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113418220032890739/202012-00004 | 组配分类: | 收费目录清单 | 
| 发布机构: | 石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名称: | 关于公布石台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20年)的通知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0-12-21 | |
| 废止日期: | 
附件:
石台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20年)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15项)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
| 一、法院部门 | ||||||||||||
| 1 | 诉讼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 481 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函〔2011〕217号 | 诉讼案件申请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县法院 | |||||||
| 二、公安部门 | ||||||||||||
| 2 | 证照费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3)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4〕28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78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24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08〕3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3〕72号 | 机动车有关证照申请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县公安局 | |||||||
|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 3 | 土地复垦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等六部门公告2019年第76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皖发改收费〔2019〕33号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 按照被破坏土地每平方米6至9元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
| 4 | 土地闲置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物价局财综〔2001〕1061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皖发改收费〔2019〕33号 | 1、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用地单位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 1、每平方米5至10元 2.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
| 5 | 耕地开垦费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 24-36元/平方米;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2倍缴纳。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
| 6 | 不动产登记费(对小微企业免征)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 | 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
|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
| 7 | 城镇污水处理费 | 国务院国发〔2000〕36号;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1999〕119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水利部、国家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51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2009〕79号;省政府令第18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财税〔2014〕151号;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财综〔2015〕196号;县物价局石价字[2016]56号 
 | 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8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建城〔1993〕410号;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565号;省建设厅、省物价局建城字〔1996〕640号;省建设厅建城〔2002〕23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6〕240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5〕68号 | 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
| 9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计价格〔2000〕47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皖价费〔2014〕138号;省政府皖政〔2016〕54号,皖政〔2016〕5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53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 | 经批准确因地质和地下条件不宜修建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和个人 | 6级(含)以上每平方米1700元,6B级每平方米1000元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五、农业农村部门 | ||||||||
| 10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4〕400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产局渔政〔1989〕6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2〕18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4〕101号; | 在我省管辖的江河、湖泊等水域采捕天然生长和人工增、养殖水生动植物的单位和个人 | 专业捕捞按年总产值的4%,兼业捕捞按年总产值的5-8%,养殖(种植)业按年总产值的1-2%,经批准的外省单位和个人按年总产值的5-10% | 县农业农村局 | |||
| 六、水利部门 | ||||||||
| 11 | 水资源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8〕79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商〔2014〕1号,皖价商〔2015〕66号;合政办〔2015〕53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发改价费〔2019〕622号; |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县水利局 | |||
| 12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财综〔201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发改价格〔2014〕886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财综〔2014〕328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价费〔2014〕160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17〕1186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17〕77号; |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县水利局 | |||
|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13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2001〕10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14〕145号;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发改明电〔2020〕13号; | 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单位和个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疫情防控期间对复工复产企业降低50% |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 ||||
| 八、仲裁部门 | |||||||||
| 14 | 仲裁费 | 国办发〔1995〕4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0〕19号 | 仲裁申请人 | 详见收费依据文件 | 仲裁机构 | ||||
| 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范围和对象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
| 15 | 垃圾处理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省物价局、建设厅《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皖价服〔2007〕207号)以及《池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池市容〔2014〕1号),石台到人民政府办公室《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石政办〔2017〕28号),石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石改价字[2018]103号) 
 
 | 在日常生活中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的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 | 祥见收费依据文件 | 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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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责任事项 | 2、追责情形 | ||||||||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 2.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3.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 4.执行收费统计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收费情况; 5.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国家和省政府收费政策; 2.督促指导执收单位按清单收费; 3.纠正违规收费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收费政策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改、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追究责任: 1.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或者调整收费标准的; 2.不实施管理行为或者不提供服务收费的; 3.未按规定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收费的; 4.不使用统一规定的票据或者无票据收费的; 5.其他违反收费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主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
| 3、以上收费为经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在我省实施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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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府性基金(11项)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征收范围对象 | 征收标准 | 执收单位 | |||
| 一、石台县供电公司 | ||||||||
| 1● |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自2019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暂停征收) | 国发〔2006〕1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6〕1230号;财政部财税〔2016〕11号;省物价局皖价商〔2006〕191号;省财政厅皖财综〔2019〕282号;省物价局皖价商〔2006〕191号省物价局皖价商〔2006〕191号;省发改委皖发改价格〔2019〕229号 | 扣除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及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的其他所有电量 | 按销售电量0.05分∕千瓦时 | 石台县供电公司代征(国家、省征收) | |||
| 2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09〕90号;财政部财综〔2010〕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44号,财政部财税〔2017〕51号 财政部财税〔2018〕39号;财税〔2019〕46号 | 扣除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 | 按销售电量1.292分∕千瓦时*(1-25%)*(1-25%)*(1-50%) | 石台县供电公司代征(国家、省征收) | |||
| 3● | 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财政部财税〔2016〕11号;国发〔2006〕17号;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3号;财政部财综〔2006〕29号;财政部财综〔2007〕26号;财政部财综〔2009〕51号;财政部财企〔2011〕303号;财政部财企〔2012〕31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价格〔2006〕1230号;财政部财税〔2017〕51号;省物价局皖价商〔2006〕191号 | 省级电网企业在本省区域内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 | 按销售电量0.83分∕千瓦时*(1-25%) | 石台县供电公司代征(国家、省征收) | |||
