办理时限
无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方式
乡镇党政办公室电话
18、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培训和
演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二、承办机构
乡镇党政办公室、乡镇林业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群众
四、服务流程
1、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
2、森林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五、办理时限
无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方式
乡镇党政办公室电话、乡镇林业站电话
19、气象灾害协助防御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二、承办机构
乡镇党政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群众
四、服务流程
1、乡镇确定气象信息员;
2、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五、办理时限
无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方式
乡镇党政办公室电话
20、传染病疫情协助防治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二、承办机构
乡镇党政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群众
四、服务流程
1、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2、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五、办理时限
无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方式
乡镇党政办公室电话
21、重大动物疫情协助防治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二、承办机构
乡镇党政办公室、乡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群众
四、服务流程
1、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动物疫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2、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五、办理时限
无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方式
乡镇党政办公室电话、乡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电话
22、组织应急宣传与应急演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二、承办机构
乡镇党政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群众
四、服务流程
1、成立应急组织
2、结合实际情况,定期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五、办理时限
无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咨询方式
乡镇党政办公室电话
23、畜禽养殖污染协助防治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五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二、承办机构
乡镇党政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辖区内出现畜禽养殖污染时
五、服务流程
1、接收: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畜禽养殖污染信息。
2、核查:组织人员做好污染事件核查工作。
3、处理: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污染事件事后处理工作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党政办公室电话
24、防洪教育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二、承办机构
乡镇党政办公室、乡镇村镇建设事务所(水利)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有组织、有计划的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防汛教育工作;
2.加强防汛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防汛减灾意识.
六、服务时限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党政办公室电话、乡镇村镇建设事务所(水利)电话
25、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二、承办机构
乡镇党政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媒体宣传:开展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成效和经验宣传;开展水土流失危害性宣传;
开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危害和先进典型宣传。
2、教育培训: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水土保持科普教育;面向广大农民开展水土保持技能教育;面向社会公众开展水土流失警示教育。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党政办公室电话
26、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二、承办机构
乡镇党政办公室、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法律法规宣传:大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2、安全知识宣讲: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现场普及农产品安全消费知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对农兽药残留、动植物生长激素、贮藏保鲜等热点问题进行科普解读,提升公众安全意识和判断能力。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党政办公室电话、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电话
27、孕情检查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二、承办机构
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
三、服务对象
育龄妇女
四、服务条件
持有《婚育证明》,并且在本镇居住半年以上,现在本镇居住的实行计划生育的 无工作单位的已婚育龄人员。对于采取长效措施的一年免费检测一次(采取绝育措施的除外);采取短效措施的一年免费检测两次。
五、服务流程
1、审核:镇计生服务所审核符合条件的育龄妇女。
2、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育龄妇女实施孕情检查。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电话
28、出具婚育证明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2.《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二、承办机构
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
三、服务对象
成年育龄妇女
四、申请条件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五、申报材料
基本材料:身份证或者户口本原件,结婚证原件(已婚育龄妇女出具),村(居)提供的婚育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计划生育办公室申请。
2.受理:计划生育办公室受理审核后上报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操作系统。
3.发放:当场发放证明。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电话
29、计划生育药具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在内;“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乡级”包括乡(镇)和街道办事处。
二、承办机构
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
三、服务对象
育龄妇女
四、服务条件
居住在本镇的育龄妇女
五、服务流程
1、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镇计生服务所登记
2、服务所工作人员审核信息,免费发放。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电话
30、孕妇经常性访视、咨询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做好对孕妇的经常性访视、咨询等服务工作。
二、承办机构
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
三、服务对象
孕期妇女
四、服务条件
居住在本镇范围内的孕妇
五、服务流程
1、镇计生服务所人员与村计生专干对本辖区内的已婚并已经登记的孕期妇女实施孕期每月访视一次。
2、根据访视结果对孕期妇女的情况进行整理以及跟踪。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电话
31、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二、承办机构
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
三、申请对象
本镇范围内已婚育龄妇女
四、申请条件
常住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要求,持本人身份证、近期照片一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定期到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五、服务流程
1、已婚育龄妇女到镇计划生育服务所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2、服务所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出具报告单。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电话
32、提供和指导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流转合同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二、承办机构
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承包方
四、服务条件
承包方申请土地流转
五、服务流程
1、申请:承包方提出土地流转申请。
2、办理:镇农经站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六、服务时限
1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电话
33、农民专业合作社帮扶指导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
二、承办机构
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申请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以及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并申请协助调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纠纷。
五、服务流程
1、申请:公民申请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发展及经营提供便利和服务;申请协助调解纠纷等。
2、受理:镇农经站受理申请人办理事项所需材料。
3、审查及调查:镇农经站根据申请材料开展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为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便利和服务;对矛盾纠纷开展调查处理,积极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的良好环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电话
34、组织开展植树造林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一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二、承办机构
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单位和个人
四、服务条件
身体健康,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乡镇居民。
五、服务流程
制定本地开展植树造林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在林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植树造林。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35、未成年人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办理依据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管理制度,协调社会各方做好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水库、湖泊、河流、水塘的管理,对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责令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设立警示标志,标明注意事项。在事故多发地段与多发季节,组织做好辖区内水域的巡查工作,预防未成年人溺水事故发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开展安全用电、防灾避险、卫生防疫知识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安全防范意识。
承办机构
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服务对象
辖区内未成年人。
服务流程。
制定本地未成年人安全事故防范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定期开展巡查工作,加强对水库、湖泊、河流、水塘的管理,对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责令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设立警示标志,标明注意事项。
组织中小学开展安全教育活动,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开展安全用电、防灾避险、卫生防疫知识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安全防范意识。
组织村委会对辖区内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做好安全教育活动。
服务时限
即办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咨询方式
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电话
36、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办理依据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承办机构
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服务对象
辖区内单位和个人
服务条件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服务流程
事故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相关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2.向县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报告事故 情况,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服务时限
即办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咨询方式
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电话
37、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承办机构
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服务对象
辖区内单位和个人
服务条件
无
服务流程
制定开展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计划及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
成立森林火灾的扑救队伍。
储备森林火灾的扑救设备及物资。
组织实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
发生森林火灾,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并及时向县有关部门报告。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服务时限
即办
收费依据
免费
咨询方式
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电话
38、灾后指导和恢复农业生产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六十三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二、承办机构
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优先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企业的生产,并对大型骨干企业恢复生产提供支持,为全面恢复农业、工业、服务业生产经营提供条件。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电话
39、新能源技术利用推广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太阳能等新能源利用,减少薪炭林的砍伐;鼓励和支持采取秸秆还田、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间作套种等保土耕作方法,减少地表扰动。
二、承办机构
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单位和个人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根据乡镇实际情况,制定推广太阳能等新能源利用工作计划,减少薪炭林的砍伐;鼓励和支持采取秸秆还田、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间作套种等保土耕作方法,减少地表扰动。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电话
40、保土耕作方法推广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办理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太阳能等新能源利用,减少薪炭林的砍伐;鼓励和支持采取秸秆还田、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间作套种等保土耕作方法,减少地表扰动。
承办机构
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服务对象
辖区内单位和个人
服务条件
无
服务流程
根据乡镇实际情况,制定推广太阳能等新能源利用工作计划,减少薪炭林的砍伐;鼓励和支持采取秸秆还田、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间作套种等保土耕作方法,减少地表扰动。
服务时限
即办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咨询方式
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电话
41、动物疫病协助预防与控制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二、承办机构
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养殖个体户。
五、服务流程
1.接收:乡镇人民政府和镇兽医站接收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的养殖场公民的申请报告,并实施做好春秋两季的动物强制免疫工作。
2.查找:乡镇人民政府和镇兽医站积极做好养殖场、动物屠宰加工厂以及个体养殖户中的动物疫病检测工作。
3.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兽医主管部门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由镇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电话
42、三类动物疫病防治和净化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四条:“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当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和净化。”
二、承办机构
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厂, 养殖个体户。
五、服务流程
1.接收:乡镇人民政府和镇兽医站接收发生三类动物疫病的养殖场和养殖户的报告。
2.查找:乡镇人民政府和镇兽医站积极查找发生三类动物疫病的养殖场和养殖户中的动物病因,建议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
3.救助:乡镇人民政府和镇兽医站强制实施隔离、扑杀、消毒、紧急免疫,限制动物产品出入,组织纺织与净化。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初审转报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办理依据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第四条 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初审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
二、承办机构
乡镇维稳综治办公室(民政)
三、服务对象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居民。
四、申请条件
凡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
五、申请材料
个人申请书、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包括户主、家庭成员身份证的复印件);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残疾证、重大疾病诊断书等致贫因素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书面申请
2、受理: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受理后,进行家庭收入测算,填写《入户调查表》,乡镇政府组织村(居)开展民主评议;
3、上报:对经调查、评议确认符合条件,公示无异议的,填写《石台县城乡居民最低居民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同时将相关材料报县民政局;
4、公示:符合条件的,乡镇政府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结果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7天;
5、县民政局对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上报户数的30%进行抽查。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填写并发放《石台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县级民政部门对低保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类别、保障金额等在对象居住地长期公示,并完善面向公众的低保对象信息查询机制。
七、办理时限
7天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维稳综治办公室(民政)电话
44、城乡医疗救助审核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第十七条 居住在城市或者农村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规定享受医疗救助:(一)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享受低保待遇的;(二)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三)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家庭贫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2、《石台县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五、申请、审批程序
(二)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对象、低收入家庭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按以下方式办理:
1、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民政事务所提出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结算单或规范的住院医疗费票据,填写申请审批表;
2、街道(乡镇)民政事务所在接到申请后的4个工作日内,组织入户调查、审核,符合条件的报县级民政部门;
二、承办机构
乡镇维稳综治办公室(民政)
三、服务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五保户;
(三)优抚医疗补助后仍然困难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
(四)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或重症慢性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老年人;
四、申请条件
救助病种:
(一)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户、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不受病种限制。
