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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00328909XU/202008-00050 组配分类: 意见征集
发布机构: 石台县财政局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名称: 【面向部门征集】关于征求《石台县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11
废止日期:
【面向部门征集】关于征求《石台县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0-08-11 14:36 来源:石台县财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景区管理中心,县直各单位、驻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减少资金沉淀,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5〕10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存量资金清理收回管理的通知》(财预〔2016〕15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草拟了本办法,现征求贵单位意见和建议,请于2020年8月12日下午下班前将反馈意见电子档(需加盖公章)发送至邮箱:stczbgs@sina.com。

      联系人:程度森                联系电话:6022334



石台县财政局

2020年8月11日




石台县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精神,进一步加强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减少资金沉淀,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5〕10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存量资金清理收回管理的通知》(财预〔2016〕15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是指与县级财政有经常性缴拨款关系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县级部门)在预算年度内未列支出的,以及由县财政部门管理的当年未列支出的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第三条 财政结转资金(以下简称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资金。

        财政结余资金(以下简称结余资金)是指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每年年末,县级部门应及时与县财政部门对账,核定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情况。

结转资金的管理

       第五条  财政结转资金包括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应付未付部分、基本建设、重点项目等县级财政项目结转资金和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

       第六条  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应付未付部分、基本建设、重点项目等县级财政项目结转资金按原用途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县级部门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需按规定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允许按规定结转一年,超过一年未使用完的剩余资金,作为结余资金进行管理。

       第七条 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中,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做具体规定的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统一收回统筹使用。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县财政部门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

       收回的结转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上级部门对上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结转项目管理办法若有调整,从其规定。  

       第八条 县级部门在编制下一年度预算时,应结合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当年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预算。

结余资金的管理

       第九条  财政结余资金包括人员经费结余资金、公用经费结余资金和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第十条 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当年未使用完的剩余资金,作为结余资金进行管理,由县财政部门收回后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按照项目性质,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分为县级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和对乡镇转移支付项目支出结余资金。

       第十二条 项目支出结余,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上级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支出结余,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全部收回县级预算。(2)县级预算项目支出结余,全部收回县级预算。

控制和压缩结转结余资金的措施

       第十三条 县级部门应努力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准确性,预算细化到位率和支出进度执行率,减少财政资金沉淀。合理安排分年支出计划,根据实际支出需求编制年度预算,并按规定分解下达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做到有序有度使用资金。

预算执行中,县级部门应及时跟踪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定期进行分析,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快执行进度,提高资金支出效益。

县财政部门逐步建立县级部门预算编制执行量化考核机制,将预算编报准确率、预算细化到位率和支出进度执行率与年度预算挂钩,提高县级财政预算资金使用效率,具体办法由县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将定期组织清理结转结余资金,视不同情况确定是否将资金收归总预算。

       第十五条  县级部门在年初预算下达后,当年9月底仍未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由县财政和部门共同对项目进行评估,对当年无法实施的项目,财政部门预算调整时按程序调整用于其他急需项目。  

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确认

       第十六条  为及时审核结转结余情况,预算年度结束后,预算单位应将本部门和所属预算单位的结余资金情况与国库集中支付中心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于次年元月10日前,分析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原因,出具财政拨款结转结余资金处理意见,提交财政对口业务股室审核。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根据账务核对情况,对预算部门申报的财政结转结余资金进行审核,在充分听取部门意见的情况下,出具审核意见。县财政局按程序确认后,于1月20日前以正式文件通知预算部门。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收到审核确认书后,将结余资金上缴国库或由财政局直接收回结余资金(结余指标),由财政统筹安排使用。


附 则

      第十九条  县级部门在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财政部门应当责成其进行纠正,并可以通过调减预算等方式将有关资金收回。

     (一) 未经批准自行动用结余资金或违规动用、挪用未完成项目结余资金的,县财政局责成部门予以纠正,并限期内缴回国库,同时相应调减部门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二) 违规将结余资金从零余额账户划转到单位其他账户或下级单位账户的,县财政局将责成部门予以纠正,在限期内将划转资金缴回国库,同时相应调整部门以后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三) 对应交回结转结余资金不按规定上交的,县财政局相应调减部门下一年度预算规模。

      第二十条 乡镇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