| 4 |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综〔2011〕11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建〔2012〕102号;财政部财综〔2013〕89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财税〔2016〕4号 | 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 | 按销售电量1.9分∕千瓦时 | 石台县供电公司代征(国家、省征收) | |||
|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5▲● | 水利建设基金 |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财综〔2011〕2号;皖政〔2012〕5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 | 有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单位 | 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其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6‰征收。其中,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4‰征收;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4‰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0.6‰征收。新征用(含划拨)建设用地500元/亩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县税务部门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征收范围对象 | 征收标准 | 执收单位 | |||
| 6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财综〔2002〕73号;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财综〔2003〕1088号,财税〔2015〕 122 号,财综〔2015〕2241号 |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 | 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2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8元;宜林地,每平方米5元;详见文件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
|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7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1〕585号;财政部财综函〔2002〕3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税〔2019〕53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皖价费〔2008〕112号;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皖财综〔2019〕866号东政办(2014)49号 | 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工业、民用和公共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 按建设项目的建设面积计征,详见文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
| 四、县税务局 | ||||||||
| 8▲ | 教育费附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务院令第448号;国发明电〔1994〕2号、国发明电〔1994〕23号;国发〔2010〕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46号 |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 | 各级税务部门代征(国家、省征收) | |||
| 9▲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5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教育厅财综〔2011〕34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46号 | 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 | 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 | 县税务部门 | |||
| 10▲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财综〔2016〕594号;省财政厅皖财综〔2019〕601号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以及提供娱乐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详见文件 | 按照提供广告、娱乐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的3%征收 | 各级税务部门代征(国家、省征收) |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征收范围对象 | 征收标准 | 执收单位 | |||
| 11▲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财政部财综字〔1995〕5号;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综〔2001〕16号;省政府令第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财税〔2015〕72号;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财综〔2015〕20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 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详见文件 | 县税务部门 | |||
| 注:1、责任事项 | 2、追责情形 | |||||||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按照规定在征收场所公布政府性基金的征收文件,接受社会监督; 2.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标准和期限征收政府性基金; 3.征收时按照规定开具票据,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4.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相应级次国库,不得截留、坐支和挪作他用; 5.建立健全政府性基金的内部财务审计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6.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政府性基金; 7.其他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政府性基金管理政策,主动公布本部门征收的有关政府性基金征收文件; 2.负责对本部门政府性基金征收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不得批准设立或者征收政府性基金,不得改变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撤销政府性基金;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执收单位违反规定设立、征收、缴纳和管理政府性基金等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
| 三、以上收费为经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在我省实施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标注“▲”的为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项目,标注“●”的项目为多部门征收项目。 | ||||||||
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21项)
|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 | 前置服务项目 | 设立依据 | 服务内容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
| 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1 | 县级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节能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15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4号)第3条;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发改环资规[2017]5号)第3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节能报告 | 节能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
|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2 | 矿产资源开发及管理许可 | 二级、三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审批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 《安徽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15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订);《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 | 按照方案编制指南,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
| 3 | 权限内的矿产采矿权审批采矿权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报告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4条;《安徽省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170 号)第4、5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地质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
| 4 |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 按统一坐标、高程系统绘制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并现场放验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40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26条、第27、第28条、第29条、第30条; | 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相关规范,提供按统一坐标、高程系统绘制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数字化地形图)、提供定位坐标点并现场定点放线 | 城市测绘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有相应资质的测绘设计机构 | ||||||||||||||||
| 5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含临时建设) | ||||||||||||||||||||||
| 6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临时建设) | ||||||||||||||||||||||
| 序号 | 行政审批事项 | 前置服务项目 | 设立依据 | 服务内容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
| 7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含临时建设) |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施工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29条、第30条; | 按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相关规范,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还应当提交依法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提交施工图 | 规划设计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机构 | ||||||||||||||||
| 三、县生态环境分局 | |||||||||||||||||||||||
| 8 | 县级环保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9条、第34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环境影响分析、预测和评估等,并出具相关评估报告 | 环境影响评价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单位 | ||||||||||||||||
| 四、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9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核报告 | 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9号令第11条,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293号令第33条。 |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审图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 | ||||||||||||||||
| 序号 | 行政审批项目 | 前置服务项目 | 设立依据 | 服务内容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
| 10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预售房屋面积测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48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1号令)第7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房产测绘 | 房产测绘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机构 | |||||||||||
