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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石台县林业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放管服”改革 / 群众 / 农民 / 环境保护 /
名称: 关于印发《石台县林长制改革示范区先行区(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石林长办〔2020〕12号
成文日期: 2021-03-17 发布日期: 2021-03-17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唐大立 咨询电话: 0566-6022481
关于印发《石台县林长制改革示范区先行区(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7 11:05
来源:石台县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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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深做实林长制改革,根据《安徽省林长制办公室关于开展林长制改革示范区先行区建设的通知》和池州市林长办《关于加快建设林长制改革示范区先行区的通知》要求,以全面推行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为重点,创建全国林长制改革示范区先行区,打造示范先行区(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石台样板,为生态文明建设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实现林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推行林木采伐“放管服”改革,创新举措,不断加强林业治理体系的创新和治理能力的提升,开展示范先行区建设,打造生态文明建设石台样板。

二、主要目标

以坚持凭证采伐为核心,以高效、便民为原则,以严格监管为保障,重点围绕我县林木采伐审批简政放权,采取多种便民服务措施,提高采伐审批效能,加强林木采伐及更新监督检查,不断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探索总结出一整套完善的林业保护和发展制度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成果。

三、重点任务

(一)林木采伐“放管服”“放”的改革

1、改革的范围。

本次林木采伐“放”只限于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林木,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林、国有林的采伐不在本次改革范围内。

2、改革的内容。

2.1、进一步简政放权,下放核发采伐证权限。

林农个人申请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林地上的人工商品林、单位或个人申请采伐征占用林地上林木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证。

申请采伐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不符合池州市林权流转规定程序流转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2.2、简化林木采伐审核程序

1)受理申请。林业站对申请人提交的林木采伐申请表或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申请人身份证、林权证等材料是否齐全进行审查。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以书面、微信、QQ、短信等方式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及时受理。

2)伐前设计。林农个人申请人工商品林采伐,蓄积不超过15m³的;提交的采伐申请能够明确采伐林木的地名、树种、面积、方式、蓄积、更新要求;出具承诺书,愿意承担责任的实行告知承诺审批,不需要提交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取消伐前查验。

申请采伐蓄积超过15m³的,林农本人或自行委托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3)伐前公示。林业站对采伐申请的内容、林木权属、采伐控制指标、上年更新情况和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是否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进行核查,根据核查情况签署意见,并将拟批准采伐情况在伐区所在地村委会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采伐单位或个人、林权证号、采伐地点、四至、采伐面积、采伐树种、采伐量等,公示期为7天。

4)审核审批。公示无异议的林木采伐申请材料,由乡镇林业站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5)发证。符合发放采伐许可证条件且在乡镇人民政府被授权范围内的,乡镇林业站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证;超出乡镇人民政府被授权范围的,申请材料应当及时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证。

有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情形的或不符合采伐技术规程的,应当以书面、微信、QQ等方式告知申请人。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书面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2.3、同步办理附带性林木采伐申请。按照同类事项整合审批的原则,同步办理附带性林木采伐申请,不重复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已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以及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采伐林木的,根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现状调查表调查的林木蓄积同步办理林木采伐事项;

已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方案、森林火灾损失评估(勘测)报告等材料内已经明确采伐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强度和伐后更新等内容的,可直接用于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

2.4、采伐档案保存及管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由乡镇林业站收集整理,组卷存档。

《林木采伐许可证》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收集整理,组卷存档。

采伐档案保存期限为5年。

(二)林木采伐“放管服”“管”的改革

1、坚持凭证采伐制度。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

2、加强行政监督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行政监督要求,每年进行林木采伐及更新检查,检查结果在安徽省“互联网+监督”系统平台和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参照“双随机、一公开”行政监督要求,开展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的林木采伐的凭证采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

林业站每年应当对上年度皆伐山场面积在5亩(约0.33公顷)以上的进行更新验收,验收结果书面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对于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未按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的、未按时更新造林或更新造林不达标的,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将失信人员坚决纳入“诚信黑名单”,将其作为严格审核和重点监管对象。

3、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监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对各乡镇采伐许可证核发情况进行监管,对采伐档案不健全、核发程序不规范、违反采伐许可证规定发证的,限期整改或取消县级办证员权限;对超限额指标、超越权限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纠正,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4、强化重点区域监管。对凭证采伐意识淡薄的区域(村组),要依托已经建立的县、乡、村、组、护林员五级护林体系,实施重点监管,防止乱砍滥伐行为发生。

5、强化涉林案件查处。严格执行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对辖区内发现乱砍滥伐、违法占地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查处,强化对乱砍滥伐、违法占地等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查处。

(三)林木采伐“放管服”“服”的改革

1、强化宣传。通过乡村公示栏、政府门户网站、手机客户端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林木采伐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申请办理林木采伐的条件、程序、应提供的材料,受理申请的机构名称和地点的宣传。

2、全程代理。本着“最多跑一次”的原则,乡镇林业站实行全程代理制,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提供“一站式”服务。

3、在线服务。待省级开通林木采伐手机APP系统后,逐步实现林农“足不出户”在线申请,办理服务,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路。

4、推行即审即批模式。运用目前的省级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对采伐申请材料齐全的,即审即批,及时发证,达到方便林农、审批高效快捷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