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2019〕212号)和《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办〔2020〕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维护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合法产权为出发点,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农村产权制度。按照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要求,本着“自愿申请、尊重历史、符合事实、依法登记”的原则,通过稳步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户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任务
通过积极开展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查清全县范围内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全面摸清农民对于宅基地腾退的意愿,统计宅基地腾退宗地数、面积等基本情况,分析宅基地腾退潜力,确保到2020年底完成我县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登记颁证率达90%以上,基本实现“应登尽登”,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基本建成,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不动产登记实现城乡全覆盖目标。
三、 重点任务及要求
(一)重点任务。
1.完成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等权籍调查工作。以已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为基础,按照《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等相关技术规定和政策文件要求,获取每一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等信息,形成完整的权籍调查成果。
2.完成农民宅基地腾退意愿摸底调查工作。在开展权籍调查工作的同时,对每户农民腾退宅基地意愿、腾退宗地数及面积等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和分析。
3.完成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调查测绘的基础上,依据权利人申请,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依法对每一宗合法使用的土地及地上房屋进行统一登记颁证,实现应发尽发。对于不符合确权登记颁证政策规定的(详见附件2),将调查成果录入系统并造册备案,为今后确权登记提供参考。
4.完成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调查工作完成后,要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等要求建设不动产权籍数据库,及时将不动产权籍调查信息录入数据库,实行电子化管理。并将不动产权籍数据库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做到数据能入库、可查询,实现确权登记颁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日常更新管理机制,做好数据日常更新与维护,2020年底完成数据汇交。
(二)工作要求。
1.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不动产登记以及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石台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结合实际制订符合本地(或登记范围内)实际的实施方案,并积极探索化解历史遗留问题,在县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出台完善有关政策和指导意见,为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供政策支撑,破解难题,推动工作顺利开展。
2.规范权籍调查及登记颁证程序。坚持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审批服务的原则,实行“一表一证”制度(即填报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和颁发不动产权证书)(详见附件3)。
3.依法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依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等有关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要指导乡镇政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认定和处置。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面积不得超过《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中有关规定。
4.依法确认农房所有权。对缺少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有关材料的,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维护权益”的原则妥善解决。由乡镇政府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安徽省自然资源厅皖自然资〔2019〕212号文件的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置: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即2008年1月1日前)建设的,办理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资料,经村级组织、乡镇政府确认,统一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属于《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即2008年1月1日后)建设的,经村委会公告15日无异议的,可不提供房屋符合规划或建设的相关材料,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乡镇政府依次确认后,统一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乡镇政府、村级组织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进行认定。严禁为“小产权房”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实施步骤
(一)组织准备阶段(2020年4月15前)。
1.制定方案、落实经费、宣传动员等各项前期工作。
2.收集辖区范围内土地、房产现有调查、审批、登记等有关资料,地籍区和地籍子区资料,村庄布点规划资料以及户籍人口等相关信息,初步统计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农房等基本情况。
(二)权籍调查阶段(2020年4月16日-9月30日)。
1.选择专业调查队伍和确定监理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本项目特点与需求,制定公开招标方案选择优质技术服务单位和按规定确定监理单位。
2.人员培训。对调查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统一调查规范和政策口径,明确相关工作纪律。
3.外业调查。各乡镇政府、村要抽调专人全程参与,负责组织村民身份确认、现场调查指界和签字确认、权属确认和相关数据资料收集、开展权属纠纷调处等工作,配合专业调查队伍开展房地测绘外业调查任务,形成房地一体的农村权籍调查成果。
4.内业建库。充分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平台,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等技术标准要求建设不动产权籍数据库,及时将不动产权籍调查信息录入数据库,实现对农村权籍调查成果涉及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进行一体化存储、管理与应用,与农村房地一体化不动产统一登记有效衔接。
(三)登记颁证阶段(2020年10月1日-11月30日)。
1.政策研究。根据外业调查成果,对照现行宅基地、农房审批确认相关规定,各乡镇政府梳理统一颁证需解决的政策性问题,研究提出解决措施报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后报县政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发布施行。
2.审核公示公告颁证。根据地籍调查表、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和权属调查确认结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权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各村汇总统一上报至乡镇政府进行审核确认并公告,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和单位办理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