| 11 | 消防验收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第16条;《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12条、第21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并出具报告 | 消防设施检测报告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机构 | |||||||||||
| 12 | 有防火要求的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 | 《消防法》第26条;《安徽省消防条例》第21条、第22条;《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21条;《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354-2005)第2条、第8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建筑物内部装修材料检测 | 检验检测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 | ||||||||||||
| 五、县交通运输局 | ||||||||||||||||||
| 13 | 涉路施工审批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28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 | 质量和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
| 14 | 港口建设、经营许可 | 港口工程设计审批 | 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15条,《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2020年》第14条;《安徽省港口条例》第12条;《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条例》(交通运输部2019年32号令)第14、16、17、22、28、29、31、32条; |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编制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 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涉及单位(机构) | ||||||||||
| 15 | 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12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5、7、18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并出具报告 | 安全评价报告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
| 16 | 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工程竣工验收、港口安全设施专项验收 | 安全验收评价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开展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并出具报告 | 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有相应资质的安全验收评价机构 | ||||||||||||
| 序号 | 行政审批项目 | 前置服务项目 | 设立依据 | 服务内容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执收单位 | |||||||||||
| 六、县水利局 | ||||||||||||||||||
| 17 | 取水许可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第11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
| 18 |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涉及防洪及水工程安全活动许可 | 防洪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27条、第33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 )第5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 防洪评价报告编制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
| 七、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 ||||||||||||||||||
| 19 | 放射诊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许可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17、18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原卫生部令第46号)第17条;《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2012〕25号)第5条 | 开展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并出具相关报告 | 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有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
| 20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防护检测 | 开展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放射工作场所防护检测并出具相关报告 | 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放射工作场所防护检测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 八、县应急管理局 | ||||||||||||||||||
| 21 | 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使用及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 |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安全评价报告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33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2条、第6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19条、第25条 | 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 安全评价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 ||||||||||
| 注:1、责任事项 | 2、追责情形 |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业务,提供的前置服务要符合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自主定价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相互抬价、压价和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提供服务应坚持委托人自愿原则,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协议),载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收费条款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4. 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业务规程等,如实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并开具消费清单;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事项。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责任: 1. 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培育市场,促进竞争; 2. 建立完善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督促和指导前置服务机构自觉执行价格政策,规范服务行为; 3. 及时查处超资质范围、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文件等违规行为; 4. 加强内部监管,严禁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指定或变相指定前置服务机构; 5.其他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发改、市场监管、业务(资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责任: 1.违反行业和资质管理规定的; 2.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3.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业务(资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 3、以上收费为经国家和省批准设立的在我省实施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4、标注“▲”的为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项目,标注“●”的项目为多部门征收项目。 | |
四、涉企保证金(7项)
| 序号 | 收取项目 | 收取依据 | 收取范围对象 | 收取标准 | 征收程序 | 返还时间 | 执收单位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 1 | 投标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投标人 | 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根据招标文件具体要求执行。 |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有关部门或单位。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收取; 3、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4、应按规定返还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利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外)。 二、有关监管部门责任: 1、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 2、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或者挪用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有关监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 2 | 履约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中标人 | 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 根据招标文件或中标合同具体要求执行。 | 根据中标合同约定,待中标人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 | 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有关部门或单位。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收取。 二、有关监管部门责任: 1、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 2、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依规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超过《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管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有关监管部门及其有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 
| 3 | 政府采购 投标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供应商 | 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 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按照采购文件约定一并提交 | 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石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石台县政府采购中心)退还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石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石台县政府采购中心)退还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 | 石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石台县政府采购中心)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不得超标准收取投标保证金; 2、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投标保证金。 二、监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保证金政策,主动公布有关保证金文件; 2、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与曝光;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超标准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或者挪用投标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 4 | 政府采购 履约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中标 (成交) 供应商 |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 由中标(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时提交 |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待中标(成交)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事项后,书面通知石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石台县政府采购中心)退还。 | 石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石台县政府采购中心)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不得超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 2、在规定的时间内退还履约保证金(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的除外)。 