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法》起草的背景和依据
为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部门预算绩效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部门支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发〔2019〕11号)和《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部门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池办发〔2019〕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拟定《石台县预算绩效管理暂行办法》。
二、《办法》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部门单位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的绩效管理,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包含总则、管理机构与职责分工、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绩效结果应用管理、附则八章共三十四条组成。
三、保障措施
本办法是我县首次拟定的绩效管理办法,本办法明确了财政和相关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各自职责,实现事前绩效评估、绩效运行日常监督、绩效评价等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石台县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旨在着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改变预算资金分配的固化格局,大幅提升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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