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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企业 /
名称: 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石市监管〔2022〕68号
成文日期: 2022-05-25 发布日期: 2022-05-26
政策咨询机关(起草人): 县市场监管局政策法规科 咨询电话: 0566-6021085
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6 09:27
来源: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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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面推行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基层所、直属单位、机关科室:

现将我局《全面推行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25日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行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纵深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优化我县法治营商环境,不断激发市场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石台县全面推行柔性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工作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转变行政执法理念,创新行政执法方式,完善执法监管模式,执法中坚持教育指导为先,查处中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刚性手段与柔性手段并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打造服务型、阳光型法治政府,为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工作目标

柔性执法理念全面树立,执法方式不断完善,执法行为不断规范,执法能力明显增强,行政相对人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显著提升。

三、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实行行政柔性执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不消极履行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合理原则。在执法过程中,应当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全面权衡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和行政目的,理性、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注重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告诫、行政建议、行政约谈等非强制手段,教育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自我纠错,努力让市场主体真正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通过非强制执法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以人为本原则。应当依职权主动实施行政柔性执法,秉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选择合理、必要、适当的行政执法方式,为行政相对人提供高效、便捷、优质服务,寓执法于服务之中,融处罚于教育之中,增强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公平公开原则。从事执法活动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全面认定事实,正确准确适用法律,努力实现执法活动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三统一”。主动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行政柔性执法的依据、内容、方式、程序,做到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社会

监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四、工作任务

(一)推行“免罚清单”制度。严格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参照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免罚清单,制定本局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坚持严格审慎执法。在涉企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坚持严格审慎的原则,对符合不予行政处罚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条件的一般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决定;对于拒不改正或改正后短期内再次违法的,应当依法予以严惩;对触及安全底线、食品安全、疫情防控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领域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推进包容柔性执法。在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日常巡查等监管活动中,要综合运用行政指导的方式,通过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规劝提醒、走访约谈、说服教育、示范帮助等,教育、引导和促进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主体,应当以柔性执法手段代替行政处罚,采取警示、告诚、回访、复查等多种方式单独或综合运用,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好执法全过程记录。要加大对市场主体的行政指导力度,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努力让市场主体真正感受到“有温度的执法”,依法维护健康良好的营商环境。

(四)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对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不予处罚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市场主体档案记录、信用惩戒管理等配套制度。

五、工作步骤

(一)制定免罚清单。严格按照标准全面梳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条款,以及上级部门和长三角区域联盟已经出台的柔性执法事项清单,充分结合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实际,认真梳理筛选,列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免罚情形,梳理形成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

(二)公布免罚清单。制发 “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罚清单”,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

(三)大力推行实施。各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将柔性执法措施落实到具体的执法过程中。要做好免罚清单的具体实施,要做好行政执法记录,结案后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则分类归档。

(四)总结亮点经验。要加强对柔性执法数据的统计分析,建立季报、年报制度,填写《柔性执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各部门每月至少填报一件),月底前报送法规科。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作用,把全面推行行政柔性执法作为助力全县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有力抓手,真正使这项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二)注重统筹衔接。各部门要把推行柔性执法工作,对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实行包容审慎监管,与贯彻落实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推进,使柔性执法成为基层改进执法工作、提升执法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新的着力点和突破口。

(三)强化监督指导。加强对各部门柔性执法工作的检查指导;对在推进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扎实推进,做到行政执法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相统一。

 

附件:1.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样表)

         2.柔性执法情况统计表

 

 

 


附件1

石台县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免罚情形

备注

1

发布农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

轻微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

发布兽药广告未将广告批准文号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但已取得批准文号的

《兽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

轻微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3

广告主在自有经营场所或者互联网自媒体发布自有商品或者服务广告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

轻微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4

未在广告中表明广告引证出处,但广告引证内容合法有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轻微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5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但具备合法有效专利证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

轻微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6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未标注“广告”字样,但能使消费者辨明为广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

轻微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7

发布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但已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的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轻微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8

拒绝消费者要求,不在购物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记载商品或者服务名称、价格、数量等内容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

轻微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9

未按要求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

《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轻微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0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但立案调查前已提交申请营业执照材料并准予登记的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

轻微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3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的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

轻微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4

首次参加传销且未参与组织策划、未发展新成员、积极配合调查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轻微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5

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在自有经营场所,利用门头牌匾、商品介绍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

轻微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6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轻微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7

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未按要求存档备查的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条

轻微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8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验收后未及时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轻微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19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及时办理使用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

轻微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0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开展半月维护保养时间间隔超过15天但不超过16天(含16天)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轻微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1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或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轻微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2

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不符合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过程要求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节轻微,责令改正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

轻微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23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不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责令限期登记后及时办理登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

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4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

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5

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商品上标注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6

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7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8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或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未依法标注,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9

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经发现后主动送检且检定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二款

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0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1

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要求,情节轻微且不影响认证结论,客观真实或者认证有效性,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2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未依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责令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后及时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3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责令限期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4

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5

食品经营者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报告,或者食品经营者终止食品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或者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6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报告的,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7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有下列情形的:1.电梯机房、地坑有灰尘;2.轿厢照明度不够;3.有证据证明维护保养单填写日期出现笔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8

经营者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的:

1.采用开架柜台等自选方式售货的超市、药店等经营者,在售商品众多,个别商品货签不对位的;

2.在售商品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的超市、药店等经营者,极少部分商品没有明码标价的;

3.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存在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行为(例如标价方式不规范、不醒目),但不影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

4.可采取口头协商议价方式销售商品的菜市场、农贸市场、土产杂货店、小百货商品店等经营者,销售商品时未明码标价,但不影响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9

违法收费金额较少,且主动将违法收费金额退还被收费单位或个人的

《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

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0

价格变动时个别标价签未能及时调整到位,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的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

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1

服务项目、服务内容、等级或规格、服务价格等公示不醒目,经提醒能够及时改正的;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十六条

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没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附件2

柔性执法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被处罚对象名称

(监管对象名称)

违法行为(案由)

不予处罚条件

涉及金额(元)

采取柔性执法措施

 

 

 

 

 

 

 

 

 

 

 

 

 

 

 

 

 

 

 

 

 

 

 

 

合计:2022年以来,行政执法案件总数 件,其中,实行轻微免罚共涉及案件数 件,涉及金额 万元。

负责人:                                                              填报人: