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乡村产业规模化、产业化、绿色化、集约化发展,巩固脱贫成果,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根据《关于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扶持农业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财政整合设立促进乡村产业振兴奖补专项资金,主要扶持农业,财政,扶贫等项目库中的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设施农业发展、农业科技应用与创新、农产品品牌建设与推广、农产品精深加工、休闲农业和农村融合发展等项目,每年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产业生产、经营、管理等相关主体及有关单位,包括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经营大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等,按照相关规定适用本办法。
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偷税、侵权、失信、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主体,以及其他不按政策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不得申报本办法规定的奖补资金。
第四条 该扶持奖补办法按照“自愿申报、择优安排、项目管理、定额补贴”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安排和使用。
第二章 扶持奖补内容
第五条 支持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
1.支持规模化基地建设。新建水稻示范基地连片规模达到500亩(在辖区内流转土地5年以上,有正规的流转手续并备案),基地生产全程机械化,通过绿色防控措施等措施,实现农药、肥料使用负增长,农产品检测达到富硒标准和国家标准,给予每亩100的补助。
支持新建无性系良种茶园、果蔬、中药材等面积在50亩、100亩、100亩以上的(在辖区内流转土地10年以上,有正规的流转手续并备案),经验收成活率在95%以上的茶园,每亩给予600元、200元、100元补助。
2.支持标准化基地建设。新建茶叶、蔬菜、水果、中药材(含林下)等特色农产品标准园(连片规模分别50亩、50亩、100亩、100亩、100亩以上,土地流转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有正规的流转手续并备案),达到省级标准,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
3. 支持畜禽养殖基地建设。经营主体严格按照畜禽养殖场“五化(畜禽良种化、养殖规模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建设场栏和符合禁养区、环保要求等相关规定,新建或改扩建标准化栏舍300平方米以上,经验收合格,按200元/平方米给予奖补。
4.支持试验示范基地建设。对县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并运行一年以上的农业综合实验站和农技推广示范基地,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市级、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分别增加3万元、5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5.支持钢架大棚建设。对新建跨度8米以上、高度3米以上钢架大棚,从事设施蔬菜、瓜果、花卉、中药材等生产,集中连片棚面积1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5000元。
6.支持连栋大棚建设。新建连栋大棚(沿高达3米以上),棚(室)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从事农业生产的,按批准经营主体上报建设方案建设完成后,经验收合格,按一次性50元/平方米标准补助。
7.支持喷滴灌设施建设。从事蔬菜、瓜果、花卉、中药材、茶叶等生产,集中连片面积1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500元。
8.支持茶叶加工设施提升。对开展茶厂清洁化改造或当年新建茶叶加工车间300平方米以上,符合清洁化茶厂建设标准,每平方米补助200元(改造)、400元(新建);配套茶叶清洁化加工设备的,给予设备购置(除国家购机补贴外)总额50%补助,最高奖补不超过20万元。
9.支持畜禽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对畜禽养殖场粪污综合利用配套设施和设备建设,给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新建沼气池、厌氧发酵池、过滤池等设施工程造价额度30%奖补;给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购置干湿分离机等,按正规购机发票金额30%奖补。
第七条 支持农业绿色发展
10.支持新型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有机肥替代化肥技术应用示范、病虫害绿色防控示范项目建设(含茶叶统防统治示范点和机耕机剪示范点建设),对于新建示范点每个补助2-3万元,已建示范点,运行较好的,并通过业务主管部门验收每个补助1万元,示范点面积不少于500亩。
11.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项目建设,对已建畜禽粪污消纳良好的资源化利用项目后续管理进行奖补,每个项目补助奖补3万元。
12.支持秸秆、畜禽粪污、农膜回收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对当年新建项目按其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已建消纳良好的项目且消纳量比上一年度增加20%及以上的,每个项目补助奖补2万元,对其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 支持农业科技创新
13.支持农业关键环节技术难点研发。支持新型经营主体与科研院所建立技术依托关系,签订科技合作协议且在县主管部门备案的,对实际发生技术攻关的专家咨询费等研发费用据实奖补,单个企业、单项合作年奖补额2万元;对技术研发所需设备仪器等固定资产投资按照实际支付额给予50%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14.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支持新型经营主体依托高校、科研院所,把科技成果、专利等知识产权转化应用于农业生产过程中,经专家认定转化应用成效显著,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促进农民增收。转化应用推广规模在500亩以上、1000亩以下(含)或报税销售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予以奖补3-5万元;转化应用推广规模在1000亩以上或报税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予以奖补5-10万元。
15.支持农业人才引进培育。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养引进人才,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引进高校、科研院所等科技人员才驻,服务年限在3年及以上(需签订服务聘用协议),予以一次性奖补3万元;科技人才申报专利进行奖励,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分别奖励0.5万元和0.1万元;开展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取得重大成绩,获得省市县级以上表彰的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2万元。
16.支持新技术、新品种、新机具推广。主体及有关单位对接产学研等机构引进推广农业(林业)新技术、新品种,开展关键技术联合攻关、集成组装配套、试验示范推广,把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技术、新品种应用于农业生产中,产业增效明显,促进农民增收。每年选择2个示范点按照实际投资额给予50%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重点支持新机具、新技术、新技术引进示范推广,提高农作物全程机械化作业水平。
第九条 支持休闲农业发展
17.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基地、园)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年开展一次县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基地、园)评选表彰,对获得县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基地、园)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上级主管部门正式命名和授牌的“森林旅游人家”,按每个补助5000元,。
18.农旅融合节庆品牌创建。由农旅融合示范村、休闲农业企业、合作社主办组织开展的农事观赏、农耕文化体验等农旅融合节庆活动,按实际支出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3万元/次的奖补。每个申报单位每年仅限一次。
19.对从事农旅产品、手工艺品开发的经营主体和个人,特色农旅融合产品年销售额达20万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年销售额达100万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0.对主体集约经营且农业生产特色鲜明、农耕体验活动丰富的农业观光采摘体验园、园区基地规模50亩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园区基地规模2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1.对于新型经营主体利用社会资本通过农村房屋(宅基地)盘活试点发展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农村新业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显,每年择优选择3个进行扶持,每个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支持农业(林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