二、监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保证金政策,主动公布有关保证金文件; 2、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与曝光;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超标准收取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履约保证金或者挪用履约保证金的,由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严肃查处,责令改正。 二、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职责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 5 | 农民工工资 保证金 |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令第19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高速公路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7〕1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水利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2007〕5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的通知》(皖人社发〔2009〕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在皖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水基函〔2014〕974号) | 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的施工企业 | 1. 建筑、市政工程保障金按单项工程合同造价的比例交纳:工程造价不足1000万元的项目按造价的2%交纳;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项目按造价的1.5%交纳;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项目按造价的1%交纳;1亿元以上项目按造价的0.5%交纳; 2.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从事主体工程(路基、路面、桥隧)的,每一承包合同项目工资支付保障金额度为80万元;从事房建及附属工程的,每一承包合同项目工资支付保障金额度为20万元; 3.水利建设工程可采取以下二种方式办理:按单位集中一次性办理,省外企业金额为40万元、省内企业为20万元;按承建项目逐个办理,金额按承建项目合同价的2%确定;或向其提供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出具的同等额度的保函函 | 1.建筑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具体征收程序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 2.高速公路、水利工程:参见责任事项。 | 1.建筑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具体返还时间及返还程序由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设定并组织实施。 2.高速公路、水利工程:工程交工验收合格6个月后。 | 1.建筑市政工程: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 2.高速公路: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水利工程: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施工企业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保障金专户,按照规定额度预存工资支付保障金,专项用于本企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2.施工企业在工程交工验收合格6个月后,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退还保障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确认,凡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自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退款通知书》,由银行将保障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一次性退还缴费单位;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旦核实施工企业有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当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未改正的,从其存入专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中先予垫付; 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施工企业用工状况的监管和巡查,设立投诉窗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处理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案件,同级交通、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协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督促检查; 2.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执收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依法应当受理举报投诉而不受理的; 2.未如实公布用人单位克扣、无故拖欠工资等情况的; 3.未为举报人保密的; 4.挪用工资支付保障金的; 5.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7.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 | 
| 6 | 工程质量 保证金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 建设工程承包人 |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不得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建筑企业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缺陷责任期结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返还保证金申请,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 建设工程 发包人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发包人应按照收费标准收取保证金。 2、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落实保证金政策,主动公布有关保证金文件。 2、负责对保证金预留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依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3、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与曝光。 4、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 一、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同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政府投资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 
| 7 |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国家旅游局关于实施《旅行社条例》 和《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旅监管发[2009]231号) | 领取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不含出境组团社) | 经营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 | 旅行社自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后30个工作日内,在旅行社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或者向做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降低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比例后设立分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增存比例也一同降低。旅行社可凭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保证金。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保证金。 | 旅行社在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3个工作日内,应当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足额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 一、执收单位责任: 1.旅行社应当在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期不少于一年,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2.其他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事项。 二、主管部门责任: 1.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2.除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划拨质量保证金,或者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降低、退还质量保证金的文件,以及人民法院做出的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生效法律文书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质量保证金; 3.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 一、执收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颁发有关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而不予颁发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擅自颁发有关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的; 3.向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旅游者乱收费、乱罚款的; 4.未按规定处理旅游投诉的; 5.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 
《石台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20年)》动态调整说明:
一、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一)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皖发改价费〔2019〕622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自2019年11月19日起,调整我省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二)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皖发改明电〔2020〕13号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疫情防控期间对复工复产企业一律降低50%。
二、政府性基金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一)根据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三、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2019年涉企收费清单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共21项,涉及8个部门。2020年政策依据、执收单位等变更3项。调整后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共21项,涉及8个部门。变更的项目主要有:
(一)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订)、《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石台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19年)》“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第2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设立依据增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19年修订)、《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服务内容调整为“按照方案编制指南,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二)根据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2019年第9号)第一章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术单位,是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石台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19年)》“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县生态环境分局第8项“县级环保部门负责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执收单位“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修改为“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单位”。
(三)根据《安徽省省级涉企收费清单(2020年)》“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省应急管理厅第27项“危险化学品安生评价报告”中的设立依据,《石台县县级涉企收费清单(2019年)》“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收费”县应急管理局第20项“安全评价报告”设立依据增加“《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2条、第6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1号)第19条、第25条”。
四、涉企保证金部分主要调整情况
涉企保证金部分未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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