(二)城乡低收入家庭、大病、重症慢性病或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较大才能实施医疗救助。
(三)本实施办法中所指的大病、重症慢性病主要病种是: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乳腺癌、宫颈癌、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肝肾移植前透析和手术后抗排异治疗、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疾病、晚期血吸虫病和尿毒症等。
五、申报材料
1、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如低保、五保、残疾证等;
2、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结算单或规范的住院医疗费票据;
3、个人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镇民政所办理申请;
2、受理:镇民政所受理后,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情况进行信息核对、入户调查;
3、上报:镇民政所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上报至县残联审批。
七、办理时限
7天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乡镇维稳综治办公室(民政)电话
45、生殖保健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五项:“(五)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计生办)、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
三、服务对象
流动人口
四、服务条件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
五、服务流程
1.摸底:村(居)摸底辖区内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
2.服务:由计划生育办公室、计划生育服务所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计生办)电话、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电话
46、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计生办)、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
三、服务对象
贫困妇女
四、服务条件
辖区内贫困妇女
五、服务流程
1、开展摸底登记:镇社事办对辖区内经济贫困妇女进行摸底登记,编制花名册;
2、走访调查:组织相关部门对贫困妇女逐一走访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3、提供生育救助:针对性对贫困妇女开展生育救助。
六、服务时限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计生办)电话、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电话
47、恢复生育手术费补助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 接受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领取生育证后,凭生育证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恢复生育手术的费用,由受术者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助。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已婚妇女
四、申请条件
接受绝育手术后,符合再生育条件,要求再生育的,依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申请领取生育证后,凭生育证施行恢复生育手术。恢复生育手术的费用,由受术者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助。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结婚证、生育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已领取的生育证、医院收费收据等证明材料提出补助申请。
2.受理:乡镇计生办审核材料。
3.公示: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
4. 审核:乡镇政府进行审核批准。
5. 发放:打卡发放。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计生办)电话
48、计划生育对象一次性补助初审转报
服 务 指 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第四十三条 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2、《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符合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对象
四、申请条件
1.对只有一个子女(含无子女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并在子女满 16 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3 年 1 月1 日后办理退休手续且未享受一次性奖励的企业退休人员(含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农村户籍除外),给予每人2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在 2012 年 12 月 31 日前办理退休手续而未享受提高退休金幅度或一次性奖励的企业退休人员,按当时政策给予每人 1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
2.凡在企业改制或破产时已按当时政策领取或提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的不再给予奖励。
五、申报材料
《石台县企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申请审批表》(现场填写)、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其他证明独生子女身份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六、服务流程
1.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达到奖励年龄时,有工作单位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由本人向其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其他由县财政兑现奖励人员,向其户籍所在乡镇计生办提出申请并填写《石台县企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职工计划生育一次性奖励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退休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其他证明独生子女身份的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 份。
2.审核发放。符合条件的人员,退休时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对其婚姻生育状况、退休情况进行核实,并张榜公示 10 天。公示无异议的,其一次性奖励资金经本人单位领导签字后,由所在单位予以发放或按规定程序报县财政局审核统一打卡发放;符合条件的人员,退休时无工作单位的,由县社会保险局审核是否为企业退休人员和是否已享受提高退休金幅度,由其原所属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是否曾经已给予过一次性奖励,由其户籍所在乡镇计生办审核婚育状况,经县人口计生委审批后,报县财政局审核统一打卡发放。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计生办)电话
49、生育证初审及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附送双方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和证明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需要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签发生育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发放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生育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符合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对象
四、申请条件
夫妻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申请再生育的,实行生育审批,审批通过发放生育证。
五、申报材料
夫妻双方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外省一方需提供户籍所在地乡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对少数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的育龄夫妻,婚育状况和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的,可由夫妻双方对其婚育情况真实性作出承诺,填写《婚育情况诚信承诺书》。
病残儿鉴定所需证明材料另行提供。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申请、现场办理”或“现场办理”两种方式申请办理生育证。
(一)网上申请
申请人通过安徽省人口计生委门户网站,网上预约申请办理生育证,受理地乡镇计生办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预审工作,预审结果通过系统内短信、移动短信方式反馈申请人。预审通过后,才能转入受理地现场办理阶段。
(二)现场办理
申请人直接到受理地现场办理时(或网上预审通过后到现场提供相关资料时),需提供必要资料原件,管理地确认依据《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试行)》。
初审:乡镇计生办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将相关信息提交县卫计委审核。
审核。县卫计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发证。符合条件的,县卫计委在3个工作日内发证、通报。
七、办理时限
受理地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村、镇两级初审,县计生委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办证所需材料。符合条件的,及时发证。
省条例规定,生育证的办理自收齐材料之日起40日内(需进行病残儿鉴定的除外)予以办结。省规范要求20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计生办)电话
50、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的办理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符合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对象
四、申请条件
1、独生子女年龄不满16周岁,其父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我县户籍的农民或无用工单位城镇居民(含夫妻双方均为下岗人员)。
五、申报材料
《石台县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申报表》、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下岗人员的下岗失业证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个人申报:申请人到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领取《石台县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申报表》,本人填写,附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本、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下岗人员的下岗失业证等材料复印件粘贴于申报表背后,送交所在居委会或村委会进行初审。若由于客观原因,部分对象不能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的,乡镇、村(居)在反复审核确认符合发放条件无误差的情况下,且在县光荣证查询系统中确实能找到该对象领证记录的,可以直接填写相关申报表上报名单。
2.资格审查:乡镇利用县人口计生委提供的光荣证查询软件对村、居报送的名册进行比对筛选,同时审查申报表和相关材料,重点审查户籍地、婚育变更、子女年龄、重复发放等情况。
3.资格复查:由县人口计生委对乡镇上报名单和材料进行审查。
4.审批公示。乡镇根据县批复名册,在申报人所在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公示七天,公示结果上报县人口计生委。
5.发放。乡镇计生办根据公示结果编制发放清册并拷盘交乡镇财政分局,同时报送县人口计生委。
七、办理时限
4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计生办)电话
51、病残儿医学鉴定情况核实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符合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对象
四、申请条件
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五、申报材料
夫妻双方及病残儿的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孕检单等复印件;病残儿近期2年以上病历材料、相关辅助检查、医院证明;母子(女)半身合影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与审批》登记表一式三份。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
2、初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3、调查核实: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4、告知结果:将省级或市级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鉴定者。
七、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不含省、市鉴定时间)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包括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由申请者自理
九、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计生办)电话
52、节育奖发放的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职工凭节育手术证明,按规定休假,休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施行绝育手术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奖励。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在治疗期间,职工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因此导致生活困难的,或者治疗后仍不能正常从事劳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符合政策规定的计划生育对象
四、服务条件
落实绝育措施的计划生育对象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个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节育手术证明到计生部门认证。
2.受理:乡镇计生办受理审核并上报县级计生部门。
3.发放:通过乡镇计生部门审核后,由乡镇政府发放补助。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计生办)电话
53、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救助申请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救助方案的通知》(皖计生协〔2009〕11号)二、救助范围和标准: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农村地区,2009年9月30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计生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经申请审批,省人口基金会将给予一次性救助金。三、3.乡(镇、街道)计生协初审并张榜公示7天以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报县(市、区)计生协。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农村地区,2009年9月30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计生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
四、服务条件
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农村地区,2009年9月30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计生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经申请审批,省人口基金会将给予2400元、1200元的一次性救助。
五、服务流程
1、符合补助对象的家庭人员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救助申报表》,并附上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出具的鉴定证书、身份证和户口簿(均为复印件);
2、村(居)计生协审议并张榜公示7天以上,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救助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报所在镇计生办;
3、镇计生办初审并张榜公示7天以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报县计生部门。
4、县计生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报市计生协;
5、市计生协抽查汇审,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报省人口基金会审批确认。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计生办)电话
54、人口基金救助办理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计生委 省计生协省人口基金会<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基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二)审批程序
1、摸底调查。
2、本户申报。
3、村(居)评议并张榜公示。
4、乡镇初审并张榜公示。
5、县计生协复查审核并确认备案。
6、市计生协复核签署意见并上报省人口基金会。
7、省人口基金会审核备案。
8、省人口基金会发放救助基金。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特别扶助家庭、当年考取大学的计生困难家庭新生、落实结扎手术的二女户家庭、患大病的计划生育家庭、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等(资助、救助对象具体条件按省每年要求各项目内容不同有所变化)
四、服务条件
1、《摸底表》、《申报表》、评议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婚育证明、家庭困难证明、银行卡复印件等;
2、另外根据具体项目不同,还需提供相应的病历、大学录取通知书、特扶证明、低保证、残疾证、失业证、子女死亡证明等。
五、服务流程
1、摸底调查;
2、本人申报;
3、村(居)计生协评议并张榜公示;
4、乡镇(社区)计生协初审并张榜公示;
5、区计生协复查审核、确认并备案,并上报省人口基金会;
6、省人口基金会审核、备案、下拨救助基金;
7、县计生委打卡发放。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计生办)电话
55、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双女户(55-59周岁独女户)
四、申请条件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派出所初审并张榜公示。
五、服务流程
1、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并公示。
2、市级计生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3、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4、奖励扶助对象一经确认,由市人口计生部门发给《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
六、服务时限
一个月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计生办)电话
56、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符合政策的计划生育对象
四、申请条件
本人及配偶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933年1月1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年满60周岁。其中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的父母且符合前三条的,从年满55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五、服务流程
1、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村(居)民委员会审议并张榜公示;
3、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张榜公示;
4、县人口计生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代理发放机构根据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当年扶助对象花名册,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对象个人储蓄账户
六、服务时限
每年2月15日之前完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计生办)电话
57、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审核和核销转报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八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二、承办机构
乡镇维稳综治办公室(民政)
三、服务对象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即指对持有农村户口,且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人。
四、申请条件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即指对持有农村户口,且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可申请享受农村五保待遇。
五、申报材料
1、个人申请表;
2、复印件: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残疾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镇民政所办理申请;
2、受理:镇民政所受理后,组织人员对申请人家庭状况等进行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并就审核情况进行公示;
3、上报:镇民政所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上报至县民政局审批。
七、办理时限
30天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乡镇维稳综治办公室(民政)电话
58、老年人优待证办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2001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安徽省老年人优待证》由省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监制。本省60周岁以上的公民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申请领取《安徽省老年人优待证》。农村老年人领取优待证,由乡、镇统一办理。
二、承办机构
乡镇维稳综治办公室(民政)
三、服务对象
60周岁以上的公民
四、申请条件
年满60周岁
五、申报材料
1、个人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一寸照片1张;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镇民政所办理申请;
2、受理:镇民政所受理后,进行信息核对;
3、上报:镇民政所将审核结果和相关材料上报至县民政局审批;
4、发证:县民政局办理完毕后,镇民政所统一发证。
七、办理时限
15天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乡镇维稳综治办公室(民政)电话
59、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初审转报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六)适时建立并逐步完善全省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重点对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建立并完善政府为低收入老人购买服务机制。
二、承办机构
乡镇维稳综治办公室(民政)
三、服务对象
凡具有乡镇户籍,且在要求截止日期前年满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
四、申请条件
凡具有乡镇户籍,且在要求截止日期前年满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人,可申请享受高龄津贴。
五、申报材料
1、新增人员的申报。新增适龄老人津贴的申报须填写《石台县高龄老人津贴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本人户口簿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2、变更人员的申报。享受高龄补贴的老人年满90周岁或100周岁的津贴标准变更,须填写《石台县高龄老人津贴标准变更申请审批表》一式二份。
