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为加快推进我县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城乡低收入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保障机制,提高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福利保障水平,依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池政〔2015〕4号)、《“十三五”池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池政办秘〔2017〕209号)、《池州市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实施意见》(池政办〔2018〕31号)、《石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石政〔2016〕34号)等文件,参考省、市作法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建立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通过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让老年人享受到生活照料、居室保洁、安装维修、护理保健、精神慰藉、代购代办、法律维权以及机构托老、社区厨房等多层次、多样化的为老服务。建立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通过政府补贴的形式,给予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适当的护理补贴,资助其接受居家护理服务或通过养老机构接受专业护理服务,不断满足经济困难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照护需求。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2018年,石台县民政局依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池政〔2015〕4号)第四部分、《“十三五”池州市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池政办秘〔2017〕209号)文件第十一章第二节起草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经过征求意见并报经县政府同意,制定出台该文件。
四、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省、市文件精神实施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
五、主要任务
每季度按照不同年龄段及不同标准发放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级及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
六、创新举措或新旧政策差异
将原来按年度发放改为按季度发放,护理补贴对象增加中度失能的60岁—79岁五保,分散供养中度失能五保60元/月(参照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重度失能五保300元/月,集中供养中度失能五保200元/月、重度失能五保300元/月。
七、保障措施
1.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经济困难失能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2.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和核查制度,对 享受机构养老护理补贴的老年人,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的老年人,每年核查一次;对不符合条件或已死亡的老年人应及时停发养老服务和护理补贴。
八、下一步工作考虑
补贴发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对接受服务的补贴对象,县民政部门或乡镇政府将其补贴支付给承接服务的企业、组织或养老机构,由后者为补贴对象提供等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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