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周江生解读《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11-09 08:23
来源:石台县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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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周江生解读《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按照新一轮机构改革和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2019年9月11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在重申原有政策的同时,充实了土地管理法新修订的相关内容。2019年12月12日,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对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有关事项进行了细化规范。2020年4月26日,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再次对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有关事项进行了细化规范。2019年8月30日,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池州市农业农村局、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池州市加强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规范农村建设秩序,推进农房建设规划报建管理。由于多方面原因,我县当前农村宅基地管理比较薄弱,许多地方村庄规划不科学不合理,特别是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农村村民乱占耕地建住宅,以及农村超规模、超体积建房和无资质建房等问题非常突出,为加强我县新形势下的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规划建设管理,坚决遏制新增违法违规问题,亟需出台相关文件。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皖农合〔2020〕38号)、《 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池州市农业农村局 池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池州市加强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池建村函〔2019〕404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坚持规划引领,严格“一户一宅”,突出对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的细化和规范,着力建立“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为基层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规划建设审批管理提供基本遵循,制定《实施意见》。
三、文件起草过程
7月中旬县农业农村局起草了《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初稿。7月31日,县政府办召集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相关负责人研究讨论《实施意见》初稿,提出修改完善意见,由我局牵头修改。8月26日,县农业农村局对各乡镇和县直相关单位下发了关于征求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函),在规定时间,收到县林业局《征求意见反馈表》,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予以采纳,8月29日,县政府又召开各乡镇、县涉及宅基地和农房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部门参加的征求意见会,参会单位对《实施意见》提出了部分修改内容,会后给予了采纳修改。
四、主要内容
一是加强村庄规划和国土空间用途管控。严格实施村庄规划。牢固树立“规划即法”意识,依法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强化国土空间用途管控。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是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农村村民在5种情况下,可以向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落实《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办法法》规定要求。县政府制定了符合本地实际的分户建房的5项条件和“一户一宅”宅基地面积标准。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程序。农户书面申请→村民小组讨论公示→村级组织审查、报送。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村级组织向乡镇政府报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农房建筑方案、建房废弃物(建筑垃圾)数量、处理方式和途径。
三是严格农村宅基地审批。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流程。部门联审→乡镇审批。村民申请在符合村庄规划的现有宅基地上改建住宅的,乡镇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简易审批程序。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条件。共有6种情形不予批准。及时申报办理宅基地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政府提出申请,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一次性或分批次向市申请办理。
四是强化农村宅基地审批服务与使用管理。优化农村宅基地审批服务。县政府组织制定审批办事指南,乡镇政府建立一站式服务制度和部门并联审查审核机制;乡镇政府在受理申请后,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林业(涉及使用林地的)等部门现场勘查。积极主动公开农村宅基地审批信息。县级政府组织建立“县、乡、村”三级信息公开平台,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经依法批准的农村宅基地,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及时公开审批结果。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后监管。经批准用地建房后、农户建房过程中、农户建房结束后,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落实“三到场”要求,加强监管。严格农村宅基地执法监察。县政府建立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将农村宅基地执法纳入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并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乡镇政府组建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强化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并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开展巡查;村级组织设立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开展宅基地日常监管。
五是妥善处理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处理历史遗留的超占宅基地问题。对2020年1月1日之前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一户多宅”等问题,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乡镇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专班,联查联办,按照宅基地占用时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分类认定,妥善处理。积极探索建立退出宅基地激励机制,鼓励村民自愿退出宅基地。
五、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主体责任。分别对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在农村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中的主体责任进行区分。
二是强化部门工作责任。对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林业等部门在农村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中的职责进行区分,强调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并加强与其他有关部门配合,推进管理重心下沉。
三是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着眼压实基层属地责任,着力建立“省级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对县、乡两级政府和村级组织加强农村用地建房审批管理有针对性地提出要求。
四是严肃工作纪律。明确把宅基地管理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考核,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强调对工作不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