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强体育育人功能,促进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中小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办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切实保证中小学生每天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的规定》等有关政策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体育工作评价。各校要把开展学校体育评价工作作为推进学校体育改革,提升学校体育教学水平的重要手段,不断强化学校体育育人功能,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
第三条 评价内容包括学校体育的组织管理、教育教学、条件保障、学生体质和监督检查五个方面。
第四条 评价采用等级评定,评定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满分为100分。其中,90分及以上为优秀;75~89分为良好;60~74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条 学校体育工作有重大贡献、重大突破、重大创新的,在评估中可以适当加分。
第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等级评定结果为不合格:
(一)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三年下降的;
(二)未按要求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和如实上报数
据的;
(三)学校体育工作中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评估中弄虚作假的。
第七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学校体育考核工作,确保考核内容完整、真实、准确,客观反映本县学校体育工作现况。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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