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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223585652412/202012-00044 组配分类: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
发布机构: 石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名称: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条件和标准(2020年)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01
废止日期: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条件和标准(2020年)
发布时间:2020-12-01 15:43 来源:石台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和条件

(一)扶助标准

1.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450元。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不低于400元、300元、20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二)扶助对象资格条件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具体政策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三)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省、市卫生健康部门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三)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

1.资金筹措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扶助金,中央和省按6:4承担,其中石台县比照西部开发政策,中央和省按8:2比例承担。

2.资金管理和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按照“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进行管理。

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农村地区纳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渠道统一发放,城市区代理发放机构由各县(区)自行确定。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二、池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相关政策

1.养老补贴:对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选择居家养老的,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养老补贴,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提标: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双方,在国家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0元,由市财政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