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指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能把事故后果降到最低限度最佳处置的事前预定方案。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之规定,制定本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条 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为了在最短的时间内组织起最有效的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事先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条 本应急救援预案适应于在矶滩乡境内发生的所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 本预案所称事故是指:一般事故以上的安全事故。
第二章 危险目标的确定及评价
第六条 矶滩乡境内安全生产事故危险目标主要有道路交通、矿山企业、建筑施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饮食卫生、地质灾害、学校等安全九大行业。
第七条 矶滩部分行业安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不够强,行为不够规范。由此,上述九大高危险作业行业最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章 应急反应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八条 组织机构
(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由乡人民政府乡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常务副组长,成员由各职能站、办、所负责人、事故发生地村党支部、村委会两委干部、企业党政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组成。
(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党政办主任、财政所所长、派出所所长和各职能站办所负责人、事故发生地村委会干部、企业行政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专兼职人员组成;办公室分若干工作组,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从乡、村、企业干部职工中抽调相关人员组成后履行各自职责。
第九条 职责分工
(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党政办:综合组织协调全乡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救援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l、上报事故信息。在收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向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报告,并在领导安排之后向县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报告。2、传达事故救援抢险指令:负责向乡属职能部门和相关村组、企业传达事故抢险救援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达的抢险救援指令。3、统筹协调乡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救援过程中的条块关系,并做好县、乡之间的联络事宜。4、负责事故处理时期的值班接待工作。
安监办:综合组织协调事故现场的救援组织工作,并将事故情况迅速通报职能部门做好救援工作;负责组织各职能部门排查事故遗留隐患,确保安全。
民政办:组织核查事故伤亡基本情况,申请、管理、发放救济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转移安置灾民,负责灾民倒塌房屋恢复重建的资金安排;负责救灾物资的组织调拨和供应;保障重灾户的生活问题;负责协助政府做好死伤人员家属、群众的安抚和尸体处理工作。
水利站:组织、协调防汛抗灾,负责灾后恢复规划设计和工程技术指导。
林业站:负责森林防火抢救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并指导帮助灾后林业生产自救和恢复。
国土资源所:负责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指导和次生灾害事故的预防。
财政所:负责救灾资金的争取、筹集和拨付;负责事故处理所需资金的筹集和安排使用。
农技站:负责指导灾后农业生产自救等相关工作。
中心医院: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组织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
中心学校:负责转移受灾学校学生,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等的恢复重建。
广播电视站:负责灾后广播、电视系统的抢修恢复工作及救灾宣传。
武装部:负责协调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投入抢险救援工作。
派出所、交警中队:负责灾区和抢险现场的社会治安及必要时的交通管制落实。
经济发展办:负责协调受灾企业的抢险救灾及灾后重建工作。
(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向各工作组传达领导小组工作指令并监督落实;收集各工作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及时收集和评估事故情况,按程序上报灾害和救援工作情况;协调救援过程中的职能交接。
(三)机关干部职责
辖区所有机关干部、单位职工在事故发生时必须立即到位,按照县级指挥部门或乡领导小组的安排投入抢险救援。
第四章 事故信息和日常值班
第十条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个人)应当立即报告乡人民政府或乡属有关职能部门。
第十一条 乡党政办或乡属职能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给乡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行业分管领导后,迅速通知有关部门领导或值班人员。报告、通知等相关工作,要作好详细记录(时间记录到分钟)。
第五章 应急救援队伍设定及应用
第十二条 乡人民政府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具有应急救援知识和能力的人员组成,每个单位2至10人。
第十三条 各村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四条 发生事故后,由领导小组组长下达命令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时,乡、村(组)应急救援队伍合并对事故进行应急救援。
第十五条 事故情况搜集和报告。事故发生后,职能部门和相关责任人员要及时组织核查统计汇总情况,并逐级上报。
第十六条 紧急救援行动。协调医护人员,干部、群众投入紧急抢救抢险,组织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对损坏的设施、道路和线路进行抢修和现场维护,死伤人员处理以及其他抢险应急作业;征用或采购急需物资,组织救灾捐赠。
第十七条 善后处理。根据事故情况,乡人民政府相关领导组织慰问和救援指导,及时上报情况及申请救灾救济资金和物资支持,妥善安排好死伤者家属接待、事故处理等善后事宜。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乡财政每年通过预算安排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实行“财政每年预算,节超滚动使用”。乡财政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专帐,每年元月份将资金拨入待用,确保应急救援预案的及时启动。
第七章 预备及指挥
第十九条 各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行业特点和实际,经常准备好参战队伍(技术人员)、所需的各种装备、救护用品、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在接到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命令后,立即带齐队伍、装备、用品用具等,出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分钟。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认为需要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时,立即下达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命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迅即指令有关部门立即执行本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在接到启动本预案命令、信号后,应立即派出救援队伍,调运救援物资、设备赶赴事故现场,实施救援工作。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包括各级领导)由于平时准备不充分、不客观,接到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命令后,不能将自己的队伍、装备及时带到事故现场或能够及时带到而人员、装备不齐等问题出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任何单位、个人不服从乡领导小组的调谴,拒不提供已有的设备、技术、用品用具等的,有关机关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社会支持与援助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任何单位、个人都要无条件地服从指挥部的安排,及时提供已有的一切人力、设备、用品用具等,施救结束后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无法归还的,按有关规定评估定价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行行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同行单位在装备、技术上支持与援助的,要落实好支持与援助的方案。
第二十六条 本应急救援未指出的有关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行业安全生产事故的特点和部门实际,准备好应急救援队伍、必需的装备和技术等,一旦涉及所管行业安全生产事故,严格执行本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七条 乡人民政府每年不定期地开展本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工作,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技能和水平,确保能最佳应对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把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八条 各村委会、乡属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依据各自的职责和特点,制定适合于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细则,报乡人民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