(四)总结汇交上报阶段(2020年11月30日-12月31日)。
1.通过县级自查、市级验收的质量检查体系,组织对内业资料、外业测量及数据库建设情况逐一检查,做到内业资料完整规范、逻辑合理,外业测量精确无误、图件清晰,确保图件、数据与实地一致,调查、登记、颁证程序合法,质量经得起实践检验。将成果资料管理数据汇总、检查、上报。
2.完成登记颁证后,应及时将资料整理归档。
3.对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成员单位任务分工(详见附件1)。各乡镇也要参照县里做法成立相应组织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健全工作机制。建立联动机制,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职尽责,加强协作配合,统筹合力推进。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登记范围内宣传、摸底、培训以及登记系统软硬件平台升级改造等工作。注重方式方法,结合农村现状和特点,灵活采取委托指界、节假日集中签字等方式方法,确保权籍调查既合法有效,又便民高效。
(三)强化考核督导。将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切实发挥考核评价作用。县政府办公室经常性牵头开展工作督查,各成员单位要加强督促指导,推动该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经费保障。根据国务院《土地调查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等文件精神,农村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工作,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农村权籍调查不得收费,不得增加农民负担。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五)加强宣传引导。结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建设的要求,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介,大力宣传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政策法规,争取干部群众的理解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附件:1.石台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2.不能确权登记颁证和暂缓确权登记情形
3.权籍调查、登记颁证程序
附件1
石台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任务分工
(一)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汇总地籍和确权相关数据资料,指导乡镇开展需求摸排、调查方法确定、工作经费测算、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拟订、招标选择作业队伍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好人员培训,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农民住房规划方面进行认定和处置等工作。
(二)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认的业务指导及相关政策解答工作,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认定和处置等工作。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农民住房建设和质量等方面进行认定和处置等工作。
(四)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县本级工作经费,将工作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各项工作开展。
(五)县民政局:负责行政区划界线和行政区划代码查询核实等工作。
(六)县司法局:负责对县本级制定的配套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等工作。
(七)县公安局:负责本县最新年份户籍人口数据核查及单条查询等工作。
(八)各乡镇政府: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指导和督促村级组织及时化解和调处权属矛盾纠纷;梳理统一颁证需解决的政策性问题,提出解决办法报县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核后上报县政府。
此项工作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不再另行通知。
附件2
不能确权登记颁证和暂缓确权登记情形
一、不能确权登记颁证情形
1.城镇居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或通过依法继承以外的转移方式取得的房屋。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将房屋出售、出租、赠与后再建造的房屋。
3.被依法征收、没收的房屋,被列入拆迁冻结范围的土地、房屋,被依法征用的土地或实施规划须拆除范围内的土地、房屋。
4.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简易建筑。
5.按照一户一宅原则,实际占用多宗宅基地,房屋未拆除、未注销使用权证的。
6.房屋倒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经认定属于D级危房且尚未消除危房隐患的房屋。
7.以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为名,非法占用(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8.“以租代征”使用农民集体土体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9.明确定性为“小产权房”的。
10.县城区范围内的自建房。
11.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暂缓确权登记情形
1.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2.未能按登记要求提供完整证明文件和资料的。
3.未履行司法程序认定的无主房产。
4.土地及房屋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5.土地、房屋权利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查封等形式限制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暂缓登记的。
附件3
权籍调查、登记颁证程序
1.房地权籍调查(作业单位负责收集整理房地权属来源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及房屋分层、分户图等登记申请材料,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在权利人申请登记时提供)。
2.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房屋权利人申请。
3.村民小组讨论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事项统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办理的,权利人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
4.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在权利人申请表上出具意见,并将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级组织审查(土地房屋界址、空间界限是否清楚,面积是否准确,产权关系是否合法,申请人身份是否符合条件、是否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等)并公示(本村级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5.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级组织在权利人申请表上出具意见,并报送乡镇政府查验、审核确认,(乡镇政府自受理申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查验、审核确认意见)。
6.乡镇政府组织分批次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经查验、审核确认的登记申请材料及审核确认意见。
7.历史登记数据库整合,权籍调查成果入库(作业单位负责)。
8.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审查核定、登簿(登簿前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打印证书、归档。
9.乡镇政府组织分批次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