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随着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实施,城乡要素流动日益频繁,农村集体产权的流转交易需求不断增长。但是,由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未能有效建设起来,各类农村集体产权多呈私下流转、无序交易的状态,严重影响了农村集体产权的价值保护,抑制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产权价值的实现。2015年安徽省出台《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21号),2016年池州市出台《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指导意见》(池政办〔2016〕2号)。因此,《实施意见》、《办法》的出台,对贯彻落实省、市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促进城乡要素公平自由流动,进而进一步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建设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全区现代农业建设迈上新台阶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城乡经济社会融合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迫切需要。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并引导其健康发展,事关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有利于提高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实现农村资源效益最大化,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创新农业农村投融资机制,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开辟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渠道,推动农村经济繁荣发展;有利于实现农村产权交易阳光操作,推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农村和谐稳定。
三、工作目标
为培育和发展本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交易行为,推动城乡生产要素流动,优化资源配置,推进我县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
四、主要任务
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功能,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运行,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监督管理。
1、交易服务功能。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主要提供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组织交易及协助产权查询和资金结算等基本服务,有条件的可引入财会、法律、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担保等机构,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处置变现等配套服务。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主要提供产权交易的信息收集、初审排查、政策宣传、经营监督、代理服务等基础服务。村级联络员主要承担产权交易的信息采集上报、现场勘察、联系农户等配合工作。
2、明确了交易品种
现阶段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农户委托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的承包土地经营权和林权、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林权、“四荒”(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50万元以上的集体资产(不包括土地)处置等。鼓励和引导农户、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拥有的产权入市交易,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其自主交易。
3、对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主体
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均可进入市场参与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依法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审查核实、登记备案。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
五、对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保障措施
为优化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环境,《实施意见》从三个方面提出了相应保障措施。一是抓好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工作,加快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四荒”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林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等,也要做好产权界定和登记,为进场入市交易提供条件;二是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对市场建设和运营给予财政补贴。采用购买服务或设置公益性岗位等措施,支持产权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建设。《实施意见》还要求金融、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在融资、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三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级政府承担本级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责任,要求各级要建立工作机制,开展业务培训,加强政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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