3、死亡和迁出人员的核减。凡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去世后或户籍迁出本县的,所在社区村(居)委会经核实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老人去世、户籍迁出信息报所在乡镇民政所,由乡镇民政所填写《石台县高龄老人津贴终止报告书》一式二份。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镇民政所办理申请;
2、受理:镇民政所受理后,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情况进行信息核对;
3、上报:镇民政所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上报至县民政局审批。
4、发放:审批结束后,由县民政局通过县邮政储蓄银行统一打卡发放津贴资金。
七、办理时限
2个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乡镇维稳综治办公室(民政)电话
60、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二、承办机构
乡镇维稳综治办公室(民政)
三、服务对象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四、服务条件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五、服务流程
1、接收:与县救助站联系,接收户籍在本镇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
2、救助:配合县民政局及相关部门,帮助户籍在本镇辖区内的流浪乞讨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维稳综治办公室(民政)电话
61、残疾人证代发放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三、残疾人证发放坚持申领自愿、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市、县两级管理发放制度。申请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县级残联提出申请办理。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四、地方残联负责发放和管理(以残疾人户口所在地为准)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一款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
四、申请条件
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应发给残疾人证。
五、申报材料
1、个人申请表;
2、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以及医院诊断书等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镇残联办理申请;
2、受理:镇残联受理后,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情况进行信息核对;
3、上报:镇残联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上报至县残联审批;
4、发证:县残联相关事项办理完毕后,由镇残联代发放残疾人证。
七、办理时限
3个月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电话
62、伤残抚恤对象残疾等级评定审核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五条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调整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2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二、承办机构
乡镇维稳综治办公室(民政)
三、服务对象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五)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六)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民政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四、申请条件
凡是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精神及多重残疾人。
五、申报材料
1、个人申请表;
2、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2寸照片;
3、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民政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等级的,应当提出调整的理由,并通知本人到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疾情况鉴定。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镇民政所办理申请;
2、受理:镇民政所受理后,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情况进行信息核对;
3、上报:镇民政所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上报至县民政局审批。
七、办理时限
15天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电话
63、特困残疾人救助初审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残疾人采取生活保障措施:(一)对有重度残疾人、多个残疾人的家庭及其他特困残疾人家庭,在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根据分类施保的原则,适当提高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补差额。第十七条居住在城市或者农村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规定享受医疗救助:(一)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享受低保待遇的;(二)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三)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家庭贫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范围内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
四、申请条件
范围内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四级以上(含四级)的残疾人。
五、申报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乡民政所办理申请;
2、受理:乡民政所受理后,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情况进行信息核对;
3、上报:乡民政所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上报至县民政局审批。
七、办理时限
15天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电话
64、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初审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办理依据
《安徽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第十条:各地要建立健全逐级审核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申请人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的公示栏和村民小组、社区醒目位置公示7天以上。对符合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报县(市、区)残联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第十一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审核。县(市、区)残联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核工作,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审核汇总表》(附件2)报同级民政部门审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和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告知原因。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具有本镇户籍,持有一、二级残疾证的残疾人
四、申请条件
1、具有本镇区户籍;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证)且残疾等级一、二级的残疾人;
3、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
五、申报材料
1、《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核表》;
2、居民户口本及身份证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复印件;
4、长期照护证明材料(村、社区提供的长期照护证明,须附上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用票据等)。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镇残联办理申请;
2、受理:镇残联受理后,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情况进行信息核对;
3、上报:镇残联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上报至县残联审批。
七、办理时限
15天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65、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转报
服 务 指 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残联〔2012〕1号)附件二: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施方案 三、申请与审批 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申请审批表》,同时出具证明材料,县(市、区)残联对补助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残联提供的审核汇总材料进行复核后,通过"一卡通"形式直接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并注明"精补"。
2、《关于印发<2015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5〕1号)二、(二)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持有二代精神残疾证的残疾人
四、申请条件
持有二代精神残疾证,常年服用精神类药物
五、申报材料
1、个人申请书;
2、医院诊断书;
3、精神类药物发票;
4、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困难证明;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镇残联办理申请;
2、受理:镇残联受理后,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情况进行信息核对;
3、上报:镇残联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上报至县残联审批。
七、办理时限
15天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电话
66、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申报审核
转报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2015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5〕1号)二、(一)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项目。
2.关于印发《2016年白内障免费复明手术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项目管理
个人申请。申请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的对象须填写《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必须是二代证)、《最低生活保障证》,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居委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证,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在《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上述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贫困白内障患者
四、服务条件
现为乡镇户籍;
患有白内障;
家庭贫困(低保、低收入患者优先救助)。
五、服务流程
(一)筛查
1.要求
(1)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对本地白内障患者登记造册;
(2)通知贫困患者本人到县人民医院自行筛查(在规定筛查时间内免费,规定时间外自费)。
(二)纸质申请
患者本人凭筛查结果到乡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登记、完成审核审批手续,向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递交以下材料:1、经筛查可以手术的通知单;2、个人免费手术的申请报告(手写);3、家庭贫困证明(低保证或民政所出具的证明);4、二寸免冠照片一张;5、在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填写《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手术申请审批表》;6、身份证复印件一份;7、由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以乡镇为单位报送以上相关资料到县残联申请免费手术。
(三)审核、手术实施时间
1.审核时间
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及时上报县残联审核,县残联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县级审核,并及时反馈审核结果。
2.手术实施时间
具体另行通知。规定期限内,经县人民医院复查符合手术指征和县残联审核同意免费手术的患者可以预约时间自行到县人民医院实施手术。
六、服务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电话
67、组织山区库区农户农房保险投保服务指南
(其他服务类)
办理依据
《安徽省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经营服务规范(试行)》
第六条 农房保险由基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社区)等单位组织农户投保。保险公司不得将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个人或组织确认为被保险人。
第七条 组织农户投保时,组织单位应填写投保清单提交保险公司,并将投保清单导入核心业务系统。投保清单应包含以下信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姓名(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联系方式、保险标的坐落地址(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门牌)、房屋结构类型和面积、是否属于三类人群(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保险起期、保险止期、银行账号(农户“一卡通”账户)和被保险人签字等。组织农民投保的基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社区)等单位对上述信息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对当年新增或退出的参保农户信息要作出说明并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坚持集中报案原则,由客户服务专线统一归口受理。发生大面积灾害时,可由基层政府、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社区)等单位代表受灾农户统一报案。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在查勘定损中,应坚持查勘定损到户并做到“及时、准确、透明”。接到报案后,保险公司应会同民政部门立即抽调人员组成查勘小组,于24小时内到达出险现场查勘损失,拍摄查勘照片或摄像,并出具现场查勘报告。对于大范围严重受灾或重大疑难理赔案件,由保险和民政、财政、住建、所在乡镇、村组成联合查勘小组进行查勘定损,协商确定赔付事宜。查勘小组因不可抗力或重大灾害等原因难以按约定时间到达时,应及时与客户联系、说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由基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的,保险公司应通过适当方式定期将查勘定损结果向所有被保险人进行公示。公示影像资料应显示拍摄日期,并上传核心业务系统作为核赔的必要内容。
2.《关于切实做好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二、山区库区农房保险投保的农户数以2014年各县区统计年鉴中所公布的农户数为准,有多处住房的农户限保一处住房,并在承保清册中注明。承保清册由国元保险提供模版,各县(区)民政局应指导各乡镇(街)民政事务所缮制电子版和纸质版清册,有各县(区)民政局汇总后交到国元保险各县支公司作为山区库区农房保险的承保对象。
二、承办机构
乡镇维稳综治办公室(民政)
服务对象
公民
服务条件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为乡镇内具有本地农业户籍且居住在自有房屋农户的房屋;
承保房屋因遭受约定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损失。
服务内容
镇政府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协助保险公司做好宣传推动、承保数据采集、查勘定损以及索赔材料采集、承保理赔公示等相关工作,并协助农户进行承保登记、理赔报案等工作。
六、服务时限
具体时间由保险公司通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八、咨询方式
乡镇维稳综治办公室(民政)电话
68、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审核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办理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专职或者兼职自然灾害信息员。自然灾害信息员负责协助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下列工作:(一)接收和传递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二)收集、报告自然灾害灾情信息;(三)参与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四)宣传防灾减灾知识。第二十四条 恢复重建居民住房的补助对象按照下列程序确定:(一)受灾人员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名。(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补助的对象。(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在其居住的自然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另行组织的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1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10日内完成核定工作。(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的数额、补助物资的品种和数量。
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服务对象
居民
服务条件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
服务流程
1.申请:受灾人员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名。
2.村评议: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织对申请、提名进行民主评议,确定拟补助的对象。
3.村公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在其居住的自然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
4.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另行组织的民主评议确定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拟补助的对象名单、申请或者提名的材料、民主评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材料提交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审核。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在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5.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将审核意见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提交的材料一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六、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电话
69、救济资金物资发放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类)
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救灾款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民救字〔1999〕78号)第七条:乡(镇)救灾款发放程序:乡(镇)民政办提出指标分配到村的方案,乡(镇)政府审定;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提出评发到户的名单和金额,报乡(镇)政府批准后,由村委会张榜公布;救济户凭身份证或私章到民政办领取,或由民政办直接送发到户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八条 自然灾害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本单位的网站,或者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受灾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本组织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的救助资金、物资情况。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本辖区遭受自然灾害的群众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个人向所在村委会提出救济申请,由村委会组织 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救灾救济对象。对评议通过的对象由村委会登记造册,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示救灾救济对象情况。
2.由村委会报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建立台帐,初审并公示。
3.审批:由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报县民政局审批。审批通过后,救灾救济款通过涉农资金 “一卡式”发放,救灾救济物资由乡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登记造册发放。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情况将在村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 。
六、服务时限
具体时间待定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70、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申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办理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服务对象
现役义务兵
申请条件
户口在本辖区,并在本辖区内应征入伍的现役义务兵
申报材料
军人户口簿;
军属在石台县农村商业银行的个人账户;
开户人户口簿、身份证;
入伍通知书。
以上材料均需要带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服务流程
义务兵入伍后,其家属应持入伍通知书等上述申报材料到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登记,镇汇总后上报区县民政局,由区县民政局根据征兵部门提供花名册及入伍通知书,按照社会化发放的原则进行发放。
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电话
71、大病救助初审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直接办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5〕65号)