2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新组建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并规范运作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补。
23.对新增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的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
24.当年新引进的农产品加工企业,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补。
25.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销售收入比上一年度增加20%及以上的,给予销售收入增加部分1%的奖补,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6.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当年新增设备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投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7.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资供应、土地托管、代耕代种代收、统防统治、烘干收储、粪污利用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按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当年新增服务设施、服务设备总额30%的标准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8.支持农产品加工主体技改扩规,新建或改扩建主厂房面积400平方以上(钢构、砖混结构、框架结构),新建的每平方补400元、500元、600元,改造的按投资额50%奖补,最高补30万元;引进智能化,自动化成套加工设备、投资20万元(含)以上,按设备购置额的60%且不超过20万元补助。
29,支持产业发展(含农旅融合)示范点建设。全县每年评选10个示范点,由各乡镇推荐申报、县级审核,按每个示范点当年实际建设内容和示范带动能力等给予以奖代补,其中,10万元-20万元的5家、20-50万元3家、50-100万元的2家。
第十一条 支持特色农产品品牌建设
30.对农业经营主体在央视投放广告,费用在100万元以上的,补助宣传费10万元;在安徽省电视台投放广告,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补助宣传费5万元;对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在本市域内高速公路或国道旁投放高炮广告的,给与其费用5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1.对新增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含复查换证)、绿色食品认证(含续展)、有机农产品认证及再认证(企业申请有机农产品认证及再认证前须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企业通过有机农产品认证后主动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按每个农业生产经营主体3万元、4万元、4万元补助(属再认证的补助1万元);新增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和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认证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或单位,按每个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或单位10万元奖励。
32.对当年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级商标品牌、市级商标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5万元、3万元和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3.对参加县级统一组织安排的省级以上农产品展示展销会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每个展位补助5000元;展位费由企业或主体自行承担的,按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
34.对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年度销售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且销售额较上年增长10%以上的,由县商务部门每年择优选择3家,按照年度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额增长量的1%进行奖补。
第十二条 支持村集体经济发展
35.对年集体经济可持续经营性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村集体济组织,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集体经济可持续经营性收入达到50万元以上的村集体济组织,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集体经济可持续经营性收入达到30万元以上的村集体济组织,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补,奖励资金的50%用于奖励集体收入增收的有功人员。
36.支持年集体经济经营性收入低于5万元的薄弱村发展,每年通过竞争性申报,由县村集体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择优选择5个村集体经济消薄项目,每个安排资金不少于30万元,以往未安排的村优先安排。
37.对产业发展先进乡镇、村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的50%用于奖励集体收入增收的有功人员。
第十三条 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促进融合发展
38.对农村厕所粪污的综合利用和管护站点建设进行奖补,对综合利用项目按其投资额的8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已建项目且利用量比上一年度增加20%及以上的,每个项目补助奖补2万元,对其新增投资额的5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管护站点,按其购置设备的80%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5万元,运行良好的站点,年补助工作经费0.5万元。
39.对荣获省级以上美丽乡村重点示范村和示范村的村给予1万元一次奖励;对荣获省级以上美丽乡村重点示范村和示范村的村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的50%用于奖励有功人员。
40.对荣获省级以上乡村治理示范村(镇)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的50%用于奖励有功人员。
第三章 奖补流程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凡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新型经营主体或个人参与农业产业科技应用与创新,向当地乡镇政府提出奖补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材料,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乡镇组织验收,并形成验收意见,填写验收表,验收人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以正式文件报县农业农村局,项目真实性由乡镇把关负责。验收时,受奖主体需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其中基建工程类的需提供施工前、中、后照片和合同及付款凭证复印件;经营用工类的需提供协议、工资表及银行打卡等复印件;设备购置类的需提供采购手续及采购合同、采购发票等复印件,以及验收组认为需要的其他相关证据和材料。
第十六条 复核认定。县农业农村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对乡镇上报的奖补项目进行不低于30%比例复核认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奖补资格。
第十七条 奖补公示。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将复核抽查结果在石台县政府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7天。公示期内有群众举报,由业务部门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奖补资格。公示期无异议,报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召开会议,研究确定给予奖补。相关部门严格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拨付奖补资金。
第四章 申报及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扶持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必须通过一种或多种形式带动贫困户增加收入。
第二十条 对在项目申报、项目审核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行为,一经查实,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将相关经营主体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县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第二十一条 同一项目只能享受本办法一项奖补政策,且同一年度内不得重复申报和享受其它县级及县级以上财政资金扶持,受奖主体可自行选择。
第二十二条 此前本县已出台的有关农业奖补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在适用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的,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