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和条件
(一)扶助标准
1.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350元、450元。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一级、二级、三级并发症人员,每人每月分别给予不低于400元、300元、200元的扶助金。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二)扶助对象资格条件
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具体政策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三)资格确认程序和要求
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履行以下程序:
1.本人申报;
2.村(居)民委员会评议;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
4.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复查审核、确认并公布;
5.省、市卫生健康部门抽查、逻辑审核、备案。
6.对经审核不符合资格确认条件的对象进行回访。
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三)资金来源、管理和发放
1.资金筹措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扶助金,中央和省按6:4承担,其中石台县比照西部开发政策,中央和省按8:2比例承担。
2.资金管理和发放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按照“国库统管、分账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进行管理。
扶助资金依托现有金融服务体系,由财政、卫生健康部门与有资质的金融机构签订代理服务协议,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通车”方式直接发放到户到人。农村地区纳入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渠道统一发放,城市区代理发放机构由各县(区)自行确定。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年计算,一年发放一次。
二、池州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相关政策
1.养老补贴:对年满60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选择居家养老的,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养老补贴,经费由市财政承担。
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提标: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夫妻双方,在国家发放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0元,由市财政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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