《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一、救助对象(五)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三、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一)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办法。各地要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等,原则上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执行。对确需到上级医疗机构或跨县域异地医院就诊的医疗救助对象,应按规定履行转诊或备案手续。定点医疗机构要取消救助对象住院押金,推行诊疗费用(挂号费、诊查费、检查费、药费和住院床位费等)优惠减免。医疗救助经办机构要及时确认救助对象,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入院接受治疗。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保险等信息管理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相关部门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实现“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二)重点救助对象和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凭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开展即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或保险经办机构按协议先行垫付,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负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或保险经办机构垫付部分由民政部门据实定期结算。对不按规定用药、诊疗和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县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级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如遇突发性重特大疾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审核、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要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一)具有乡镇户籍(且为二至六条中任何一类人员);
(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三)特困供养人员;
(四)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
(五)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因医疗费用支出超过家庭负担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六)镇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四、申请条件
对重点救助对象(指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不设病种限制。对低收入医疗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实施医疗救助,须是重特大疾病或重症慢性病。
对救助对象经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商业保险等(以下简称“各种保险”)补偿及优抚医疗补助后,仍难以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救助。合规医疗费用可根据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大病保险的有关规定确定。
五、申报材料
1、《救助大病患者申请表》;
2、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票据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报销结算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市三无、孤儿等需提供《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五保供养证》等有效证件或者证明;
5、社会困难家庭需要由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开具收入证明;
六、服务流程
1、救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意见提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
3、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后,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提出民主评议意见,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村(居)务公开栏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
4、对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其他材料一并报乡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审核;
5、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和其他材料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6、县(市、区)民政部门对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填写批准意见和救助金额,发放由市民政局、卫生局统一印制的《城乡困难居民大病医疗救助证》,并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电话
72、出具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办理依据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服务对象
依靠因公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被供养人
申请条件
供养人因工死亡;
被供养人依靠供养人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
申报材料
供养人因工死亡证明;
被供养人与供养人系上述办理依据2中亲属关系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或其他医学、法律证明。
服务流程
1、申请:被供养人提供上述材料到乡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办理申请。
2、受理: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3、办理:经镇社会事务管理办公室审核属实的,开具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材料不属实,不予办理,并告知原因。
办理时限
即办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电话
73、组织公民献血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办理依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二条 有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公民也可以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或直接在血站、血站所设的采血点献血。
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服务对象
行政区域内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
申请条件
献血者应接受国家规定的免费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献血。健康检查合格但拒绝献血的,其检查费用由本人承担。
服务流程
有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公民也可以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或直接在血站、血站所设的采血点献血。献血者一次献血量为200毫升,最多不超过400毫升。两次献血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对无偿献血的公民,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作的《无偿献血证》,有关单位可给予适当补贴。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电话
7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四)参保缴费 1.参保登记。城镇居民按自愿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和未就学的少年儿童,在本人户口所在地(或定居地)的城镇街道、社区办理参保登记,汇总造册后,由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市(区)、县的社会保险经办(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2.《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每年度筹集一次,按自然年度运行。参加人的个人缴费以户为单位于当年的2月底前一次性缴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收缴。具体收缴方式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确定。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全体城镇居民
四、申报材料
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等原件
五、服务流程
1、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镇社事办申请
2、镇社事办指导帮助填写录入相关资料
3、汇总上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电话
75、粮食补贴资金发放公示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4年对种粮农民粮食补贴的通知》五、补贴资金发放办法 补贴资金分解落实到每个农户后,由建制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公示,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再通过财政补贴农民一卡通直接兑付到农户。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业服务所、乡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农民
四、发放办法
补贴资金分解落实到每个农户后,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公示,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再通过财政补贴农民一卡通直接兑付到农户。
五、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
免费
七、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业服务所电话、乡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电话
76、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保障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适龄儿童、少年
四、服务流程
1、大力开展《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工作,使《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家喻户晓,提高社会各界的法律意识,认真履行组织入学的法定职责,依法依规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2.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12条规定,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它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我镇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各学校不得对适龄儿童、少年另行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入学门槛。
3.向应入学对象家长或监护人签发《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通知书》,及时发动乡镇干部、村(居)两委成员和学校教师共同做好督促家长或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并根据学校报送的未入学学生名册,组织乡镇干部、村(居)两委成员和学校教师进村入户做好辍学生的入学动员工作,最大限度提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
五、服务时限
即时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咨询电话: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电话
77、校园安全保障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镇域内所有学生、教师、学校。
四、服务流程
1、组织加强校园周边巡逻、不定期检查校园安全漏洞
2、推进技防、人防、物防措施
3、加强安全知识宣传
4、发放安全责任书,联合家长力量,配合学校切实做好安全教育工作。
五、办理时限
即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电话
78、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六条 学前教育实行省市统筹协调,以县级为主,乡镇(街道)参与的管理体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幼儿接受学前教育。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镇域内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幼儿
四、服务流程
(一)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城镇小区按照国家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努力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
(二)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合理确定生师比,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进行全员培训。
(三)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
(四)强化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
(五)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和年检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制度,形成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合理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坚决查处乱收费。
五、办理时限
即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电话
79、协助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流程
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机制,建立和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制度、规程和标准,明确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经费来源和取费标准,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纳入各级电力企业预算管理,使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有标准可依。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生产管理工作中,与年终考核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考核和同奖惩。定期研究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并将对策和措施纳入到政府工作计划。
五、办理时限
即时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七、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电话
80、乡村医生培训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乡村医生
四、服务条件
取得乡村执业医生证照或拟从事乡村医生职业的人员
五、服务流程
1、摸底登记乡村医生从业人员;
2、制定乡村医生培训工作计划;
3、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培训
六、办理时限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电话
81、教师资格申请相关证明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一)身份证明;(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
五、申报材料
1、身份证明;
2、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3、所在地村(居)委会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镇社事办受理,材料不齐告知一次性补齐,不符合条件,告知不予受理的依据。
2、审查:对申报材料作出调查审理;
3、决定:根据审查结果,出具证明材料。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电话
82、出具宗教教师资格相关证明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应当填写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宗教教职人员应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二)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三)毕业院校出具的毕业鉴定表,以及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个人品行情况材料。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
四、申报材料
1、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宗教教职人员应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书;
2、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个人品行情况材料。
五、服务流程
1、受理:镇社事办受理,材料不齐告知一次性补齐,不符合条件,告知不予受理的依据。
2、审查:对申报材料作出调查审理;
3、决定:根据审查结果,出具证明材料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电话
83、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审核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光荣院管理办法》(民优字〔2011〕62号)第十一条 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人员
五、申报条件:
1、个人申请或代理申请书;
2、身份证明材料;
3、所在地村(居)委会签署意见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镇社事办接受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告知一次性补齐,不符合条件,告知不予受理的依据。
2、初审:镇社事办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实地审查核实,并初审向镇政府报告;
3、转报:经镇政府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县民政局审核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原因;
4、送达:将县民政局审核结果送达申请人,并协助办理入院手续。
七、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县民政局审核批准时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社会事务办公室电话
84、业主大会成立指导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申请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五、服务流程
1、镇社事办接受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告知一次性补齐,不符合条件,告知不予受理的依据。
2、镇政府从相关社区和职能股室抽调人员成立工作组,进驻小区帮助成立业主大会,并主持选举业主委员会。
六、服务时限
15个工作日(不含县民政局审核批准时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社会事务办公室电话
85、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告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权利和义务;(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三)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四)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统计、交流等工作,流入地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入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六)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计生办)、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
三、服务对象
流动人口
四、服务条件
1.离开户籍地县域30日以上(流出人口),流入现居住地30日以上(流入人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0岁以上人口。
2.同城区间人户分离人口除外;婚嫁人员除外;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服军役、在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就学等人口除外。
3.其他特殊情况
(1)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工作人员异地工作,工作地和户籍地不在同一个市或县(市、区)的,在工作地不作为流动人口管理。
(2)在现居住地购置房屋并常住的,省内户籍人员按照《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试行)》口径管理,省外户籍人员纳入流动人口管理。
(3)随同父母或其他亲属流入到现居住地的非成年人员,纳入流动人口统计管理。
(4)对其他未明确流动人口统计管理口径的人户分离人员,市里异地居住的,由市协调后统一管理口径;跨市人户分离居住的,由两市先协商,不能解决的报省流动人口处协调解决。
五、服务流程
按照“分类管理,突出重点”要求,对全员流动人口分为重点人群和非重点人群。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为重点服务管理人群,应及时采集流动信息和计划生育信息,按月更新流动人口数据库,做好信息交流和相关随访服务。
未婚人员、退出育龄期妇女、男性流动人口为非重点人群,实行定期采集,每季度末更新流动人口数据库。
所有流动人口均为卫生计生服务对象,要根据流动人口的需求,及时做好法律法规、健康教育、优生优育等方面的宣传咨询服务,落实卫生计生公共服务均等化。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计生办)电话、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电话
86、孕前优生健康免费检查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
(四)服务机构和服务方式。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各项服务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同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参与。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委托同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免费检查,按同等标准结算费用。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确定当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定点服务机构。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牵头、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参与,发挥计生流动服务车功能,派出服务人员在乡(镇)提供服务,乡级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和村级计划生育专干配合实施。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31号)
四、服务机构与人员要求
(一)服务机构要求。
1.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并须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委托同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配合指定的县级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服务,主要承担健康教育、采集基本信息、病史询问、一般人群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等任务。有条件的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承担部分临床检查项目。
3.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室收集辖区内计划怀孕的夫妇信息,协助县乡服务机构开展健康教育,组织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自愿到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服务机构接受检查。收集报告早孕及妊娠结局线索.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计生办)、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
