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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直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2号)、《安徽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688号)等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了《石台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目录》规定了可以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事项范围。对纳入《目录》且已有预算安排的服务事项,可按规定逐步实施购买服务,同时要避免出现一方面部门花钱购买服务,另一方面部门及所属相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设施闲置、经费不减。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不得将已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已纳入《目录》但没有安排预算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各部门在《目录》范围内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县直机关是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负有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及调整职责,可以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在《目录》指导下,根据需要酌情增加第四级目录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建议,经县财政局对口业务股室审核后,联合发文确定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四、纳入《目录》的服务事项,在采购环节应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的有关品目填报政府采购计划、选取评审专家和进行信息统计。
五、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景区管理中心政府购买服务事项参照本《目录》执行。
附件:石台县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石台县财政局
2021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