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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0032890739/202006-00027 组配分类: 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
发布机构: 石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其他
名称: 关于建立石台县城区非居民用水 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文号: 石发改价格〔2020〕20 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6-01
废止日期:
关于建立石台县城区非居民用水 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01 16:13 来源:石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石台县供排水有限公司、各相关单位:

为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保障水安全,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和用水定额的引导作用,根据《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健全和加快推行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皖价商〔201880 号)、  池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工作的通知 》(池发改价格函〔202029号),结合我县实际,进一步修改完善我县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范围为由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纳入本县行业用水定额或计划用水管理,并已抄表到户的非居民用水户(含特种行业用水户)城镇自备水源用户取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 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 29 )的有关规定累进收取水资源费。

二、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管理

用水定额按省、市、县公布的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执行,并根据定额标准修订情况及时进行调整。用水计划,由城镇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定额标准等有关规定确定,并作为超定额(计划)累进 加价制度实际操作的依据。

三、非居民用水分档水量 

城镇非居民用水定额按用水量分为三档:

(一)第一档水量为定额水量,保障用水单位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其用水定额由供水管理部门根据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确定;

(二)第二档水量为超定额用水 50%(不含)以内的部分; 

(三)第三档水量为超定额用水 50%以上的部分。

四、非居民超定额用水加价标准 

超定额用水加价标准对应超定额基数分为三档:

第一档水量执行基本水价;

第二档水量按基本水价的1倍收费;

第三档水量按基本水价的 3 倍收费。

为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对“两高一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严格加价制度,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在上述加价标准的基础上:二档水量加价0.5 倍,三档水量加价 1倍。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为自来水基本水价,不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等各种随水征收费用。 

五、计量结算单位和周期 

计量周期按照供水主管部门按用水定额管理或计划用水管理的规定执行。因供水企业抄表等原因推迟或提前抄表的,以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占计量周期的比例,增加或减少用水定额或用水计划计费基数。

计量结算周期以年为单位。

六、加价收入的征收和管理

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收费由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征收,也可委托供水企业代收代缴。形成的收入要专项用于供水管网和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等,也可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节水成效突出的企业,或用于企业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

七、加强宣传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水情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我县水资源现状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重要意义,提高节约用水自觉性。各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202061日起执行。


报送:市发改委、市住建厅

抄送:县政府办、财政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相关供水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