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2239704588XL/202004-00083 | 组配分类: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名称: | 石台县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版) | 文号: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
废止日期: |
序号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项目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1
1
1 |
登记事项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
登记事项检查 |
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3.《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 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7.《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 8.《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 10.《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 |
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 2.《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3.《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4.《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 6.《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 7.《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8.《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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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6.《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7.《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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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8.《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9.《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10.《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11.《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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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2.《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4.《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5.《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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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 4.《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5.《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8.《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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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3.《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5.《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6.《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7.《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8.《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9.《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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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2.《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 3.《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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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公示信息检查 |
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
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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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价格行为检查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等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国务院令第585号) 3.《安徽省价格条例》 4.《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 5.《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2007年政府令第199号) |
4 |
电子商务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的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专业机构核查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5 |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检查 |
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
6 |
广告行为检查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它经营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7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生产领域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
工业产品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 3.《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七条、第十六条 |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
食品相关产品获证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 2.《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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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资格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6号) 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续监管规定》(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第11号公告)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条件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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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食品生产监督检查 |
获证食品生产企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10 |
食品销售检查 |
食品销售(小摊贩)监督检查 |
食品销售者、食品小摊贩、网络食品销售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
11 |
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餐饮服务(小餐饮)监督检查 |
餐饮服务经营单位、小餐饮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3.《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 |
单位食堂监督检查 |
学校、托幼机构、敬老院食堂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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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餐饮服务情况检查 |
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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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监督检查 |
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其他销售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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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特殊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 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2.《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等 3.《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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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销售监督检查 |
保健食品销售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2.《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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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
市场在售食品 |
重点检查事项 |
抽样检验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
15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监督检查 |
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七条 |
16
16 |
计量监督检查
计量监督检查 |
在用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计量法》第十八条 2.《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3.《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4.《眼镜制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计量法》第十八条 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3.《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 4.《专业计量站管理办法》第十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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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单位使用情况专项监督检查 |
宣传出版、文化教育、市场交易等领域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计量法》第十八条 2.《全面推行我国法定计量单位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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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抽样检测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计量法》第十八条 2.《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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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批准监督检查 |
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营者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计量法》第十八条 2.《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二十条 3.《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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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用能产品生产者、进口商、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测实验室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三条 2.《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3.《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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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效标识计量专项监督检查 |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含网络商品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场所)经营者、企业自有检验检测部门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抽样检测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水效标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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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 |
环境类、机动车类、综合类检验机构监督检查 |
食品类、环境类、机动车类、综合类检验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县市场监管局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原质监总局163号令) |
18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社会团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标准化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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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特殊标志)使用行为检查 |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抽查、书面检查 |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 |
1.《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
1.《商标法》第十六条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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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
||||||
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专利申请文件真实性的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产品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1.《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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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专利宣传真实性的检查 |
各类市场主体 |
主办单位: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承办单位:石台县政府电子政务中心 地址:安徽省石台县曙光路8号政府大楼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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