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实验小学章程(草案)
(本章程于2017年12月25日经校务会讨论通过,2022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县教体局关于学校发展管理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衷心拥护“两个确立”,忠诚践行“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校性质]本校全称为“石台县实验小学”,是一所全日制小学,隶属于石台县教育和体育局。本校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
第四条 [办学宗旨] 践行“厚德崇文健体尚绿”的办学理念,办人民办人民满意的学校。
第五条 [培养目标] 铸造师德高尚队伍,培育健康阳光儿童,建设生态特色学校。
第六条 [办学特色] 走“依法治校、以德立校、质量强校、生态兴校”之路,充分利用“中国原生态最美山乡”的资源优势,打造生态特色学校。
第二章 学校党组织
第七条 设立中国共产党石台县实验小学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组织关系隶属于石台县教体工委。学校党支部设书记1名,主持党党支部全面工作;设副书记1名、委员3名(副书记职数及委员数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和上级党组织批复的职数设置)。委员中设纪律检查委员1名,作为学校的党内监督岗位。书记、副书记、委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基层党组织选举有关规定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八条 学校党组织负责组织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第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基层党组织建设机制,推动党建工作与教育教学、学生德育和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深度融合,加强党员队伍建设,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将党组织活动经费纳入学校预算,支持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建阵地、场所、 设施等建设,把党组织建设成为办学治校、教书育人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三章 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三)依法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五)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实施小学阶段六年制基础教育。
(二)学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法令、规章和政策,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双减”政策,按照21世纪人才培养的要求,尊重教育规律,保证教育质量,创设和谐的校园环境,坚持学校的公益性,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积极支持工、青、妇开展工作,维护学生、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关心教师和学生的身心健康,努力构建教职工的多重保障体系。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政府综合部门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七)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职责。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石台县实验小学支部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支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履行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学校设校长1名,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面负责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并承担主要行政责任和相应法律责任。学校设副校长 (职数按照相关部门核定的领导职数设置)。校长、副校长由上级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
第十四条 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定,学校党支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凡属于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支部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根据工作需要,不是党支部委员的行政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书记也可安排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研究提出拟由党支部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支部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务会议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一般为学校行政班子成员,不是行政班子成员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参加会议。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办公室(党政办)、教导处、总务处、德育处、政教处、科教信息中心等职能部门等教育教学单位,其负责人由学校党支部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选任工作。学校党政办及人事、德育、共青团等部门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内设机构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一般应当任该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等专业组织,辅助做好专业化决策与管理等工作。各专业组织负责人和成员由校长提出人选,提请学校党党支部会议审定。
第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负责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六)按学校干部管理权限,向县教育和体育局提出副校长人选;
(七)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和教职工;
(八)有关学校的重大事务,在完成学校议事程序后,有决策权。
(九)上级主管部门授权的其他职权。
(十)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互相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四章 教师及其他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的学术团体,在教研和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
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情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对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 其他职工的权利及义务参照对教师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教职工完成学校工作,学校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和设备,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办公条件。
(二)提供必需的图书、音像资料及其它用品。
(三)对教师在教育教学、科研及各项工作中的创造性成绩给予鼓励、帮助和奖励。
(四)支持教职工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学校制定《教职工奖惩制度》,规范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分。
第五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
(二)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教师的要求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依据石台县义务教育管理规定,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二)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学校的管理制度和行为规范要求。
(三)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思想道德品质,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六章 学校的课程与教学
第二十二条 在校长主持下,教导处对学校教学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德育处和分管五校长对学校德育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条,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遵循课程改革的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拓展性课程和研究性课程。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三级管理的政策,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学校课程,并逐步形成学校独立的课程体系。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借鉴国内外先进教育理念,积极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探索发现、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教学质量,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二十六条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组织好期末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考察,做好教学反馈。
第七章 学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石台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学校发展和管理的要求,每三年制订一份旨在推进学校自主发展的三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坚持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八条 依照法律和建设现代学校的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学校规章制度包括规范性制度、程序性制度、评价性制度和奖惩性制度。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家和教育工会的要求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校务会制度:校长主持,由学校党政工、办公室、教导处、德育处、政教处、总务处及团队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讨论落实学校具体工作,可以对行政工作做出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法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特别重大事务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并通过。保障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教代会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机构。凡是校内重大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须经教代会审议并通过。教代会休会期间由工会行使职能,教代会召开后按照教代会决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通过教研组和备课组管理教师,教师应该积极参加教研组和备课组的一切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任制,制定《石台县实验小学岗位聘用办法》,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一)学校根据县编办和教育和体育局核定的编制数额和岗位任职条件及学校的相关制度聘用教职工。
(二)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对受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聘用合同法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当事人不满意可以按《石台县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校的家长委员会。委员从各班级关心学校发展,热心公益事业的家长中产生。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定期召开家长委员会会议,介绍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工作和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设想、措施,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取得家长委员会的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学校有计划地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
第三十八条 学校要求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广泛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使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形成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九章 学校与社区
第三十九条 学校作为社区的组成成员,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社区内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条 学校依托社区,努力开发社区教育资源,依靠社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四十一条 依靠综治委、居委会、派出所开展校园内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确保学校创建安全文明校园的成果。
第十章 学校投资与校产
第四十二条 学校是县政府通过县教育和体育局全额拨款单位,有关财务预结算、会计事务等事项,均由石台县财政局会计中心监督指导。学校按照校务公开制度的规定公开财务情况。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房屋、土地资源、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或移作他用。学校聘用专人负责校舍、财产的管理和保养。
第四十四条 学校在校园基础设施建设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好工程建设期间的教学场所、制定财产管理方案和安全管理方案。
第十一章 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对学校办学实行组织监督。
第四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办学实行民主监督,对学校主要领导成员的学习、廉政、实绩等状况实行一年一次的民主评议和考核。
第四十七条 学校接受石台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对学校办学的政府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接受审计机构的审计,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和社区代表对办学实行社会监督。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校校址为石台县仁里镇仙寓路1号,邮政编码为245100。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修改提议获得参加会议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有效多数票方得以修改,并报石台县教育体育局核准后即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校长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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