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财政局关于池州生态经济学校智慧校园网络改造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0-04-15 09:18
来源:石台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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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安徽创新软件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池州市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园A区6号2楼
法定代表人:吴杰 联系电话:13905669786
被投诉人:池州生态经济学校
法定代表人:汪世联 ,联系电话:0566-6022981
安徽创新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池州生态经济学校智慧校园网络改造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项目编号:CZS42020007,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回复不满意,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3月18日依法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事项1:(质疑事项为:招标文件第三章货物服务需求的产品参数中第一分项;网络系统升级改造的全部产品,第2分项:机房系统改造升级序号24、23项,第3分项:实训楼弱电智能化系统建设的第7、8、9、10项,第4分项:实训楼安防监控序号1、2、4项,各项含有的参数只有对应的1个厂家满足, 不具有竞争性,失去公开招标的意义)对质疑的每项产品没有3个以上满足要求的厂家(有的只有一个厂家满足,如该项目的备份一体机)。投诉人投诉事项2:该项目选择只有一个厂家满足的产品,有意设置高分值,排挤其他厂商,如该项目的备份一体机只有一个厂家满足,设置13项核心参数,每项5分,仅此产品就可以控制整个项目投标。
针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发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书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书面说明。
被投诉人向本机关作出了书面说明,被投诉人称针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组织招标代理对招标文件进行认真研读,并对市场进行调查:
网络系统升级改造: 1项为核心交换机,华为和锐捷、深信服、中兴、浪潮的产品均能满足其参数(性能)要求;2~4项为各种类型交换机,锐捷、H3C、深信服等产品均满足其技术参数(性能)要求;6~7项为安全设备,华为、锐捷和H3C三家产品(性能)均能满足;8项为上网行为管理设备,H3C和锐捷产品能完全满足其参数(性能)要求,其它产品参数未能获取到,可能不足三家;9~10为无线AP及管理设备,华为、深信服及锐捷等产品均能满足其参数(性能)要求; 11项为光模块,只有传输距离参数,市场上各产品均能满足;12项为备份一体机,该产品在参数设置时,主要参照了壹进制的产品参数。确实考虑不够充分,存在性能满足不足三家的情况。
机房系统改造建设:23 项的UPS,市场上的主流产品均能满足,如百纳德、科华、山特。24项为蓄电池,市场上所有品牌均满足。
实训楼弱电智能化系统建设: 7~10项为交换机类,华为、锐捷、H3C等品牌产品性能均满足。
实训楼安防监控: 1项为POE交换机,华为、锐捷、H3C等品牌产品在性能上均满足。2项的枪型摄像机、4项硬盘录像机均有三家满足,如海康、大华、宇视、天地伟业等。
本机关审查招标文件发现:本项目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为100分;本项目涉及产品72项、参数要求超过260项、标记“★”的技术参数达45项;本项目产品技术参数评审细则为“评委将根据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技术参数及性能描述对照采购需求进行综合评定。技术要求或技术参数(相关证明文件能体现产品性能参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无负偏离的得满分25分;标记“★”的技术参数中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扣完为止;未标记“★”的技术参数中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2分,扣完为止”。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网络系统升级改造1-5、6-7、9-11项;机房系统改造升级24 项、23项;实训楼弱电智能化系统建设7~10项;实训楼安防监控1项、2项、4项没有3个以上满足要求的厂家事实依据不足。网络系统升级改造的8项安全设备和12项备份一体机产品没有3个以上满足要求的厂家。投诉人投诉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20条规定,投诉事项2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综上所述,本机关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网络系统升级改造1-5、6-7、9-11项;机房系统改造建设24 项、23项;实训楼弱电智能化系统建设7~10项;实训楼安防监控1项、2项、4项没有3个以上满足要求的厂家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网络系统升级改造8项安全设备和12项备份一体机产品没有3个以上满足要求的厂家,投诉事项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投诉事项2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本项目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就采购文件编制问题限期改正。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安徽省池州市财政局或石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石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石台县财政局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