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硒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县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办法》自2020年6月17日起施行。
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加强“石台硒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保护“石台硒品”专用标志使用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我县出台的《关于加快推进硒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石秘〔2019〕71号)和《2019年石台县富硒产业发展计划》(石办发〔201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此办法。
二、制定的意义和总体考虑
通过制定办法,进一步加强“石台硒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通过设立硒产品标准“门槛”,对硒产品实行统一检测、统一标识管理,从而提高行业自律、促进市场规范发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办法由石台县市场监管局起草,《“石台硒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通过征求意见函的形式征求了石台县硒产业发展领导小组14家成员单位的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经县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工作目标
办法的发布实施旨在进一步加强石台硒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确保石台硒品的品质与特色,维护石台硒品的生产经营秩序,保护石台硒品专用标志使用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行业自律、促进市场规范发展。
五、主要内容
办法内容分为共6章共21条。
第一章是总则,第1-4条。明确了石台硒品的定义。
第二章是专用标志的申请,第5-7条。明确了标志申请所需要的材料和流程。
第三章是专用标志的使用,第8-13条。明确了专用标志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是监督管理,第14-16条。明确了各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章是罚则,第17-19条。明确了罚则条款。
第六章是附则,第20-21条。明确了办法实施日期和有效期。
六、创新举措
一是学习借鉴外县先进做法和经验,结合石台县内石台硒品发展实际,出台我县办法。
二是强化石台硒品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管理和监督,从而提高行业自律、促进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七、下一步工作安排
《办法》公开发布后,石台县硒标志办、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工作要求:
一是做好政策解读、媒体宣传等工作,多方式、多渠道将办法宣传到位。
二是指导企业申请和规范使用专用标志。
三是推进工作落实、加强监督检查,保护石台硒品专用标志使用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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