三、服务对象
已婚夫妻
四、服务条件
已婚育龄妇女,且符合政策可再生育。
五、服务流程
1.摸底:由村(居)摸底辖区内已婚育龄妇女,并筛选出符合政策可再生育的家庭。
2.确认:由计划生育办公室、计划生育服务所确认资格名单。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计生办)电话、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电话
87、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基本原则: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管理,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从城镇居民的实际情况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中央确定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省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意见,试点县(市、区,以下简称试点县)人民政府制定实施办法和实施细则,实行属地管理。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劳动保障)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五、服务流程
1、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携带本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户籍地所在村(社区)申请参保登记。在村委会填写参保表一、选择缴费档次。
2、村协办员检查签字加盖公章并上报材料至镇劳动保障事务所。
3、镇事务所复审盖章、参保信息录入系统,并按时限将材料上报县居保机构。
4、县举办机构对参保信息复核比对确认,建立个人账户、材料归档备案。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劳动保障)电话
88、《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工作。街道(乡镇)、社区受委托可承办相关业务;第六条: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业服务所
三、服务对象
发放对象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具体包括:
1、进行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
2、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
3、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
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规定的其他劳动者。
四、申请条件
城镇常驻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且处于无业状态。
五、申报材料
1、从学校毕业或肄业没有就业经历的,提供毕业(肄业)证明。
2、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3、个体业主等劳动者停止经营的,提供工商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止经营或注销登记证明。
4、劳动者失地(失林)的,提供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
5、退役未纳入统一安置的,提供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
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教的,提供司法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7、进城务工人员(含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提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的证明(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8、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员携带上述所需资料,到乡镇社会事务管理和保障所提交申请;
2、审核:经办人员将对申请人员情况及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给予受理,并上报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3、发放: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证后直接发放,镇受托分解发放。
七、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内办结核发手续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业服务所电话
89、《就业失业登记证》补发换发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受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换发过程中,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信息、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还要将其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证件编号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它记载事项”中。如《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以相关部门记录为准。
2、第三条《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制度。《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书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第三十一条《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予以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告,遗失的以登报挂失方式公示,经原发放机构核实后予以补发。
3、第三十四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换发、补发和年审均不得向劳动者收费。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业服务所
三、服务对象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或《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人员。
四、申请条件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或《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人员。
五、申报材料
《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
六、服务流程
1、《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相关记录页面记载内容已满的,向乡镇乡镇政府社会事务管理和保障所申请换发;经社会事务管理和保障所审核后上报至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后换发《就业失业证》。
2、《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遗失的以登报挂失方式公示,经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实后予以补发。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业服务所电话
90、就业援助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第四十一条: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第四十四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业服务所
三、服务对象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已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
(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经原劳动部门批准招录用的集体企业职工下岗失业的。
(四)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五)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含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且就业确有困难的“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
(六)符合相关规定的残疾人。
(七)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
(八)其他人员: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就业确有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毕业两年以内、连续6个月未就业且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高校毕业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定的其他就业援助对象。
四、申请条件
城镇居民家庭内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
五、申报材料
(一)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或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证明。
(二)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安置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或国有企业下岗失业证明,一次性安置协议书。
(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或集体企业下岗失业证明。
(四)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证明。
(五)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证明(一次性安置协议书)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的证明。
(六)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
(七)就业困难的失地(失林)劳动者:国土资源或林业部门出具的征用土地(林地)证明,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
(八)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家庭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毕业证书,连续6个月未就业证明。
(九)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六、服务流程
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由本人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社区、居委会核实并张榜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由乡镇劳动保障所审核后报石台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页签章注明。
七、办理时限
即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业服务所电话
91、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业服务所
三、服务对象
就业救助对象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服务对象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四、申请条件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或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
五、申报材料
就业救助所需材料:享受低保的长期失业人员提供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证明,连续失业12个月以上的证明;大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证明(一次性安置协议书)或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2个月以上的证明。
六、服务流程
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乡镇政府社会事务管理和保障所提出,石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业服务所电话
92、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具体对象确定的程序为,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申请,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研究公示后,经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2、《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关于石台县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业服务所
三、服务对象
在本县范围内,自2005年6月12日起经依法批准被征收或征用土地后,失去全部农用地或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资源将耕地交回本集体经济组织后不再占有农用地或耕地且被政府无法给予安置,征地时年满16周岁以上的在册农业人口。
四、申请条件
1、被征地农民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每人每月领取120元基本生活费补贴。在本暂行办法实施以前,已达到和超过上述年龄者,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按本款规定办理,并从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次月起领取。
2、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同时按规定享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3、被征地农民及其未成年子女可凭被征地有关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农转非”户口,办理机关只收工本费,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4、被征地农民转为非农业人口且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依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规定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5、被征地农民转为非农业户口后,凡符合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条件者,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上述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享受基本生活补贴待遇。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不能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仍可按第一条享受基本生活保障。
五、申报材料
个人申请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土地经营权证书
六、服务流程
1、被征服农民本人申请;
2、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全体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公示;
3、乡镇人民政府审查;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社会事业服务所电话
93、戒毒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援助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业服务所
三、服务对象
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且难以实现就业或生活困难的戒毒(康复)人员
四、服务条件
戒毒(康复)人员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且难以实现就业或生活困难
五、服务流程
1、调查摸底:镇政府社会事务管理和保障所通过采取走访调查的方式对辖区内的戒毒(康复)人员进行全面调查,掌握其就(失)业情况和家庭生活情况,并登记造册,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建立就业援助实名制台账。
2、分类帮扶:对纳入就业援助帮扶的戒毒(康复)人员,结合其实际所需帮扶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计划,实行分类帮扶:免费提供失业登记、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政策宣传、小额担保贷款办理等就业服务及劳动保障信访、监察、维权服务;及时帮助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戒毒(康复)人员落实就业岗位;对有培训愿望的戒毒(康复)人员要积极组织开展相关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戒毒(康复)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对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戒毒(康复)人员提供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等创业帮扶服务。
3、落实扶持政策:对符合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条件的戒毒(康复)人员或招用戒毒(康复)人员就业的用人单位,要积极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岗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及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政策。
4、动态管理:对已登记的就业援助对象开展回访,建立跟踪回访制度。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业服务所电话
94、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服务,鼓励和扶持职业培训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并组织残疾人定期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业服务所
三、服务对象:
残疾人
四、服务条件:
1、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2、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
3、有劳动就业能力;
4、有劳动就业需求;
5、具有乡镇户籍。
五、服务流程:
(一)制定本地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在上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同级残联就业部门指导下,组织实施行政区域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对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进行资格认定,为用人单位享受政策、安置残疾人就业提供服务;
(四)组织开展残疾人劳动力资源和社会用人单位用工需求调查,发布残疾人求职信息和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受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就业与失业统计;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鉴定;
(五)组织开展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残疾人就业指导员业务培训;
(六)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开展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职业技能培养和职业康复劳动提供服务并进行技术指导;
(七)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心理咨询、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康复训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行为观察跟踪服务,开发残疾人就业岗位,帮助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为用人单位提供支持性服务;
(八)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制度,协助残疾人职工和用人单位处理好劳资关系,指导用人单位建设方便残疾人职工的无障碍环境;
(九)为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提供信息、技术、培训和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和服务;
(十)建立完善残疾人就业信息网,并纳入同级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实行信息共享。建立城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中心和残疾人就业信息监测点,发布辖区残疾人就业信息综合数据和分析报告,并按相关规定上报数据。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社会事业服务所电话
95、农村老放映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初审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为农村老放映员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广字〔2014〕34号)三、认证办法 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县(市、区)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四)审核结果在乡(镇)、村及县电影公司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的市农村老放映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新闻出版广电、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六)县(市、区)根据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工龄补助。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业服务所(文化广播电视站)
三、服务对象:
农村老放映员
四、申请条件:
进行身份和工龄认定的农村老放映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现为乡镇户籍,仍为农民身份。
2. 1993年12月31日以前登记在册,被乡镇(公社)正式选用的农村电影放映人员。
3.达到60周岁。到2016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的,从2017年1月1日起享受工龄补助;到2016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
4.达到领取年龄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5.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农村老放映员,不进行认定。五、申请材料:申请表(现场填写),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农村老放映员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电影放映人员证、电影放映技术资格证、电影放映单位登记证中的一证,或当年被乡镇(公社)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选用的有关文件)。
五、服务流程:
1.个人申请。乡镇社事所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农村老放映员身份认定政策和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农村老放映员。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事所提出申请,并提供能证明其农村老放映员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电影放映人员证、电影放映技术资格证、电影放映单位登记证中的一证,或当年被乡镇(公社)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选用的有关文件)。
2.受理登记。乡镇社事所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
3.初审公示。乡镇社事所应集中收集本乡镇(街道)农村老放映员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社事所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镇文化站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乡镇社事所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分别在乡镇(街道)和村(居委会)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1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社事所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1周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社事所将辖区内农村老放映员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报县(市、区)工龄补助办公室审核。
