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公开以下信息(内容):
1、石国土资出告字【2017】04号土地征收时发布的征收土地公告;
2、石国土资出告字【2017】04号土地征收时发布的征地补偿方案;
3、石国土资出告字【2017】04号土地支付征地补偿费凭证
4、2016年石台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和计划
5、石国土资出告字【2017】04号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
6、石国土资出告字【2017】04号土地予以出让的政府批文;
7、石国土资出告字【2017】04号土地挂牌出让申请
8、石国土资出告字【2017】04号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
9、石国土资出告字【2017】04号土地测量蓝图及电子文件
10、2017年6月8日石台县人民政府与申请人就出让地块出让前应明确地质灾害危险行等级的会议记录。
信息用途:
2016年1月25日,申请人与石台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池州市石台县蓬莱颐养中心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并按协议要求预付了500万元征地、报批费用。2017年5月23日,石台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发布了石国土资出告字【2017】04号土地出让公告,对位于石台县仁里镇编号为石2017-4号土地使用权对外出让,但因石台县人民政府未明确该宗出让土地地质灾害危险等级,未按承诺重新发布出让公告,故该宗土地流拍。2017年11月17日,石台县人民政府向申请人发出了《关于终止《石台县蓬莱颐养中心项目投资合作框架协议》的函》,申请人对石台县人民政府单方面终止框架协议的行为不予认可。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石台县人民政府签订了框架协议,预付了征地、报批费用,该宗土地的出让直接涉及申请人的切身利益,为了明确框架协议是否应当终止及终止违约责任和损失问题,亟需了解石国土资出告字【2017】04号土地出让信息。石台县国土资源局作为信息制作的政府职能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第13条规定,依法具有公开上述信息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