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网站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石台县公安局 > 户籍管理 > 收养、入籍等登记 > 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索引号: 113418220032891452/202510-00027 组配分类: 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发布机构: 石台县公安局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名称: 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的收养公证书登记业务办理指南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10-31
废止日期:
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的收养公证书登记业务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5-10-31 11:40 来源:石台县公安局 字号:[默认 超大]


取得《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的收养公证书登记业务办理指南

一、受理部门

石台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C区,石台县公安局各户籍业务窗口。

二、办理条件

公民收养未成年人的,收养人应当凭居民户口簿、《收养登记证》或者事实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被收养人已登记户口的,参照子女投靠父母情形办理。

三、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办理

四、所需材料

1、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收养登记证》或事实收养公证书;

3、有《出生医学证明》应当提供。

五、办理时限

即时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七、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公通字〔2021〕12号)、《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2021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