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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支持军队建设,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中央军委政治部、全国双拥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若干意见》、《退役军人保障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的优抚对象包括:本县户籍的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病故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含落户本县的驻石部队随军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
第二条 现役军人子女没有条件入部队幼儿园的,可以在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就近就便优先入地方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 驻石部队军人子女入小学、初级中学,由县教体局协调就近就便安排到公办小学、初中学校就读。
第四条 高原、边疆、海防等艰苦地区官兵子女以及飞行员、维和部队等特殊岗位的军人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可就近优先入学。
第五条 各类优抚对象报考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的优待办法,遵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优抚对象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的,幼儿园幼儿给予每学期500元资助,寄宿生按小学每学期500元,初中每学期625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非寄宿生按小学每学期250元,初中每学期312.5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第七条 现役军人子女入读本县公办初中、小学和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
第八条 从外地调入驻石部队的军队干部,其就读高中阶段子女需要随同转学的,由县教育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并享受我县高中阶段免学费政策。
第九条 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中考加分,分别按照《池州市教体局池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池州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的通知》(池教基〔2015〕140号)、《池州市公安局池州市教体局关于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中考政策性加分事项的通知》(池公办〔2018〕639号)、《池州市教体局池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池州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池教体基〔2019〕204号)文件执行。
第十条 烈士子女(非军人烈士子女)考生在其中考成绩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须提交户口簿、《烈士证》)。
第十一条 优抚对象子女被全日制普通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录取,可享受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 第十二条 各类优待对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各类奖学金和助学金。
第十三条 各中小学校、幼儿园有优待优抚对象和军人子女就学的责任和义务,按照本办法,落实教育优待。
第十四条 县教体局根据县退役军人事务管理局提供的优待对象名单,积极安排相应学校落实相关政策。各中小学、幼儿园可根据优抚对象和军人子女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家属和子女户口本以及优待证明材料实施优待,并报县教体局备案。 第十五条 县教体局把落实教育优待政策纳入学校工作检查的内容。对落实优待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不落实优待政策的学校,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 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子女考学,每年6月20日前由其法定监护人持相关单位有效证明,直接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优待申请。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县教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1年9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