六、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社会事业服务所(文化广播电视站)电话
96、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初审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为老兽医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办〔2014〕95号)三、认证依据和办法 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县(市、区)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四)审核结果在乡(镇)、村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的市老兽医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农业、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六)县(市、区)根据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工龄补助。
二、承办机构:
乡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农村老兽医
四、申请条件:
进行身份和工龄认定的农村老兽医,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为乡镇户籍。
(二)1996年12月6日以前,曾经在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农牧部门批准设立的公益性的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机构(系指县、乡镇畜牧兽医站、家畜检疫站、品种改良站等机构)并由乡镇及以上机构聘用的,在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岗位上直接从事兽医工作满1年的。
(三)达到60周岁。到2016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的,从2017年1月1日起享受工龄补助;到2016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
(四)达到领取年龄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五)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农村老兽医,不进行认定。
五、申报材料:
申请表(现场填写),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
六、服务流程:
1.个人申请。乡镇社事所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认定政策、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农村老兽医。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农村老兽医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
2.受理登记。乡镇社事所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
3.初审公示。乡镇社事所应集中收集本乡镇(街道)农村老兽医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兽医站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镇社事所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乡镇社事所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分别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社事所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社事所将辖区内农村老兽医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报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审核。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乡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电话
97、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初审转报
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为农村老拖拉机手发放工龄补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办〔2014〕97号)认证办法,人员身份和工龄的认定程序:(一)个人向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报县(市、区)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县(市、区)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四)审核结果在乡(镇)、村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情况及依据。(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设区的市老拖拉机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报省农业、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六)县(市、区)根据批准备案的名单发放工龄补助。
二、承办机构:
乡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农村老拖拉机手
四、进行身份和工龄认定的农村老拖拉机手,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为乡镇户籍。
(二)2007年7月20日以前曾在基层农机化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包括农机管理服务站、国营拖拉机站、人民公社拖拉机站等,下同)从事农业机械管理、操作、维修等工作满1年以上。
(三)达到60周岁。到2016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的,从2017年1月1日起享受工龄补助;到2016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
(四)达到领取年龄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五)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农村老拖拉机手,不享受认定。
五、申请材料:
申请表(现场填写),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个人申请。乡镇社事所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政策、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农村老拖拉机手。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认定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
受理登记。乡镇社事所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
初审公示。乡镇社事所应集中收集本乡镇(街道)农村老拖拉机手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社事所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镇社事所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乡镇社事所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分别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社事所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社事所将辖区内农村老拖拉机手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报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审核。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乡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电话
98、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初审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皖农办〔2014〕128号)第十三条 初审公示。乡镇认定办公室应集中收集本乡镇(街道)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乡镇认定办公室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分别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辖区内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报县(市、区)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二、承办机构:
乡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农村老农民技术员
四、申请条件:
享受身份和工龄认定的农村老农民技术员,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现为乡镇户籍。
(二)2007年7月20日以前曾在基层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从事农技推广等工作满1年以上。
(三)达到60周岁。到2016年12月31日,已满60周岁的,从2014年1月1日起享受工龄补助;到2016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从达到60周岁次月起享受工龄补助。
(四)达到领取年龄时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
(五)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农村老农民技术员,不享受认定。
五、申请材料:
申请表(现场填写),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
六、服务流程:
个人申请。乡镇社事所采取公告等多种形式,将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政策、工作流程,告知辖区内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符合条件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社事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证明其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的原始材料。
受理登记。乡镇社事所受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一人一卷,建立档案。
初审公示。乡镇社事所应集中收集本乡镇(街道)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社事所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镇社事所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乡镇社事所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分别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社事所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社事所将辖区内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报县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七、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乡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电话
99、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初审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教育厅 财政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三条 初审公示。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应集中收集本乡镇(街道)原民办教师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考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荃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分别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原民办教师原任教学校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认后,由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辖区内原民办教师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报县(市、区)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业服务所
三、服务对象:
乡镇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
四、申请材料:
有下列条件之一,可作为农村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及教龄认定的材料:
(一)教育体育局保存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花名册等相关资料。
(二)县、乡(镇)财政部门保存的原民办代课教师补贴发放表或工资发放表。
(三)县档案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其原民办代课教师工作经历的相关资料。
(四)原任教学校及其主管部门保存的能反映原民办代课教师的有效信息资料,如工资或补贴津贴表、分工表、考勤考核表、与教育教学有关的荣誉证书等。
(五)个人提供的并经乡(镇)认定工作小组核实的能证明其原民办代课教师身份和任教年限的有效原始材料,如民办教师证(代课证)、聘书、照片、备课笔记、教案及上款所述的原始资料等。
对于经多方查找确实没有物证,或物证不充分的,采取组织查证的方式进行认定。
五、服务流程:
(一)个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向镇社事所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二)受理登记。镇社事所受理登记原民办代课教师提交的各种材料,对个人提交的材料建立档案,并进行审查汇总。
(三)调查核实。镇社事所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条件人员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对材料不完整的要联系本人补齐;对不能提供有效原始证据材料或原始证据材料不全的人员,由本人提供3人以上证人证词。证明人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条要求:(1)3人以上;(2)当事人从教期间与其有过工作接触的原任教学校领导、同事、学生、原任教学校所在学区或乡镇干部等(本人亲属除外);(3)现仍为国家公职人员。证明人需签字画押,对所证明内容承担责任。
(四)公示上报。镇社事所调查核实后,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原任教学校及其所在乡、村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他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按照“被举报人举证”的原则,由被举报人补充证明材料。本人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由本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教委负责对新增证明材料进行调查取证并再次审核确定,然后将审核后的信息重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还有异议的,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举报人或本人提供证明材料,由县认定工作小组终审确认。
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县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六、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业服务所电话
100、组织和指导农村文化活动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二)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指导村文化室(文化大院、俱乐部等)和农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业服务所(文化广播电视站)
三、服务对象:
乡镇范围内村文化室和村民自办文化组织
四、服务流程:
(一)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程序
1、申请人到镇社事所领取文化场所审核登记表,并如实填写。
2、镇社事所接到登记表后,一周内到现场核实经营场所,并加具体意见。
3、将登记表连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履历、任职资格证明、场地证明、申请报告、工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文件、管理制度等资料,报县文化局审批。
(二)组织全镇重大艺术性活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文化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收集整理民间文化艺术遗产。
五、服务时限:
正式受理后,材料齐全当日受理当日办理。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业服务所(文化广播电视站)电话
101、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 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四)在县级图书馆的指导下,开办图书室,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五)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业服务所(文化广播电视站)
三、服务对象:
乡镇范围内图书室,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
四、服务内容:
图书室:
1、要树立“服务第一,读者至上”,全心全意为读者服务的思想。
2、负责图书、报刊杂志的管理及装订修补等维护保养工作。如有丢失、损坏图书及超期未还者,要按有关规定索赔。
3、负责办理书刊的借阅、流通及各项统计工作。室内藏书及各种物品每半年定期清点一次。
4、负责图书目录的检查、维护和指导读者使用图书目录,书刊排架要准确整齐、便于检索。
5、负责解答读者提出的咨询问题。
6、负责搞好室内卫生和安全保护工作。
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
1、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室是公益性的文化信息服务场所,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原则,不得实行经济承包、挂靠经营等方式变相经营,不得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活动,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室主要为群众提供电子文献的阅读和查询,有关信息、多媒体资料的浏览和查询等服务。
3、工作人员要按章操作使用本室设备及声像资料;该室设备及声像资料仅限室内使用,一律不得外借。
4、不得在文化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室播放、收听、收看、拷贝有关淫秽、迷信、反动等不健康的内容或向他人发送恶意的挑衅的邮件和商业广告。
5、读者和观众不得对本室计算机的软件设置做任何更改。要爱护室内一切设备,自觉维护设备安全,人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必须赔偿损失。
6、不随地吐痰,禁止吸烟,禁止大声喧哗。举止文明,保持室内安静卫生。
7、工作人员下班前,要按操作规程关闭电脑、电源,关好门窗,注意安全。交接班时,要做好设备检查和交接登记。
五、服务时限:
即办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业服务所(文化广播电视站)电话
102、提供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帮助
服务指南
(依法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二、承办机构:
乡镇党政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人
四、服务条件: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申请书(现场填写);
(二)文物保护单位所有权的证明材料;
(三)出资修缮的政府有关部门签署的修缮情况说明及意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携带文物以及文物所有权的证明材料到当地社事办申请。
2.社事办受理,对文物进行检查,可以修缮的及时进行修缮,无力修缮的向上级有关部门及时反馈。
七、办理时限:
即办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咨询电话:
乡镇党政办公室电话
103、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全民健身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健身活动,并为青少年、儿童的体育健身活动给予特别保障,为老年人和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鼓励公民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开展体育健身活动。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发展社会体育组织和体育骨干队伍,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结合本地特点,组织开展适合不同人群参加的全民健身活动。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业服务所(文化广播电视站)
三、服务对象:
乡镇居民
四、服务流程:
1.加大宣传力度,切实增强全民健身意识。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墙报、体质监测、健康咨询和科普讲座以及“体育下乡”等形式,广泛宣传《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全民健身条例》、推广普及科学健身方法,全力营造全民健身浓厚氛围,努力提高全体村民对全民健身的认知度,让“每天锻炼一小时,健康生活一辈子”的理念深深植入广大村民心中。要通过广泛的宣传,极力倡导村民人人喜爱并参加一项健身活动,提高体育人口比例。
2.加大资金投入,配套完善全民健身设施。要按照“一市一馆、一乡一中心、一村一场”的目标要求,加大群众身边的体育设施建设投入,充分发挥项目带动效应,促进全民健身运动持续发展。要保证每个村至少有一个健身广场,社区、居民小区要有健身路径和健身小广场。同时,鼓励社会民间资本投入健身场馆建设,大力发展体育产业;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参与体育市场的开发,从而在更大更广的程度上推进全民健身运动的发展。
3.健全体育组织网络,提升全民健身服务水平。一是加强群众身边的体育组织建设,注重群众体育组织建设向村、社区、小区延伸,按照健身人群不同需求,建立小型化、多元化的群众体育组织,实现全民健身活动中“有组织管事”。二是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要高度重视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的建设与培养,不仅在量上要按照总人口5%的比例配备好社会体育指导员,更要在质上加强培训与提高,保障其具有较好的服务技能与水平,使这支队伍能切实担负起村民健身的指导、服务等职能职责。三是增强体育协会的服务功能,指导帮助各类体育协会加强自身建设,完善运行机制,提升服务水平,使体育协会组织在推进我镇全民健身计划的实施中能够发挥更大更好的作用。
4.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健身计划的实施。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全民健身工作,进一步完善全民健身计划,并力促计划的付诸实施。要把推进全民健身计划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做到群众体育与各项工作协调发展;体育部门要加强指导,并充分发挥各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在开展群众体育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切实把全民健身活动落到实处。各单位要把居民体质的增强与健康水平的提高作为关心群众生活、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为人民谋福祉的大事抓紧抓好。要凝聚各方面力量,形成体育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我镇全民健身运动的蓬勃开展。
5.结合学校体育场馆向社会开放和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健康的工作要求,大力实施“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计划,切实提高青少年学生的身体素质。
五、服务时限:
即办
六、收费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业服务所(文化广播电视站)电话
104、组织开展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和帮教工作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5号)和《安徽省刑释解教人员职业培训与过渡性安置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皖安办发〔2009〕8号)文件。
2、《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三、(一)各级党委、政府应当重视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把做好这项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街道、乡镇党政基层组织,要承担起具体组织落实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街道、乡镇专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副职,要把协助党委、政府做好这项工作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
3、《安徽省刑满释放人员衔接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二、承办机构
乡镇维稳综治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刑满释放及社区矫正期满人员
四、服务条件
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三年之内,没有生活出路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员。
五、服务流程
(一)准备阶段
1、通知接受: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解除劳动教养人员通知书》后,应当在一周内通知刑释解教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街乡司法所);
2、建立个人档案:镇(乡)司法所根据预防通知书对帮教对象进行登记并对帮教情况进行纪录;
3、建立帮教小组:每一名释解人员均成立一个相应的帮教小组,小组成员由责任民警、居(村)委会和释解人员亲属等组成,帮教小组在街乡司法所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实施阶段
1、申报户口工作:在规定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道,并按照规定办理入户手续;
2、落实见面教育,谈话、家访;
3、司法所指导帮教小组开展工作;
(三)重点监控阶段
司法所和帮教小组对列入重点人管理范围的释解人员要重点管控。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维稳综治办公室电话
105、开展禁毒教育和禁毒宣传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禁毒办发〔2010〕1号)13.依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禁毒教育进农村,提高农民禁毒法制观念。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立足农村有线广播、墙报宣传栏等宣传阵地,抓住农贸集市、节假日等有利时机,在人群集中地点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禁毒宣传教育,帮助广大农民特别是返乡农民工识毒、防毒、拒毒,免受毒品侵害。乡镇和村广播室要定时播放禁毒教育内容;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要做到乡乡有禁毒音像宣传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手册。党委宣传、教育行政、公安、卫生行政、司法行政、农业、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共青团等部门要结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法律进乡村”活动和农家书屋、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开展禁毒宣传资料、禁毒文艺、禁毒电影进农村活动;要把毒品预防知识纳入农村党员和农民职业教育内容,借助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和农村职业教育培训网络,面向农村开展禁毒教育。禁毒、农业、林业、民政、公安等部门要指导基层组织、单位在可能种植毒品原植物地区,深入开展禁种宣传,增强群众禁种意识,防止罂粟种籽落地。
二、承办机构
乡镇维稳综治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全体公民,将青少年、流动人口、毒品问题严重地区人员、有涉毒行为人员作为禁毒宣传教育的重点人群。
四、服务条件
常规活动
五、服务流程
1、全面推动禁毒教育进学校,帮助学生树立远离毒品、健康成长的观念。教育行政、禁毒、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共青团等部门、组织要充分发挥学校的主阵地作用,深入开展中小学生毒品预防专题教育,按照《中小学生毒品预防专题教育大纲》要求,分阶段开设禁毒课程,切实做到教学计划、教学材料、课时、师资“四到位”,巩固“学生不吸毒、校园无毒品”的成果;要积极推进在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小学的毒品预防教育工作。
2、全面推动禁毒教育进社区,提高社区禁毒宣传教育服务能力。共青团组织要继续深化“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行动”,结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有针对性地面向社区闲散青少年和进城务工青年开展禁毒宣传教育;要依托青少年法律学校、青少年维权服务站、青少年维权服务岗、进城务工青年培训学校等阵地,组织重点青少年群体开展禁毒宣传教育及生活技能训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禁毒部门要结合“无毒社区”创建活动和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工作,以社区为依托,针对毒品问题严重地区、城中村、城镇周边聚居常住人员、流动人员及下岗失业人员开展禁毒宣传教育,预防和减少涉毒违法犯罪行为发生。民政、司法行政、教育行政、卫生行政、文化、公安、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织要指导基层组织将社区禁毒宣传教育纳入社区建设和管理,配合开展“无毒社区”创建和社区禁毒宣传教育工作;要组织禁毒宣传教育辅导员、社区志愿者、禁毒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居民等力量,积极参与禁毒教育进社区活动,逐步壮大活跃在社区、热心禁毒教育和戒毒帮教的禁毒志愿者队伍。共青团组织要继续深化“社区青少年远离毒品行动”,结合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有针对性地面向社区闲散青少年和进城务工青年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3、全面推动禁毒教育进家庭,完善家庭自我教育、自我防范功能。妇联组织要以“平安家庭”创建为依托,继续做好“无毒家庭”创建工作,深化“不让毒品进我家”活动,广泛开展面向家庭的禁毒教育,使毒品预防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进一步扩大“无毒家庭”覆盖面,积极引导家庭成员开展防范涉毒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推动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毒品预防教育;要加强妇女禁毒协会和巾帼禁毒志愿者队伍建设,以单亲家庭、流动人口家庭、涉毒家庭和妇女为重点,会同社区民警、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工作力量,深入居民家庭开展有针对性的禁毒教育和帮教活动;要利用家长学校和家庭文明指导中心等阵地,组织禁毒志愿者、家长、戒毒专家和青少年参加禁毒讨论会和培训班,提高家庭防范毒品意识,帮助克服家人吸食毒品的危机和困难。
4、全面推动禁毒教育进单位,帮助职工和个体劳动者认识和预防毒品危害。工会组织要继续深化“职工拒绝毒品‘零计划’行动”,利用健全的工会组织网络,引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加强面向本系统、本单位职工的禁毒宣传教育,广泛开展创建“无毒单位”活动。
5、全面推动禁毒教育进场所,提高流动人口和戒毒人员抵御毒品能力。各级党委宣传、禁毒、公安、卫生行政、民政、司法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织要结合各自业务工作,深入开展面向无业人员和流动人口的禁毒宣传教育。要重点在公共场所推进禁毒“流动课堂”活动,广泛发动禁毒志愿者,采取流动宣传车、宣传小分队等形式,深入毒品问题严重地区以及繁华街区、交通枢纽、大型建筑工地等复杂场所,开展经常性的禁毒咨询和宣讲活动。
6、依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禁毒教育进农村,提高农民禁毒法制观念。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立足农村有线广播、墙报宣传栏等宣传阵地,抓住农贸集市、节假日等有利时机,在人群集中地点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禁毒宣传教育,帮助广大农民特别是返乡农民工识毒、防毒、拒毒,免受毒品侵害。乡镇和村广播室要定时播放禁毒教育内容;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要做到乡乡有禁毒音像宣传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手册。
六、服务时限
长期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维稳综治办公室电话
106、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四款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二、承办机构
乡镇村镇建设服务所(水利)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五、服务流程
划分饮用水源保护区,并设立标志以明确保护区边界,进行警示和提醒,保护饮用水源。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村镇建设服务所(水利)电话
107、建设、维护公用路灯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十四条:公用路灯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建设,并负责运行维护和交付电费看,也可以委托供电企业代为有偿设计、施工和维护管理。
二、承办机构
乡镇村镇建设服务所(村镇建设)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个人(公民)
四、服务条件
辖区内需建设、维护公用路灯
五、服务流程
(一)路灯的建设
1、道路照明灯型的选型与设计,报经县政府批准后,由相应单位组织实施。公共建筑夜景亮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公共建筑产权单位在楼体夜景亮化申请执行路灯电价前,应经县房产局与供电公司审核同意,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对新建、改建的路灯,经由县政府批准,按照管理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分头组织实施。
3、县城路灯建设,由县政府负责投资,纳入政府采购;新建居民住宅小县的路灯(不含楼道)建设,其建设费用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并负责建设;已建住宅需新建路灯(不含楼道),其建设费用自筹解决。
4、新建和改建的路灯必须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范,应当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光源和新工艺,采取相应的防火、防漏电等安全措施,做到美观、整洁、牢固、安全。
5、路灯的新建、改建工程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二)路灯的管理和维护
1、路灯的管理和维护坚持安全第一,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路灯的完好、运行正常。
2、路灯的管理维护,按照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由相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分头组织实施。
3、县管道路的路灯管理和维护,由县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维护;
4、新建居民住宅小县、已建居民住宅小县的路灯(不含楼道)维护和管理由业主委托物业公司或者路灯公司负责,其管理和维护费用从物业管理费支付。
5、路灯的维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照明设施维护技术规范进行维护。
6、管理维护要保持灯具的清洁和美观,保证设备完好率在95%以上,路灯亮灯率在主要道路98%以上、次要道路在96%以上,并使照明的照度与亮度达到规定的标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村镇建设服务所(村镇建设)电话
108、村级道路畅通工程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4]19号):九、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19.村级道路畅通工作。加快重点县危桥改造和安全防护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公路安全水平和服务能力。到2015年,贫困地区县城通二级及以上高等级公路,农村公路养护机制基本建立并不断完善,实现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班车。到2020年,实现具备条件的村民组通沥青、水泥路和通班车。
二、承办机构
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
未达到规定技术标准的道路。
五、服务流程
1、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大会,确定道路畅通工程有关事项;
2、乡项目办编制农村道路畅通工程实施方案,报县扶贫办批准;
3、进行招投标;
4、乡政府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5、竣工验收;
6、签订道路维护管理协议;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电话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二、承办机构
乡镇维稳综治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男兵征集对象以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为主,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高学历青年和应届毕业生入伍。征集的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征集的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女兵征集对象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已被普通高校录取未报到入学的学生也可以征集。同等条件下,优先征集高中应届毕业生。
四、申请条件
年龄条件:男青年为2015年年满18至22周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可以放宽至24周岁,初中文化程度男青年不超过20周岁。女青年为2015年年满18至22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高中毕业生入伍。
政治条件:按照新修订的《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和有关规定执行。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必须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人民军队,遵纪守法,品德优良,决心为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而英勇奋斗。
身体条件:按照新修订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身高,男青年不低于160cm,女青年不低于158cm,条件兵另行规定。体重,标准体重kg =(身高cm-110),男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青年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视力,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矫正视力不低于4.8且矫正度数不超过600度,条件兵另行规定。血压,收缩压:90-140毫米汞柱;舒张压:60-90毫米汞柱。心率,每分钟60至100次之间。
五、申报材料
1、《应征报名表》
2、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3、一寸免冠证件照5张
六、服务流程
1、按照县、市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对本地区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和政治、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要求本人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相关表格
2、镇武装部审核,对提供的资料齐全的,及时上报县武装部。对于不合格的,告知不合格原因,需补充提交的相关材料
3、县武装部复审,审核结果及时告知镇武装部
4、镇武装部将最终结果反馈给征兵对象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乡镇维稳综治办公室
110、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十条第二款: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划分土地利用区,根据土地使用条件,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并予以公告。
二、承办机构
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乡镇国土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五、申报材料
提交申请书、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1、申请: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户口或组织机构代码。
2、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说明理由。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3审查:承办科室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
4、决定:作出准予确认的决定,制作相关文书
七、办理时限
无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电话、乡镇国土所电话
111、城镇“三无”人员信息核实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福函〔2011〕180号)第六条:城镇“三无”人员的认定和接收:(一)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二)城镇“三无”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其中未成年人认定和接收参照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二、承办机构
乡镇维稳综治办公室(民政)
三、服务对象
无财产、无赡养或抚养、无经济来源的人员。
四、申请条件
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材料的形式和内容均符合要求,办理部门予以批准。
五、申报材料
1. 申请人提供户口页(总页、增减页、分页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 财产登记等相关证明。
六、服务流程
1.凭相关材料交镇民政所,填写申请表(写明本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是否结婚、是否有配偶、是否生育子女、是否捡拾报养孩子、是否抚养再婚子女,若孤儿需提供父母所死亡的依据等)。
2.镇民政所将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者,再报县民政局审批。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乡镇维稳综治办公室(民政)
112、临时救助审核转变服务指南
(依法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2、《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临时救助的申请,原则上应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及家庭生活状况调查,应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23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对象的审核工作。
二、承办机构
乡镇维稳综治办公室(民政)
三、服务对象
临时救助人员
四、申请条件
由于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五、申请材料
(1)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患危重疾病家庭须提交医院的诊断病历、各类医疗保险补偿报销费用凭证、医疗救助报销凭证及医疗费用发票;
(3)因意外伤害须提交本人人身意外伤害或事故处理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
(4)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须提供火灾现场有关照片或消防部门出具火灾认定证明等材料;
(5)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须提交在校读书证明或学校录取通知书及有关原因导致上学困难证明;
(6)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的,需提供委托书。
六、服务流程
1、申请: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可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人户分离家庭向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理提交申请,。
2、受理:乡镇(街道)工作人员组成核查组,开展入户核查。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由乡镇(街道)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居住地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及时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3、发放:对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进行打卡发放。
七、服务时限
受理后30天完成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乡镇维稳综治办公室(民政)电话
113、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初审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二)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二、承办机构
乡镇维稳综治办公室(民政)
三、服务对象
烈士子女
四、申请条件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五、服务流程
1、个人申报:凡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
2、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办事处复核(复印件核对后需盖章确认),并做好登记表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将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信息采集表、人员花名册等材料上报民政局优抚股,待局里审查结束后再将个人证件原件退还申请人;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本人。
3、会审认定:民政局成立审核小组,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逐个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维稳综治办公室(民政)电话
114、孤儿生活费申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民福函〔2011〕81号)第九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
二、承办机构
乡镇维稳综治办公室(民政)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孤儿
五、服务流程
1、申请:提出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
2、受理:乡镇民政事务所对提交申请进行初审并报县民政局审核。
3、发放:对符合条件的进行打卡发放。
六、服务时限
受理后15天完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维稳综治办公室(民政)电话
11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证明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教育厅、财政厅《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二、承办机构
乡镇维稳综治办公室(民政)
三、服务对象
家庭生活贫困的在校生
四、申请条件
家庭生活贫困的在校生取得证明后可进行申请认证。
五、申报材料
1、《高等学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需加盖村委会公章和乡镇民政部门公章方为有效)
2、贫困证明中要求明文出现学生名字,并且要求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名字完全一致,不能用同音字、不规范简写字代替,不能有错别字。学生名字不得涂改。
3、贫困证明中明文出现“家庭经济困难,望学校照顾”字样。
六、服务流程
1、农村户口学生需盖齐所在村委会和镇民政所公章后到县民政局加盖公章。
2、城镇户口学生需盖齐父母(其中一位)单位公章和镇公章后到县民政局加盖公章。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乡镇维稳综治办公室(民政)电话
116、秸秆禁烧宣传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75号):二、工作任务。(四)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焚烧秸秆的危害和秸秆综合利用的益处,切实增强农民群众的主动参与意识。要充分发动群众监督秸秆禁烧工作,鼓励举报焚烧秸秆行为,并对秸秆焚烧严重地区予以曝光。
二、承办机构
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乡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
辖区内秸秆焚烧前
五、服务流程
1、启动秸秆禁烧宣传活动;
2、科学统筹安排;
