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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石台县税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名称: 【公众征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1
废止日期:
【公众征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0-02-11 09: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石台县税务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推进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0年3月19日前,通过安徽税务门户网站或者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电子邮箱:taxserv@163.com

邮寄地址:合肥市中山路3398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处

邮政编码:230091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现将安徽省内跨市、县(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建筑安装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建筑安装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预缴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在本公告实施之前,跨地区经营建筑安装企业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机构所在地预缴申报时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扣。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