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起草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5〕10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存量资金清理收回管理的通知》(财预〔2016〕1538号)等有关规定,拟定《石台县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一是为了加快财政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充分发挥积极财政政策的有效作用;二是近几年来,我县按照上级有关部署和要求,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结转结余规模得到有效控制,但一直未出台规范性文件来规范盘活存量资金回收行为;三是通过出台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管理办法,促进县级各预算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统筹考虑结转资金和当年资金需求情况,合理安排预算,规范预算行为,硬化预算约束。
三、《办法》起草过程
根据国务院、省、市出台的文件精神,借鉴相关地方做法,结合我县近几年盘活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做法,在县财政局各业务股室负责人专题会议和财政局党委会议充分讨论后,书面征求了县直部门意见,并经司法局审核修改后,拟定本《办法》。
四、《办法》工作目标及主要任务
贯彻落实新修订的预算法和上级有关规定,以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为主要目标,为加强我县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加快财政支出进度,在用好财政增量资金的同时,着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不断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五、《办法》创新举措
本办法由总则、结转资金的管理、结余资金的管理、控制和压缩结转结余资金的措施、结转和结余资金的确认、附则六部分组成,共21条。
(一)明确了定制此办法的目的
进一步加强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减少资金沉淀,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明确了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的范围
《办法》中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是指与县级财政有经常性缴拨款关系的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在预算年度内未列支出的,以及由县财政部门管理的当年未列支出的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
(三)明确了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管理。
1.财政结余资金。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当年未使用完的剩余资金,作为结余资金进行管理,由县财政部门收回后统筹安排;项目支出结余,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1)上级专项转移支付项目支出结余,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全部收回县级预算。(2)县级预算项目支出结余,全部收回县级预算。
2.财政结转资金。财政结转资金包括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应付未付部分、基本建设、重点项目等县级财政项目结转资金和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
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应付未付部分、基本建设、重点项目等县级财政项目结转资金按原用途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县级部门确需调整结转资金用途的,需按规定报县财政部门审批,允许按规定结转一年,超过一年未使用完的剩余资金,作为结余资金进行管理。
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资金中,其资金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做具体规定的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统一收回统筹使用。未满两年的结转资金,县财政部门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调整用于同一类级科目下的其他项目。
收回的结转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六、保障措施及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是明确了县级各预算单位编制年度预算时要统筹考虑结转资金和当年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预算。二是明确了要按照预算支出进度落实预算的执行,对当年9月底仍未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实施单位的,由县财政和部门共同对项目进行评估,对当年无法实施的项目,财政部门预算调整时按程序调整用于其他急需项目。三是严肃纪律,县级各部门单位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县财政将依据有关规定责成其进行纠正,并通过调减部门预算等方式将有关资金收回县财政统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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