3、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秸秆禁烧宣传教育活动,镇宣传部门采取各种方式,大力宣传秸秆禁烧的意义、方针、政策;各村委会要充分发挥村级管理的优势,搞好秸秆禁烧宣传,增强村民秸秆禁烧意识。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电话、乡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电话
117、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对象初审转报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通知》(皖农科〔2016〕51号):二、重点工作:(一)确定培训对象。1.职业农民培训。培训对象遴选遵循立足产业、农民自愿的原则,由县农委按照个人申请、村委推荐、乡镇初审、县农委确定的程序择优确定。
二、承办机构:
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乡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
具有培训接受能力的新型农民
五、服务流程
1、摸底登记参加培训人员;
2、制定培训工作计划;
3、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培训
六、办理时限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电话、乡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电话
118. 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推行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二、承办机构:
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乡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
辖区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主体
五、服务流程
根据乡镇实际情况,制定节水灌溉推行计划,鼓励节水灌溉,以及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六、办理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电话、乡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电话
119、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承办机构:
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乡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根据乡镇实际情况,制定农业技术推广服务计划;
2.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农业技术推广;
六、办理时限
无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经济发展办公室电话、乡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电话
12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资格初审及受理咨询、查询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4〕23号):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第二章参保登记第八条: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对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社保机构。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乡镇社会事业服务所
三、服务对象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四、申请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五、服务流程
1、申请:填写参报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受理:乡社会事务办公室对提交申请进行初审。
3、上报:乡社会事务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报县民政局审核。
六、服务时限
受理后15天完成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电话、乡镇社会事业服务所电话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关于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残联〔2011〕199号):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国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体系,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2.《中国残联系统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一级、二级、三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形成省、县、县三级服务网络,并与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屯)的辅助器具服务站(点)共同构成残联系统五级辅助器具服务网络。
3.《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完善辅助器具标准,实施《残疾人辅助器具机构建设规范》,发挥国家和区域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的作用,加强各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站)建设,推广辅助器具评估适配等科学方法,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
4.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2012〕222号):2011年-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各地实施“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
5.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27号):实现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到2020年,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
6.《安徽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皖政〔2011〕88号):构建辅助器具适配体系。加强省、市、县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站)建设,推进辅助器具服务进社区、到家庭。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乡镇社会事业服务所
三、服务对象
有辅具需求的持证残疾人。
四、服务条件
一级、二级、三级残疾人
五、申请条件
一级、二级、三级残疾人
六、申报材料
1、个人书面申请;
2、个人身份证明
3、残疾人证。
七、服务流程
1、受理:接受服务对象书面申请;
2、初审:对提交材料进行初审;
3、转报:向县残疾人主管部门转报;
4、送达:及时通知当事人县主管部门审核结果。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电话、乡镇社会事业服务所电话
12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初审转报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十九条: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乡镇社会事业服务所
三、服务对象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有2名以上(含2名)残疾人的家庭
四、申请条件
生活贫困的残疾人取得二代残疾证可进行申请认证。
五、申报材料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表》(需加盖村委会公章和乡镇残联公章方为有效)
2、困难残疾人身份证复印件、二代残疾证复印件。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携带残疾证、低保证等证明材料向乡镇提出补贴申请。
2、乡镇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原因。
3、乡镇机构审核上报县残联。
4、审核通过补贴打卡发放。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电话、乡镇社会事业服务所电话
123、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消防法》第三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二、承办机构
乡镇维稳综治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申请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乡镇和各村(社区)确立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2、开展防火安全检查。
3.在消防部门指导下,组织消防演练。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维稳综治办公室电话
124、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二、承办机构
乡镇维稳综治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员工
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制定本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每年6月份开展“安全生产月”集中宣传活动
3.结合安全生产检查,采取以会代培及现场宣传的方式,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和职工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学习和培训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维稳综治办公室电话
125、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公布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二、承办机构
乡镇维稳综治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群众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总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4、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停止执行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六、办理时限
日常开展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维稳综治办公室电话
126、重点优抚对象精神抚慰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各地人民政府应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精神抚慰工作,具体为:(一)为军烈属家庭悬挂“光荣牌”;(二)定期走访慰问;(三)组织开展优抚对象先进个人评选表彰、优抚对象座谈会、巡回医疗服务等活动。
二、承办机构
乡镇维稳综治办公室(民政)
三、服务对象
持有我镇居民户口的重点优抚对象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将优抚对象精神抚慰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设立精神抚慰工作专项经费。
2、在 “八一”、春节等重大节日或党和国家有重大政策出台时完善走访慰问活动。组织3次以上优抚对象代表座谈会,宣讲形势变化和方针政策,倾听优抚对象意见及建议,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六、办理时限
活动日开展时限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维稳综治办公室(民政)电话
127、特困人员供养初审转报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类)
一、办理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十九条: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二、承办机构
乡镇维稳综治办公室(民政)
三、服务对象
持有我镇居民户口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持有《残疾证》的二级以上残疾人、未满16岁周岁或者已满16岁周岁但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
四、申请条件
凡是符合特困标准的服务对象
五、申报材料
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两份:1、个人申请;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3、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或法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证明材料;4、户主在农村商业银行“一卡通”存折账号复印件;5、民政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受理:接受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告知一次性补齐,不符合条件,告知不予受理的依据。
2、初审: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实地审查核实,并初审向镇政府报告;
3、转报:初审符合条件的报县民政局审核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原因;
4、送达:将县民政局审核结果送达申请人,并协助办理供养手续。
七、办理时限
56天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乡镇维稳综治办公室(民政)电话
128、开展旅游区文明和法制教育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旅游管理条例》第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区的居民文明素质教育和法制教育,维护旅游区的旅游秩序,创建文明旅游景区、景点。
二、承办机构
乡镇党政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民
四、服务条件
辖区内居民
五、服务流程
1、发放教育宣传资料、播放教育音像资料
2、开展主题宣传活动、举办主题宣传栏
3、开展系列志愿服务活动
六、办理时限
即时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党政办公室电话
129、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宣传
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告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权利和义务;
(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四)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
(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统计、交流等工作,流入地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入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
(六)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本地流动人口
服务条件
本地流动人口
服务流程
1、持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到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登记
2、政策宣传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
4、随访服务
5、流动人口系统平台反馈交流。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计生办)电话
130、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紧急救助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项目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人口委〔2014〕10号)11、推动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2)建立紧急救助.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在失去子女时,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抚慰金;在项目人群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等意外事故或生产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进行紧急救助.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计生办)
三、服务对象
公民
服务条件
独生子女发生伤残(指被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或死亡、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镇计生办理申请;
2、受理:镇计生办受理后,组织人员对申请人情况进行信息核对、调查;
3、上报:镇计生办将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上报至县计生委审批。
4、县级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建立档案、帮扶措施、联系人员,进行救助慰问。
六、服务时限
一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计生办)电话
131、农机构置补贴申办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05]11号)第十二条 实施区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并报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业服务所、乡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
三、服务对象
镇域内所有符合发放标准的居民
四、申请条件
购机者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和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购机发票到县农机构置补贴办理窗口申请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县级农机部门录入信息,打印《补贴资金申请表》交购机者。购机者领取补贴资金申请表后等待农机管理部门抽查核实,抽查核实、公示过程结束后,一般可在公示后及时去对应的“一卡通”开户银行兑付补贴款。
五、申报材料
购机者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和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购机发票、承诺书
六、服务流程
第一步,申请补贴
1、购机者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和惠农补贴“一卡通”存折、购机发票、承诺书到县农机构置补贴办理窗口申请补贴。
2、县级农机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购机发票上加盖“已受理”字样,登录补贴系统录入购机信息,打印《陕西省农机构置补贴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资金申请表),资金申请表1份留存,1份交购机者。县农机主管部门同时发放农机构置补贴政策明白纸。
第二步,核实公示
1、街镇(社区)部门及时组织对补贴系统内已上传的补贴机具信息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核实(已办理牌证及县级农机部门已核实的机具不再核实),核实无误后将当期拟补贴信息汇总公示到村。
2、公示无异议生成补贴发放明细表。街镇(社区)部门当月将补贴发放明细表及汇总后的抽查核实表报县级农机部门。
第三步,资金兑付
1、县级农机部门对当期已上报补贴发放明细表内的信息进行抽查核实,确认无误后,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结算申请报告及补贴发放汇总明细表。
2、县级财政部门确认无误后,按月将补贴发放汇总明细表导入惠农补贴“一卡通”兑付系统,并兑付资金,同时登录辅助管理系统点击结算。
实行先购后补、分类补贴、先到先补
七、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业服务所电话、乡镇农业技术综合服务站电话
132、农家书屋维护管养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农家书屋工程管理维护暂行办法》(皖新出〔2014〕57号):第六条县(区)农家书屋工程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区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情况,会同乡(镇)政府和行政村负责农家书屋工程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正常开放时间和为群众免费借阅做好服务。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业服务所(文化广播电视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辖区内居民
五、服务流程
1、本村村民有阅览和借阅图书的权力,并实行免费借阅。
2、借还图书需进行登记,并详实填写,以便联系。
3、实行开架借阅,阅览后应将图书放回原位。借阅时应出示“借阅证”进行登记,办理借阅手续。
4、妥善保管、合理使用书屋设施及配发的公用设备和图书、报刊及音像资料。
5、凡配发的图书、报刊必须详实分编登记造册并及时向市“农家书屋建设管理办公室”上报清单及读者借阅动态。
6、做到“防火、防盗、防尘、防潮”及防止一切事故发生、确保国家和个人财产安全。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业服务所(文化广播电视站)电话
133、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活费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义务教育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业服务所
三、服务对象
持有我镇居民户口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入学儿童、少年。
四、申请条件
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
五、申报材料
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两份:1、个人申请;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3、家庭困难的证明材料;4、户主在农村商业银行“一卡通”存折账号复印件;5、教育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服务流程
1、大力开展《义务教育法》的学习、宣传工作,使《义务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家喻户晓,提高社会各界的法律意识,认真履行组织入学的法定职责,依法依规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2. 根据《义务教育法》第4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各学校不得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另行设置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入学门槛。
七、办理时限
即使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业服务所电话
134、捕杀狂犬、野犬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狂犬病的防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三)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乡镇公安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发现的狂犬、野犬
五、服务流程
1、辖区内养犬日常监管。
2、发现狂犬、野犬及时组织捕杀。
3、乡镇加强宣传教育。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务办公室电话、乡镇公安派出所电话
135、拯救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动物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三条: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业服务所、乡镇林业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对遇有受伤、病弱、饥饿、受困、搁浅、迷途等情形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居民
五、服务流程
1、辖区内日常巡查、监管。
2、发现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收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及时采取拯救措施并上报县级主管单位。
3、乡镇加强公民宣传教育。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业服务所电话、乡镇林业站电话
136、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二、承办机构
乡镇社会事业服务所、乡镇林业站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辖区内居民
五、服务流程
1、辖区内日常监管。
2、发现野生动物危害及时采取措施。
3、乡镇加强公民宣传教育。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乡镇社会事业服务所电话、乡镇林业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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